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

篇一: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或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制作的文书。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组织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 反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的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独立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与原告起诉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仅指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书状。

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重新审判的文书。

辩护词: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针对自诉状、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的指控进行反驳或辩解,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庭辩论文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一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有时还要提出积极的建议,出具给当事人的一种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驶刑事检察职能,如立案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以及对各类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所做的书面决定。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按照法定的抗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纠正产生的错误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公诉意见书: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支持公诉,以起诉书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而进一步揭露指控论证被告人所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发言。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

要素式公证书:是指文书内容由规定的要素构成,行文结构、文字表述等则由公证员的酌情撰写的公正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是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指仲裁机构和仲裁申请人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指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仲裁协议书:是申请人将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并服从仲裁机构的裁决,以解绝纠纷为目的的书面协议。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使用相关法律,最终在实体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篇二:法律文书名词解释汇总

《法律文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 的法律文书。

6、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 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8、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 作的文书。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 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1、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 见。

13、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4、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15、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 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 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18、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 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0、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21、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 面处理决定

2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 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4、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 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25、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指监狱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26、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

法院 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27、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8、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9、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 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30、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 的总称。

31、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2、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3、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34、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 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35、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 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36、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 书。

37、形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38、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 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39、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 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40、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41、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 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42、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并宣告该公民 死亡的法律文书。

43、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 的法律文书。

44、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 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45、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事件或法 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

46、收养协议书,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47、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形式加以确 认的文书。

48、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 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49、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0、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51、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 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52、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

53、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 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55、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56、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57、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 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58、继承公证书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59、亲属关系公证 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60、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61、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62、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63、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 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

答: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 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联系和区别:

一是司法文书这一名称,这一文书述语是我们以前曾经长期使用过的,并以它作为我们这一教材的总称。 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不应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因为公证文书一般不具有处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仲裁文书虽具有裁处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当事人原有协议的制约,它的约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这两部公文书与司法文书的作用和效力,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这部分文书在启动和推进法律活动中却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是独立于司法文书之外的民用法律文书。二是诉讼文书这一名称,它也是某些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一个文书述语。顾名思义,诉讼文书应该是专指涉及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既包括司法文书,也包括涉及诉讼的民用法律文书,如案件当事人自书或律师代书的各类诉状等法律文书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书中的非诉讼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自然应该排除在诉讼文书这外。总之,学生在了解法律文书这一概念内涵的同时,也应了解法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这两个与法律文书相关名称间的交叉或包容的错综关系。

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法律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2)材料的客观性。3)内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释的单一性。6) 使用的实效性。

3、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答:主要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裁体4)考核 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叙写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依 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3)综合表达,叙议这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乘法明晰;(7)语方精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6、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 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7、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写明:(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 侦查计划打下基础。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8、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正文。写明:简要案情;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联系人、联系电话;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等。

9、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工具,具有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 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

10、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 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的法定文件,具有启动审查起诉的作用。 本文书记载着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结论性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本,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1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写明:

(1) 办案简况。写明

A、案由和案件来源。表述为“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一案,由ⅹⅹⅹ举报(控告、移送等)至 我局。”

B、办案过程。写明受案、立案时间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C、过渡性文字。写明“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案,现已侦查终结。

(2)案件事实。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写明经侦查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 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要素。常用叙事方法有时间顺序法、主次顺序法(突出主罪和突出主犯)、综合归纳法以及多种写法并用法。

⑶证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证据的列举;列举完后另起一段写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足以认定。”

⑷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⑸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条第ⅹ款,涉嫌ⅹⅹ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1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要求复议权的具体体现,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制约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检察

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差错,确保办案质量。

13、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有何功能?

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 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1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制作的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15、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 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16、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

答: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首先,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其次,指出被告人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构成的罪名; 第三,说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最后,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与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7、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18、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答:正文。依次写明:

(1)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对法庭调查结果的概括评述。(3)支持公诉的意见。(4)结论(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19、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

答: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文书之一。抗诉书对于纠

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民事(行政)抗诉书,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有效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行政)审判活

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

篇三:法律文书名词解释1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指监狱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形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

收养协议书,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形式加以确认的文书。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

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59、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B 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B.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B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适用于改正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个别文字上的错误和遗漏。

B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告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驳回自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B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B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B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C撤消案件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的文书。

C.撤消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撤消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

C.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C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

D. 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D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D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D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D.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 D.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XXXX〉X民终字第XX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上诉人XXX因……(案由)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 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XXX、原审被告XXX、第三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证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或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写明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主文。判决主文分别表述为:

(1)维持原判的,写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的内容)。” (3)部分改判的,写为:“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

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三、……(改判的内容)。” (4)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加判的内容)。”

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D.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D.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 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D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D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D. 代理词: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

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D.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F法律文书:指我国司法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诉讼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二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法律组织所制作的办理或裁决非诉讼案件的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出具或代书的民用法律文书。

F法律文书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及监狱文书等;

按文书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

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按文书行文体式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F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即法律文书必须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而且其中心意思必须鲜明突出。2.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不论是事实材料还是文字材料,都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不能有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甚至于不容许稍加夸大或缩小。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必须依法裁处,按律量罚。

4.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

5.解释的单一性。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有半点含混、模棱两可、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

6.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是为执行和贯彻实施法律而制作和发布的,因而它的制和发布都要起到启动或推进法律活动不断进展,乃至解决诉讼中的各种争议、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种有关问题的实际效能。

F 法律文书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F.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为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7.语言精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F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来说,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当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F 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F 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要求

基于法律文书的实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要求包括: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F.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F. 法庭审理笔录: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又称法庭笔录或庭审笔录。 F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F法院文书分类:

1.刑事法律文书;2.民事法律文书;3.行政法律文书。复议决定书包括维持原决定和撤销原决定两种。

F. 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写作反诉状的正文应注意:①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对方在同一争执客体上所提出的相反的诉讼请求;②反诉只能在诉讼开始以后提出,它是以原告或自诉人的起诉为前提的;③反诉的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样,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事实,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G. 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G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意见书正式规定为公诉法律文书。

J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J.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J.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分类包括:①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的不同: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和监狱对外文书;②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笔录式;③依文种不同分为决定类、建议和意见类、审批表和报告表类、通知和证明类、登记表和其他类④依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执行刑罚、狱政管理和监狱侦查。

J.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不同,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L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里立案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L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察时,所制作的检查文书。

L 律师实务文书: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和。功能: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④有利于完整记录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包括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两大类。诉状:是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

M.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M. 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M.民事决定书: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M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有关程序问题和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行政裁判权的集中体现。

M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M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M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M. 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正文包括请求、事实与理由和证据三方面内容。

M民事上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

P.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

P.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P.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P.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Q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Q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Q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Q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是通知执行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Q.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工具,对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S 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