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样本

篇一:仓储合同样本

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

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仓储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仓库概况

1、甲方提供仓库供乙方存储货物,甲方。甲乙双方对仓库

及其附属设施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共同确认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完好,满足乙方使用目的,符合本合同约定。

2、库房所在位置:

3、库房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仓储服务费用为每月人民币,共需支付 人民币,在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

该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的,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该保证金用于乙

方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全额补足。

4、乙方在货物存储或领取货物时,如需甲方搬运,则乙方

应支付甲方搬运费,搬运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合同有效期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4、甲方具有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仓储物自然特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于储存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6、甲方在乙方货物入库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签发货物清单,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条乙方职责

1、乙方有权利用甲方提供的仓库自行经营,存库内财物由乙方自行管理。

2、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仓库及附属设施,造成毁损,由乙方负责维修、赔偿。

3、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甲方仓储服务费。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货物坍塌、火灾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对甲方仓库及附属设施或其他业户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须向其他业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仓库期间,因其自行经营产生的税、费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基于经营需要增加仓库设施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构成违约。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仓库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第三人(含与第三方以承包、联营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经营),不得改变仓库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仓储服务费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8、乙方在领取货物时应携带货物清单,经双方签章确认。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

3、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仓储服务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仓储服务费用的10%收取滞纳金,乙方延迟支付超过3日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提存仓库中乙方现存的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存后应通知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7日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仓储服务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存货物进行折价、拍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协议履行期满,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续签。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3、若甲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不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告知对方,并按实际使用仓库时间收取仓储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4、若乙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仓储合同样本

6、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及时将存储货物运走,若乙方不能如期出库交还仓库,甲方有权按使用日期向乙方收取仓库使用费用。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附件一

代表人: 年月 日 代表人: 年月 日

篇二:仓储合同范本

仓 储 合 同

存货方:中轻昊宇光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北京圆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摩尔多瓦红酒

二、保管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嘉里大通物流公司仓库内)

三、保管方法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货物。

2.乙方提供相应的仓储面积及库位供甲方使用。

3.乙方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必要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乙方负责合同期间甲方货物的储存、卸车、短途运输。

四、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约50平方米的恒温(温度在5-18度之间)仓库给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天每平方米4.5元。

2.保管费、装卸费、出入库费用由存货方承担。

3. 甲方向乙方交纳货值的千分之一保险费,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切手续及事宜。

4.仓储费由甲方按月支付。每月双方进行对账,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正式仓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仓储费用。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自2012年12月 日至2013年2月 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取回仓储物,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仓库,合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甲方货物进入仓库时,乙方负责货物的卸车,并对对货物进行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甲方开出仓单。

3.货物出库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七、验收

1.货物验收由乙方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在保管期间,乙方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未经存货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2.甲方交付仓储的货物,乙方应当给付相应的仓单。

3.乙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乙方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储存期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乙方可以提存该物。

5.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6.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或仓单持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

(2)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储存期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乙方应减收仓储费。

2.甲方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

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乙方按批发价格购买货物对甲方进行赔偿。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蚀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甲方不能入库货物的往返运费。

4.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允许自行存放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3.甲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由乙方负责赔偿。

4.按合同规定由乙方代运的货物,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十一、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中轻昊宇光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仓储合同样本

************有限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对乙方货物进行有效管理,妥善安排乙方货物的物流服务,现经甲、

乙双方商定,并就涉及乙方所经营产品(含危险品)的储存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本着真诚合

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议定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服务范围

1.1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乙方所经营产品(危险品)的仓储管理服务。乙方储存货物以《危

险货物一览表》为准,超出本合同内约定储存范围的货物,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

施入库。

1.2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向乙方到货车辆及指定提货车辆提供货物的装、卸服务。

1.3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与危险品经营资质,属*******有限公司直属关联公司。

1.4 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与危险品经营资质,属公隆集

团直属关联公司。

二、货物品类

2.1 乙方入库货物品名、规格及包装:染料、色料、树脂与功能性添加剂等相关化工产品

2.2 乙方入库货物的性质:危险品及一般化工品 。

三、仓位面积

3.1 乙方以自然存储方式使用甲方库房。

四、合同期限

4.1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止。

4.2 始计费日以首批货物入库日为准。

五、计费项目

5.1.1 仓储费:元/平米/天(危险品)

5.1.2 散货入、出库费: 元/吨。(含人工装/卸车费、理货费)

(国家法定节、假日双倍收取,周六、日除外)

5.1.3换标签: 元/个。

5.1.4 贴标签: 元/个。

5.1.5 出库打托费(含托盘/缠膜): 元/托盘。

5.1.6分装服务费(普货): 元/小桶(含装卸、乙方提供桶和灌装设备)

5.1.7取样服务费(普货): 元/次(不含装卸、最多5小瓶/次)

5.2.1 a.散货进出费:0.5吨以上,不足1吨,按1吨计费;

不足0.5吨按0.5吨计费;

超过1吨按实际计费.

b. 轻浮货物按2立方米折1吨计算.

c.如需其他服务,费用另议.

d.以上所涉及重量均指毛重—以净重的1.07倍计算。

六、费用结算

6.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 每月 ** 日为结算日。

6.2 乙方收到甲方开出的仓储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须以电汇、支票或现金形

式支付甲方。逾期甲方有权按收费总额每延付一日收取滞纳金0.5%,并有权拒绝付货,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免责。

6.3 乙方在货物全部提清以前须结清所有费用。

七、责任权利

7.1 乙方在货物进库前应以书面、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做好统筹安排。

7.2 乙方货物到达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入库单据(资料)进行验收。验收核对无误后,需在

入库单上签字盖章并将入库回执交或传予乙方。如验收发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

等与乙方单据(资料)不相符的,应及时通报乙方作出确认或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入库货

物单据(资料)不准确而造成验收差错由乙方负责。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由甲

方负责。

7.3 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所属产品存放资质的仓库存放对应产品,如是危险品,危险性质参照

乙方提供的MSDS资料。按照危险品性质严格按照保管规章保管货物,储存期间应保证乙

方货物安全无损,但不负责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原外包装完好内部的细数。由于甲方责任造

成在保管中出现的货物短少、破损、水湿等,由甲方负责按成本价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对入库时实际货物与唛头、单据不符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7.4 如由于甲方过错,造成出、入库货物操作失误(如错收货、错发货、错交收货人或漏发、

漏收货、货物泄漏、毁损等)所产生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需由甲方承担。

7.5 货物需出(或入)库时,乙方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预先通知甲方并注明出库

货物的规格(包装形式)、名称、批号、件数、净重、要求货物出(入)库的日期等信息

且经甲方确认。若乙方自行发送货物或委托提货人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人须出具正本提

货单(正本提货单以乙方盖章为准)方可提货。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单位座落在外阜)乙

方可以出具盖章或签字(预留印鉴)的出库单传真件或邮件为正式出库手续(包括品名、

规格、数量和包装等)。并在传真件或邮件上注明提货车辆的车牌号码。如提货车辆的车

牌号码与传真件或邮件上的车牌号码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付货。乙方提货人(司机)按出

库单核对无误后需签字确认。

7.6甲方提供24小时的货物进、出仓及相关物流服务,但非正常工作时间(晚22:00-早7:

00)内提供服务的,乙方需在下午15:00之前通知甲方。

7.7甲方必须按乙方出货单指定的批号发货。若发生疑议,双方经联系并以文字方式确认后再

进行业务办理。甲方未按照以上原则执行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8 甲乙双方在每月底至次月5日前对帐一次,做到帐实相符,若发现问题分清责任及时更正。

7.9乙方在甲方储存的货物,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无论乙方是否投保,甲方需要承担

由甲方原因引起的相应损失。

八、相关条款

8.1 合同期间,如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造成一方经济损失,另一方免责。但遇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尽量减轻损失。

8.2合同履约期间,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届时即可终

止本合同;否则,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因提前解约方导致实际解约时,应支付另一

方三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租金计算),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金作为补偿。

因一方违规运作引起的争议,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

8.3 合同期间,若遇变更,补充合同,均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方为有效,任何口头要约、承

诺均无效。

8.4 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条款,若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5 合同期间,双方若出现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在仓储保管标的地人

民法院起诉或双方协商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有效文本为中文,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相关法规,若有与法律法

规相悖内容,均以法律法规为准。

9.2 合同的附件及双方确认的合同变更补充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乙方入库单据样本

3、乙方出库单据样本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天津南开区梓苑路13号3号楼3B 邮编: 邮编:300384

联系人:联系人: 樊杰

电话: 电话:022-58627560-216

传真: 传真:022-58627565

签约时间: 2015 年月日签约时间: 2015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