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和选房确认书

篇一:承诺书契税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

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

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

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申明书 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月 日篇二: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书诚信保证书

本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购买了普通住房一套(成交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契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本人对以下

资料做出诚信保证:

1、 家庭实有_______人,其中: 购房人(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未

成年子女(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2、 本人现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该住房指: 房号:____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公司: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昆明·恒大金碧天下座落地址:安宁市连然镇普河村委会 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如保证不实,属虚假纳税申报,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签名:

年月日篇三:首套房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为白沙润园幢号房的业主。该户共有人,为身份证号:。本人承诺购

买白沙润园的该套住房为本人家庭唯一住房(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属于免契税对象),本次由

贵公司代税局的契税金额(实际应缴金额、适用税率)以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通知书、

税票为准。如经税务局查实该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对象(或免契税对象),但在接

房现场已按家庭唯一住房标准缴纳契税(或免契税)的,本人承诺在接到税务局审核结果之

日起7天内到白沙润园财务区办理契税补缴手续(税务局审核结果由贵公司代为通知我本人)。

如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篇四: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租赁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公共租

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现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障房申报承诺

(一)已熟读并了解《宁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金涵小区二期第二

批保障性住房公开分配工作的通知》各项政策规定,同意依据通知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依照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所填写表格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提供材料与核查情况不一致,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

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印章)等行为,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自

愿退出核准的保障性住房且5年内不得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被依法追究责任,自

愿接受相应惩处。

二、保障性住房轮候承诺

(一)同意接受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轮侯期间及时反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

产等变化情况。

(二)同意若出现:(1)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2)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3)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4)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5)因自

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等情形的,已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五年

内不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三)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前,将租住的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等优惠政策住房退出,停止

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三、保障性住房使用承诺

(一)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进行豪华装修,保证装修造价不超过5万元,对于因谎报

信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经批准退出的,装修补偿最高不超高3万

元,装修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房在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

(二)购买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在6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住 ,承

租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1个月内办理入住登 记手续并入住,逾期办理交房手续也未及时入住,也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延期入住,

自愿退出该保障性住房。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购房合同和选房确认书)(三)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不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空置,不违反规定私

下转让,不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用途;如有闲置、私自出售、出租、

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自愿退房并接受相应处理,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

性住房。

(四)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再购买其他住房。

因特殊原因,取得其他住房或确需退房的,同意政府按原价加装修折旧回购,或者按照规定

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需上市转让购买的,同意向政府缴纳土

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向社会出售,同意政府优先回购。

(六)在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期间,若有与原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将

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自觉接受收入资产核查、公示。如有违反规定,自愿接受

相应处理并在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按核定的租金标准,按规定的时限缴纳租金,若逾期六个月未缴交租金,自愿退

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八)入住该保障性住房后,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

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并如实

说明情况。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自愿承担违

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并同意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篇五:最新契税缴纳手续 最新契税消息: 1.0 以家庭为单位的首套房90平方以下契税按1%,非首套房契税按2%,90平方以上契

税按1.5%,非首套房契税按3% 2.0 需要准备的证件:

2.1 身份证(购房合同上所有买房人的)的原件及复印件

2.2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3 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4 直接去地税局交税,只刷卡不收现金; 3.0 首套房契税优惠须提交房管局查档证明; 4.0 去房管局查档要准备的东西:

4.1 以家庭为单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2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3 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4 诚信承诺书两份(房管局现场提供)

4.5 房产局查档费

4.6 户口如果是外省的或者是惠州市的,那么就去惠州江北那个房产局查档搞定

4.7 如果是本省内的非惠州市的户口,那么还要回到户口所在地去查档,须要两份查档

证明,查档证明上要写上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

篇二:住房消费提取清单(2015.7.22)

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

(2015年6月)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以下所列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明资料。

4.服务热线:12329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购建房提取的,购建房时间(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支付房款日期)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

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1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受理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末次办理需在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

提取额度:2015年1月后发生的自住房租赁,按以下方式计算提取额度:提取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

(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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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经适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11-01-03 14:52 作者:本站 来源:政府门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 (点击次数:53)

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

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套型内实现住宅基本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由其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月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郑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取得《购房证》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购房前发

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章 供 应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可以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

《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按照轮侯顺序可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

第三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 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第五章 登记与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