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管辖

篇一:关于提供OA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服务项目:办公OA软件技术服务及培训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武汉

签约日期:2010年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办公OA 系统 的技术服务及培训等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技术服务及培训的内容:

1、安装调试服务:提供到客户所在地进行软件安装; 2、试运行:提供试运行服务,反复调试以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3、现场培训:根据甲方所购产品及实际情况到甲方所在地进行培训,保证甲方掌握基本操 作技能和方法;

4、标准培训:标准培训安排在乙方公司,甲方可以随时随地到乙方公司来,由乙方讲解有 关公司软件的任何问题;

5、维护服务:标准响应为当系统出现故障,乙方技术人员保证随时响应,响应

标准时间为2小时,12小时(视用户的所在地及实际情况)内到达现场,及时或在双方认同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6、远程诊断:供远程联机技术支持及热线电话服务,协助用户解决一些突发的故障; 7、定期维护:标准为每三月定期电话回访一次,了解甲方对使用本软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议,更好的帮助甲方解决问题;

8、产品升级:可以为用户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升级安装服务.

二、服务及培训进度安排: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达到的目标:

1、乙方基于Lotus Domino平台提供办公系统项目维护支持和开发服务。

2、提供定期预防性维护服务,提高系统的可使用率和高可靠性,把系统故障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使用Lotus自身的监测工具软件检测系统运行状况,解决系统软件问题,使甲方的系统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3、对Domino服务器执行基本的服务器维护和排错,包括使用管理工具维护服务器、数据库和网络;监控已有的Domino服务器,添加群集和分区等; 进行系统的基本配置检查; 系统的拓扑情况检查; 系统服务器环境变量、配置参数检查; 数据库安全检查;系统磁盘空间检查;系统备份恢复策略检查;

4、根据甲方实际要求和运行平台的不同,在指定服务器上安装和升级Domino服务器; 设计安装和升级服务器的方案和步骤: 准备安装应用服务器的系统环境,以及检测待升级服务器运行环境和运行情况; 进行系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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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和升级; 测试服务器访问并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实施Domino基础设施,安装、配置Domino服务器;创建Notes客户并配置客户机; 完成常规的复制和邮件设置任务;

5、通过Domino自身提供的监测工具,了解和监视系统运行状况,评估分析Domino系统运行效率低下、不稳定或其他问题的原因。 对系统整改和管理提出改善建议。针对系统问题和运行现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6、系统安全评估服务。通过对Domino系统安全评估,现场分析Domino系统安全机制的各个层次的应用和使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方案。

7、优化数据库的实现方式和数据存储结构,重建损坏的视图和索引,更新数据库的设计,压缩数据库的存储空间,备份数据库;支持服务器及客户应用的实施,组织数据库,监控数据库,解决应用疑难问题。

8、根据系统出现的错误情况进行维护服务,及时排除问题,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9、为甲方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及日常使用指导,确保甲方日常维护人员及使用人员充 分掌握系统的使用及简单故障排除。

四、付款方式:

1、本项目的总费用为元,即人民币整。 2、支付方式:

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40%, 元,即人民币整。开始提供服务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60%,即人民币 元,即人民币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乙方应在甲方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发票。

五、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甲方及时支付合同款,确保服务进度,如甲方无故延期付款,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延期,甲方将不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合同进度内完成各项工作。如果不能在所定进度内完成服务及培训,或不能及时对系统进行维修、维护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赔偿金为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如果是由于甲方责任而导致影响乙方的计划进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调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采用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它未尽事宜: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和贰个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5、乙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技术工作,其

合同项下的技术工作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6、如果乙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甲方可将不足之处通知乙方,并给乙方 30 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直到乙方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为止。

篇二:山东高院民商事管辖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案件主管

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热血传奇私服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果涉案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同一地点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10、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只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该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㈠协议管辖

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12、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13、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14、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15、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16、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

17、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8、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19、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20、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如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定该约定不明确。

21、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传真、电报、对帐单等形式发出管辖要约,单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要约作出书面承诺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㈡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22、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无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地域管辖。

23、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

24、公民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25、法人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根据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

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6、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7、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28、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9、买卖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因仅给付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0、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3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3、整修加工行为分若干地域完成的,由主要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4、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安装地、调试地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

35、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专用产品。由多种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组合、安装而成的产品,除定作方以外没有他人能够继续使用该产品的,由该产品可视为专用产品。

36、涉及社会公共设施、医疗、化工、食品等的合同标的物,不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专用产品。

37、有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且当事人约定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未改变上述标准下产品基本属性的标的物,不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专用产品。

38、借款合同履行地可以以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为基点确定履行地。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货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货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9、欠条或者借条仅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记载,不能作为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依据,但欠条或者借条中载明诉讼管辖法院的除外。

4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诉讼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41、前条所称“有诉讼管辖约定”,并不是指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如果原债务银行与债务人没有诉讼管辖约定,只有合同履行地的约定,该约定不能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

4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是承包方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

44、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4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义务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点的,以其主要义务履行地为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地。

46、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地为合同履行地。

47、技术转让合同以技术实施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8、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9、技术服务合同以完成主要技术服务项目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0、凡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2、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4、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5、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6、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7、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8、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9、知识产权权利转让合同以受让人住所为合同履行地。

60、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被许可人住所地或者权利实施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61、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纠纷存在直接结果地与间接结果地的,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得依据间接结果地确定管辖法院。

62、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从开始实施直到实施终了地区。如果侵权行为扩展的地区涉及几个行政辖区的,从侵权行为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的地区,均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63、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发生地。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在数个行政辖区中,这些地区均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64、不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一个或者数个,凡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65、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及被告(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该案由该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三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66、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6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为地包括:被控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68、未经专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9、专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篇三: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案情]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冈山市投资办厂,经注册登记成立井冈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2003年12月30日,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未对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到井冈山市实地勘验,最后把设计完成的一部分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总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部分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筹建办公室(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设计图纸,且交付的图纸有的为无效图纸,为此引发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选择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对本案的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而非建设工程本身,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于交付书面的设计图纸,不是交付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履行地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的义务是交付设计图纸,那么在何地交付,则何地为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图纸根据交易习惯,一般来说是设计方完成设计图纸后,交付给发包方。本案的设计图纸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履行地应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确定。故本案的管辖权应为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等等。实务中,对确定被告所在地的争议不大,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履行地明不明确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本案属此类情况。

2、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项目决策或具体施工的设计工作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最终交付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属不动产,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从理论上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属于建设 工程合同,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也应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约定交付设计文件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即原告的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且有部分图纸在总部交付的,但本案原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原告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注册登记,登记原告的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所设计的图纸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 3、管辖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和江西省井冈山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4、该案的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设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确定履行地,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属“其他标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此意见没有根据案情分析合同履行地,并且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理解是片面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内容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载明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井冈山市,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交易

习惯,设计人应将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建设工程合同交付的是不动产,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设计人被告福建省国防工业设计院的大部分设计文件也是在江西省井冈山市 交付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不存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况。本案的案情,实际履行地为两个,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实际履行地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可以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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