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和银行审批

篇一:XX-RZ-003银行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申请审批单

银行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申请审批单

申请单位(部门):申请日期: 年月日

篇二: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方案-原版

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并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为本行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动态监测、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准入审批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准入名单以外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二)动态监测。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各项风险指标及保证金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测,一旦指标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

(三)统一管理。同一家担保公司对本行提供的担保,无论是个人业务还是公司业务、一般担保还是补充担保,都要纳入管理范围,按照担保责任总量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统一监测、控制。

(四)风险可控。分支机构应当围绕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大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除担保额度外,不对担保公司提供银行贷款等直接授信支持。

第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全行合作担保公司的额度管理,总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核、信息披露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总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审批,分行(管辖行)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基本准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应满足当地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真实、到位。

某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某某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

(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

用记录。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

(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九)其必要条件。

第十条 优先选择由政府财政控股、担保业务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的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 原则上应选择在当地注册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限制接受异地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

担保合同和银行审批

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

(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分支机构就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事宜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总公司书面承诺对分支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调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与报批采取“谁发起谁调查”的原则,由发起行(主办行)对拟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行双人调查和报批。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

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

(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

(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

(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

(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

(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

(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

(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资料收集后,调查人员按照本行授信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

(三)内部机构设臵、人员配臵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

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

(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臵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臵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

(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

(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

(九)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情况(债务人、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债务敞口及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反担保措施),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担保的代偿情况。

(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

(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

(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

(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

(十四)其他需调查核实的事项。

篇三:银行保函办理流程及分类

银行保函办理流程 :

·1、 申请人向我行提交《保函及贷款承诺申请书》

并按银行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

(2) 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

(3) 担保涉及的事项按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 准或核准文件;

(4) 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5) 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6) 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2、银行进行调查、审查

银行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约、偿付能力,对申请人的进行授信评级,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3、 审批同意后,签订《保函协议书》或《贷款承诺协议书》,申请人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办理抵质押或反担保手续,银行出具保函或贷款承诺书。银行同意开立保函后,与申请人签订“开立担保协议”,约定担保种类、用途、金额、费率、担保有效期,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对于需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按银行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1、项目方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担保业务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

(2)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

(3)担保涉及的事项按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4)项目方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5)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6)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2、银行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约、偿付能力,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3、银行同意开立保函后,与申请人签订“开立担保协议”,约定担保种类、用途、金额、费率、担保有效期,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对于需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按银行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4、项目方须知

项目方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在确认需要银行提供担保,决定担保项下的各项金融条件以前,应与银行及时进行沟通。项目方在当地银行取得开立保函授信额度后,与银行签订“开立担保协议书”,凭银行“开立担保协议书”及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项目相关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与投资方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投资方提供担保函样本,经担保行确认后,开出担保确认函。

投资方将以上相关资料报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核查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方法人在指定地点签订“国际借款合同”办理过款手续,分批过款至项目方开立担保函银行账户,项目方根据双方约定,按到位资金全额开出正式“银行担保函”,并支付一次性综合费用。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本文介绍银行保函分类知识,以供参考。

一、履约保函

在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履约保函又可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1.进口履约保函。

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这种履约保函对出口人来说,是一种简便、及时和确定的保障。

2.出口履约保函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二、还款保函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

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银行保函范本如下:

ATA单证册担保函(范本)

担保人名称:

地址:

邮编:

被担保人名称

地址:

邮编:

受益人名称:中国国际商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

中国国际商会:

鉴于你会根据1961年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或1990年在伊斯坦布尔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向被担保人签发号码为 的ATA单证册。

应被担保人的申请,我行保证,如你会因这一单证册而支付任何海关关税和/或其他费用,我行在收到你会的书面索付请求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赔付你会所支付的款项。我行因本保函而承担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元人民币。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3个日历月。

保函终止方式:

1.有效期届满。

2.银行收到受益人解除担保的通知。

3.银行支付了最高金额的担保金。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盖章: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范围及特点

时间:2010-05-30 10:3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银行保证函】对外担保业务是指银行以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有关合同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银行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此项业务的特色为国际担保,自1996年起开办,支持范围很广,包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海外投资等项目及视同出口的境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项目。

据介绍,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很多,主要是受客户委托开立保函。其中,非融资类保函包括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维修保函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延期付款保函和其他非融资性的担保等。

具体来说,融资类保函是指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1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以及其他为客户融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投标保函是指国际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银行担保,向招标人保证如投标人如有下列违约事项之一,担保行将按保函金额赔付招标人。违约主要有三方面的事项,投标有效期内,撤回该项投标或修改原报价;中标后,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规定的日期内未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出口商或承包人签订承包工程或者供货合同时提交的银行担保,向进口商或工程业主保证,如出口商或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担保行将按保函金额赔付进口商或工程业主。

预付款保函是指进出口贸易中或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在签订合同后,进口商或工程业主向出口方或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货物或工程预付款,出口商或承包人则须向对方提交一份银行保函,保证若出口商或者承包人不履约或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担保行将这部分预付款及相应利息退还进口商或工程业主。

质量保函是指在供货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担保行将保函金额赔付买方。关税保付保函是指国际承包工程或国际展览、展销等活动中,施工机械或展品运往工程或展览所在地时,应向该国海关交纳一笔关税作为押金,工程或展览完毕将机械或展品运出该国时,海关将这笔税金退还。承包商或参展商要求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