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论文提纲

篇一:广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学生姓名 张甜甜 学号 1081201167492

入学时间专业

指导教师 毛云飞

试点单位 重庆电大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2年 12 月 10 日

材 料 目 录

1.指导任务书……………………………………………………………( 1 )

2.指导记录表……………………………………………………………( 2 )

3.写作提纲………………………………………………………………( 3 )

4.论文提要………………………………………………………………( 4 )

5.论文正文………………………………………………………………(5--9)

6.参考文献………………………………………………………………(10)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1)

8.答辩记录表……………………………………………………………(12)

9.审查意见………………………………………………………………(13)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

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学生姓名 张甜甜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职 称

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单位 重庆电大 指导教师

论文写作提纲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前言

一、自身因素

(一)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三)法律意识浅薄

(四)自我权益保护观念淡薄

二、家庭因素

(一)家庭结构有缺陷

(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三)父母行为不良

(四)家庭气氛不和睦

(五)家庭过于贫困

三、学校因素

(一)受片面升学率错误导向的影响

(二)教育方法不当

(三)重智育、轻德育,政治思想工作薄弱

(四)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四、社会因素

(一)“读书无用”思潮泛滥

(二)同龄人的负面影响

(三)不正之风重新抬头 (四)文化市场的失控

(五)网络诱因

五、司法因素

结论

篇二: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装订版

抚州广播电视大学

09级本科毕业生论文

浅议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专业名称 法 学

年级班级09级秋季本科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2011年11月20日

《浅议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一、写作意图

本人就读法学专业后,对知识产权这部分内容相当感兴趣,在学习过程中,感觉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就指引着我想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对这些问题平时也有一些思考,并有意识的收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在查阅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才知道它不仅是理论上的一个难点,在实践中它也是一个较难处理又具有实用性的问题。在通过查找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及参阅相关文献和自身思考的基础上,由此决定选择它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

二、研究方法和途径

1、广泛浏览知识产权相关书目,大量参阅相关资料,做好笔记;经过分析整理,得出研究课题。

2、锁定论题,斟酌、推敲所要使用的材料,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自己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3、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从不同层面分析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4、在论述的方式上,采用分层、纵向推进的论述方法。

三、本论文方向的前沿观点介绍

知识产权学研究具有丰富的内容,除涉及制度规范、司法实务、国际保护等问题外,对这门学科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梳理,进而形成哲理性认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种哲理性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知识产权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一些前沿性问题。

四、本论文的观点介绍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

电大法学论文提纲

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五、写作计划

我给自己订下的写作计划是:用二个月的时间搜集有关资料;一个月时间阅

读有关《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专利法》等资料,并学习相关的法学专业书籍;一个月拟定开题报告和写作提纲;两个月撰写毕业论文;半个月进行修改完善。

六、文献综述 本次毕业论文的选题、思考及写作,学习参考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料,主要有:谢晓尧的《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徐生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唐昭红的《解读专利制度的缘起———从早期专利制度看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条件》;贝尔纳的《科学的社会功能》;李杨的《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郑成思的《知识产权论》;易继明的《知识产权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肖厚国的《所有权的兴起和衰落》;王先林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论纲》;缪剑文、刘迁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吴辉的《思科为什么选择和解?》;石岩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等。这些文献资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观点和看法。

在对以上文献资料及相关资料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并通过对现实中案例的分析比较,进一步拓开了自己的思路。通过对以上文献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学习与思考,使自己能在更高的层面来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等问题,这些对形成与论证自己的观点有很大的启发。对于相关的参考文献,自己并不是生搬硬套,而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从中吸取其思想精华。

《浅议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论文提纲

一、引言部分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行的界定、分配和调整,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

二、主体部分

(一)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知识是人类共同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世界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前人积累的知识的“新知识”。正如牛顿所言,任何个人的知识成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取得的。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社会性;然而,在另一方面,在知识积累的渐进过程中,无不凝聚着个人的劳动和智慧,而那些个人特有的劳动和智慧则体现了知识的私有性特征。知识作为一种无形的智慧信息,借助特定的符号完成了知识形态的有形表达,这种有形表达不仅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认识、感知和传播的需要,而且使个性化知识得以区分,并使法律在知识的私有性和社会性之间相对“确权成为可能。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的局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弥补

1、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知识产权法确认和保护的知识类型具有非常严格的构成要件,这源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主张。所谓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成文法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机构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利益范围的拓补及社会性诉求的维护

1909 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所涉及的“禁止混淆使用他人营业标识、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规定,开启了大陆法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些被知识产权法“遗漏”了的知识之先河。

(三)私法制约的局限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

1、私法对知识产权的制约及其局限

知识产权之于私法层面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当知识作为一种脱离思想范畴的个人财产或利益时,它就必须受到权利社会化观念的约束。

2、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最初产生于“由君主个人授予、或封建国家授予、或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

予”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且体现了君主对人们思想、技术的控制。

(四)我国竞争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疏漏和缺失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功能。目前,我国竞争立法对于知识产权“兜底保护”的条款主要体现在1993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结语部分

私法的局限为竞争法提供了舞台,其特有的调节机制更好地完善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法定知识产权的外部性利益和法定之外的“遗漏”保护起来,为知识利益提供了最低标准和最广泛的权利保护范围。而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在尊重知识的私有性同时,维护了知识的社会性价值和竞争秩序,“保证了知识从私有领域向公共领域转化的畅通机制”。

篇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3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行贿罪的现状及对策

(注意封面的页面设置的页边距:上、下、右均为1.8厘米,左为2.1厘米,字体、字号、行间距也要模板一致)

姓 名 沙 翰 生

学 号 1064001452888 学生工作单位

学生所在分校青铜峡电大 指 导 教 师 刘仲博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2年10月

论文提纲

腐败已成为世界性公害,反腐败是各个国家面临的难题。怎样有效地反腐有赖于对腐败现象深层的认识。行贿受贿是“腐败”这一政治术语中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依相存,共同侵蚀着国家的政权肌体,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危害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堵住贿赂这个巨大的黑洞,是惩治腐败净化社会的治本之策。

论文提纲

贪污腐败应该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最严重最普遍的社会政治问题。而行贿、受贿更是贪污腐败中的重要黑手。回望这些年的反腐工作,尽管贪官不断落网、反腐措施不断出台,但无论平头百姓还是国家领导都清楚的看到,腐败不但没有被很好的治理,反而大有“越反越腐、前腐后继、越反越贪”之势,其在社会上形成的“潜规则”既扰乱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法律制度,它极大的破坏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规则,所以,行贿、受贿不予根除,则国家的反腐倡廉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贪污贿赂罪中,建立、健全行贿、受贿罪内容已势在必行。本文就下列列出的贪污贿赂罪中的行贿、受贿罪提出几点感受。

一、行贿、受贿的社会现状和危害

二、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现象

三、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性

(1)行贿与受贿,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2)行贿的社会危害性

四.行贿罪的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1.解决构成要件不合理;

2.解决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3.掌握尺度难以把握

行贿的现状及对策

内容摘要: 贪污贿赂应该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最严重最普遍的社会政治问题,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法律制度,它极大的破坏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规则,.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和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妥之处,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下面我就刑法中我认为的行贿罪的不妥与不足之处一一列出,欠缺之处望大家指正。

【关键词】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说到贿赂犯罪,主要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它们是前因后果的关系,可以说行贿行为是受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1]。在刑法理论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它们的行为共同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行贿引发的受贿犯罪,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2]。然而在刑法中体现的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罚力度来看,却出现了对受贿的惩罚强于对行贿的惩罚的现象。我认为这是没有惩治住贿赂罪根源,因此建议,除了对少数被索贿而行贿免于处罚外,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对主动行贿的应当与受贿“同坐”。只有行贿受贿并举,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

一、行贿、受贿的社会现状和危害

贪污贿赂应该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最严重最普遍的社会政治问题。大家不妨仔细想想自己生活或工作周围的很多现实,从小到学校,大到官场,从企业到集体,

从行政部门到科研院所,从出生到死葬,从孩子上幼儿园、小学到大人生病就医、饮食保健、旅游度假,几乎在每个环节人们都很难避免不会遭遇到行贿、受贿的贪污腐败之风的侵蚀。更别说什么“考试、升学、涨工资、提拔干部、提级升职、找工作、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甚至演戏上角色等等各个方面了,几乎没有一个环节没有行贿、受贿的潜规则不在运行,它已让人们对当前的社会形态感觉就是一锅烂肉,几乎是无贿不办事,无贿难办事已成为一种可怕的社会常态。眼下,除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外,几乎没一块净土了。腐败不除,难以国泰民安,其危害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而行贿、受贿更是贪污腐败中的重要黑手。回望这些年的反腐工作,尽管贪官不断落网、反腐措施不断出台,但无论平头百姓还是国家领导都清楚的看到,腐败不但没有被很好的治理,反而大有“越反越腐、前腐后继、越反越贪”之势,其在社会上形成的“潜规则”既扰乱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法律制度,它极大的破坏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规则,所以,行贿、受贿不予根除,则国家的反腐倡廉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现象

我们日常在看报刊,看电视等媒体报道时,总是时常听到或看到某某官员受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甚至死刑者也不在少数,而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方-----行贿者,却仍就逍遥于法外.来自青铜峡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青铜峡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受贿案件20余件,而行贿立案的仅2件4人,这2件中法院判决的只有1件,仍处于侦察或法院审理阶段的有2人,立案查处行贿的数量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量的10%-----15%,据检察院相关人士透漏 “查处难”主要是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正当利益难以界定。”[3]。这些充分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