矿山合作合同

篇一:矿山合作协议书

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定地点: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林场矿区开采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1、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开采、经营销售,由乙方自行管理;

2、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范围内开采,乙方不得越界采矿;

二、合作期限:

1、以甲乙双方圈定范围内的矿储量采完为止;

2、自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日起,在圈定范围内和周边地段,甲方不得布置采矿及和任何人联合布井开采;

三、合作方式:

1、甲方将矿山资源使用作为投资,并以此投资方式获

取回报;

2、乙方投资所有开采、经营、管理、销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作为投资方式获取回报,矿石以过磅的数量由双方确定让可后进行利益分配;

3、如甲方矿山采矿证及相关证照到期,须办理相关证照延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利益分配:

1、乙方负责文笔山大岩洞铁矿的开采、经营等的所有投资,销售收入归双方共同所有,每采一吨矿甲方提取43元人民币,其余归乙方所有,若矿价上涨,除每吨支付甲方43元的基础上超出部份根据矿价上涨幅度,按比例增算给甲方。每吨矿价品位按:42°%130元/吨,45°%160元/吨,50°%180元/吨为基础价,百分之35°~42°以内的矿石由甲方的收购,运到 地点,每吨元;

2、乙方销售矿石时,必须通知甲方,矿石单价经甲方认可数量以过磅单据为准;

3、国家税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费,从乙方采出矿石年总产量的每吨抽出1元人民币补助甲方,税收和管理费由甲方支付;

4、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定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发矿、销售、过磅、单价、数量,甲方必须派人参加监管,甲方应得利益收取,在结算时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2、在采矿区内,乙方必须杜绝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采石、取沙、土等其它作业行为,如发生有类此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合作权利,并不负责乙方投资的一切损失;

3、在矿山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如修路、架电、引水、搭建工棚、修建炸药库和布置井口的一切生产用地、砍树甲方应无偿供给乙方使用;

4、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将该矿山及周边的任何一处再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开采(如有此情况须和乙方商议后进行)。如甲方将该矿产权转让、出售给别家经营,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完乙方的一切投资后方可进行;

5、因甲方的采矿证及相关证照即将到期,急需办理延期手续,如无法办成延期手续,导致矿山停止生产,给乙方带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负责协调周边村民和相关部门的一切工作,乙

方只负责生产工作。

7、火攻品、炸药等物品由乙方出资甲方购买,单价以民爆公司出具单据加运费计算。

8、因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甲乙双方均无任何连带责任,双方需共同协商解决。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矿山开采,经营管理等一切工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生产建设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另行转让给任何人经营,如发生违反上述情况,视乙方为违约,如须转让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2、乙方负责矿山开采区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出现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动和干扰,由甲乙双方配合共同解决。

3、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但甲方必须全力配合乙方解决问题。

4、乙方按国家相关的法定、法规进行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不安全不生产的基本原则。

5、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政府协调工作,以确保矿山顺利开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约,并无条件接受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八、签订协议

1、乙方进场后的第6个月内支付甲方16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办理矿山业务的费用。

2、其中80万元在公司注册后,乙方进场前的2天支付,剩余80万元在乙方进场后的第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3、上述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和矿山投入基础建设资金,该款从乙方在前期矿石销售时扣除并回收成本后,甲乙双方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为凭,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希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矿山合作协议书

篇一:矿山合作协议书2

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 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 %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 股 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 %、乙方占 %。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 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月日篇二:矿山合作协议

矿山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乙方愿意合作经营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该矿山面积约为 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编号为: 。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第五条矿山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第七条

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

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130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 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40%的权利;(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 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 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 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 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5) 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矿山合作合同)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该矿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各自的应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二十五条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所指矿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300万/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协议指明的矿山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利润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双方约定确定的违约金标推。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成立。篇三: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甲方:xxxxxx

法人:xxxxxx

电话:

乙方:xxxxxxxxx

法人:

为合理开采xxxx铅锌矿。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x日。暂定合作期限为xxx年。 合作利润分配为:

二、 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矿山开采的各项协调工作,使开采工作顺畅进行,同时负责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应不受影响,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员协调搞好矿所在地县、镇、村间的协调合作(该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将一些棘手、突出的问题及时同公司进行沟通、汇报解决。

2.在合作开采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解决,若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矿山停工一个月,则由甲方同乙方协商予以乙方进行适当的补贴。如造成停工三个月或以上则由甲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顺延合作期限日期来填补缺失合作时间。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没有兑现时,则有权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款项,若乙方仍不能按时如约交付,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或在规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续。

4.由于矿山目前需要重新进行线路改造及新设电路,甲方应承担其变压器及线路的安装及工程50%费用;在合作开发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乙方所涉及开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时委派一名会计协调乙方矿山账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若在第二年将矿山卖出,则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xx万元不予退还,但对乙方全部工程价款及矿山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同时一次性支付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三、 乙方义务及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线路改造重建工程费用的50%。

4.矿山在正式开采后,应积极主动购买施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完善矿山各项管理设施,配合甲方处理好其内外协调工作,并同公司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步调一致,确保矿山工作正常开展。

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四、其他条款

1.甲方采矿权证基本情况:采矿权人、名称、有效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xx米至xx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2 .甲方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矿山的开采方式,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4.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乙方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甲方协调相关关系的,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确有必要的招待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共同予以均摊。

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会计的工资。 5.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6、甲方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7.如线路、炸药库需要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8.考虑到乙方开采投入成本大,风险高,通过乙方的努力,已发现主矿体,达到规模开采条件时,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9.关于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没有体现的,依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安排。

10.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篇三:矿山合作协议

矿山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之间共同合作投资建设、开采矿区矿井(四址坐标为: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现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建设、开采的矿井的现状,甲乙双方之间是基于现存的矿区开采秩序及规则进行合作。

二、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之间约定的建设安装施工标准及投资预算数额进行矿井建设安装施工(建设安装施工标准及投资预算数额详见协议附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矿区矿井图纸等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三、乙方在2016年底前完成约定的矿井建设安装施工,并保证矿井可投入正常的开采经营。

四、在矿井建成后,乙方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矿井开采,该施工队伍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的矿区规章制度。

五、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乙方完成约定的矿井建设安装施

工后,无论乙方的实际投资额为多少,甲方均同意乙方在矿井建成生产后按照甲乙双方共同预算的投资额优先收回投资款,在乙方收回投资后,矿井的生产利润由甲方分享百分之五十一,乙方分享百分之四十九,于每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结清。

六、在矿井建成生产后,乙方施工队伍的人员工资、施工费用等标准不得高于甲方其他矿井的相应标准,甲方有权监管乙方物资、财务状况,甲方有权对于乙方超出标准的物资和费用不予认可,在矿井开采过程中,由甲乙双方共同按时对工程量进行测算确认,以此作为施工费用结算依据。

七、矿井所产出的所有矿石均在甲方选厂进行选矿处理,矿石的过磅、抽样、化验等环节均应由甲乙双方所指派人员共同监督、确认。

八、在乙方愿意继续合作且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保持长久合作关系,若因乙方或政策原因致双方合作终止,所产的投资风险概由乙方自负,甲方不需要对乙方做任何补偿,而矿井及已建设施均归甲方所有。

九、在本次合作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矿井交由第三方管理或经营,否则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矿井及设施。

十、甲乙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双方均应共同遵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订盖章后

与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附:

1、建设安装施工、设备标准及投资预算清单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