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

篇一:EPC 总承包合同拆分后的风险问题

EPC 总承包合同拆分后的风险问题

EPC总承包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EPC是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 首字母的缩写。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一体化,它的主要特征就是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承担单一责任。EPC总承包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目标统一明确,设计、采购、施工优化整合,建设单位成最大受益方;工程成本、工期固定,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更有确定性;建设单位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正是上述原因,EPC总承包模式成为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目前在我国国内的建筑、机电、煤制油等大型项目中也被广泛采用。但EPC承包模式在国内发展过程中,由于设计、采购、施工本身的性质不同,再加上业主和承包商为合理避税等需求,对EPC合同进行了拆分,即化一为多,拆分为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服务等数个独立的合同。但EPC拆分后合同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拆分后所有合同都是业主与总承包商签署,二是有的合同由承包商签署,如施工合同;有的合同由承包商的子公司签订,如采购合同。第一种情形中,拆分前后的合同主体一致,单一责任制没有变化,表面上只是将一个大合同分为几个独立小合同,各个小合同又共同组成了大合同,但事实上,这种拆分对业主来说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一、工作范围风险。理论上讲,EPC拆分后,工作范围也发生相应的拆分,即将完整的EPC合同的工作范围,拆分成各个不同的部分,这些部分应能够整体的构成原来完整的工作范围,不会存在漏项或缺项,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但实际上拆分后合同之间很可能存在空隙、工作范围出现重叠或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况。另外,由于EPC合同系非常庞大的合同体系,包括商务合同和技术附件,在拆分中,技术附件也要拆分,但是技术附件的拆分涉及非常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很容易出现拆分出的技术附件之间、技术附件与各个合同之间某一标准的描述不一致。

二、工期的风险。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只确定一个总的工期及数个里程碑工期目标,例如开工时间,中交时间、调试时间,竣工时间,用以考核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在这样的时间表中并不明确区分设计、采购和施工之间的组织和安排,以及具体的各个工作需要的时间,因为业主只需要承包商对总体进度负责,至于如何安排工作则属于承包商的考虑范围,但是在EPC合同的拆分结构中,由于设计和采购将与施工合同独立签订合同,因此,三者的

工期不再是统一的时间表,承包商可能以各个合同规定的期限来抗辩中交或竣工时间,以至业主对承包商的误期赔偿可能落空。因此,如何保证各合同的工期责任,同时又不会影响承包商对工期承担统一责任,是工期安排和拆分最为重要的责任。

三、责任限额的风险。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设置三个方面的违约责任赔偿条款,一是延误工期赔偿,一是性能考核不达标赔偿,另一是关键人员离岗赔偿。由于EPC工程建设具有很大风险,因此,在EPC工程合同都会对承包商所承担责任设置一个最大的限额,即上述三方面的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双方约定的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但是拆分后,拆分的各个合同都会设置自己的责任限额,假设与原合同一致,从表面上看,似乎责任限额没有变化,但事实上,责任限额大大缩小了,例如一项EPC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承包商的根本违约,导致了整个工程的停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可能得到的赔偿最大为总额的10%,但在合同拆分后,得到的赔偿的可能只有施工合同的10%。

四、终止的风险。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某一项违约导致整个合同终止,则整个合同终止,而在拆分后合同中,某一个合同终止只是该合同终止,与其他合同无关,不会导致其它合同及所有合同的终止。

如何解决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后出现的上述风险,可采用以下有两种方式之一。

第一种是通过EPC总承包合同协议来设置。EPC总承包合同协议是一个总的统领性文件,仅对工程的项目概况、合同总价、工作范围、项目工期、合同组成文件主要条款等进行规定,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工作不作规定。在该合同协议中增加以下条款:

1、各拆分后的合同中的独立工作范围共同确定了整个合同的工作范围,各拆分合同之间应互为补充和解释,不存在空隙。如果合同之间有不清或互相矛盾或不衔接之处,应当从合同整体及整个工作范围的角度解释。承包商应将以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执行,拆分的目的仅仅是利于合同的执行,而不是对承包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

2 、如果承包商在某一拆分合同项下的责任已经超过该合同的责任限额,则允许使用其他合同未使用完的责任限额,累计不超过EPC总合同的责任限额(总额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本合同的最高责任限额以EPC总承包合同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拆分后的任一合同的终止,将自动使得其他合同也终止。

第二种方式在拆分后的各个合同中均进行规定,如在设计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中的工作范围与其他合同工作范围共同构成整个合同的工作范围,如果合同之间有不清或互相矛盾或不衔接之处,应当从合同整体及整个合同工作范围的角度解释;本合同的终止将自动适用其他合同;本合同限额以EPC总合同数额的一定比例最为限额。

五、税务的风险。 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业主为了少缴税或合理避税。

EPC总合同拆分后,业主与承包商就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分别签订独立的合同,根据增值税转型、营改增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按设计合同和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要求承包商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抵扣的目的。但因为EPC拆分合同实际上仍为总合同的一个部分,拆分的目的仅仅为了避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这种拆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仍然一个完整的合同,其结果是,承包商可能被税务部门重新征收营业税,业主可能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筑业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以及承包商自产的设备及材料的价款不在营业税的营业额范围内。但在EPC总承包项目中,承包商往往是非生产企业,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大多是外购的。因此,如属于外购,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均应计入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内,统一征收营业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EPC总承包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据该条规定,其设备和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主可能无法实现其拆分的目的。 EPC总承包合同的显著特征就是单一责任制,但在EPC拆分的第二种情形中,因部分拆分合同的主体与EPC总承包合同不一致,打破了单一责任制,更容易产生工作界面的不衔接、不一致,合同责任、义务的不清楚,增加业主的风险;同时,因合同开票主体与EPC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的不一致,可能被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这种拆分的风险会更大.

篇二:浅议大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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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赵诗涛

来源:《价值工程》2013年第15期

摘要: EPC是现代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已成为当前提高工程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结合国内当前EPC总承包项目现状,探讨国内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能力的工程公司(总承包商)在大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提高EPC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

关键词: EPC总承包;总承包商;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5-0115-020 引言

为了克服工程承包方面设计、采购以及施工等环节相互脱节的弊病,目前国内外的总承包商都大力推行EPC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有效的 集中了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对工程的过程实施动态的连续的管理充分发挥了设计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在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上,不但缩短了工期,提高了工程质量,更有效的节省了投资并提高了综合效益,提高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EPC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土建安装以及调试以及运行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具有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造价负全面责任,在达到业主要求后整体将工程移交给业主的一种建设方式。1 EPC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1.1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在EPC模式下,设计、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直至最后竣工已知道交付业主可以立即使用,这些都是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因此,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施工工艺复杂以及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比较适用于EPC合同。

1.2 建立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二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和设备采购分包合同关系。

1.3 采用固定总价和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篇三:EPC总承包合同要点

篇一:epc总承包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至于议标项目, 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无论哪一种情况, 通过风险审核, 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 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 在一份epc 合同中, 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 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 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 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 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 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 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 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 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 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 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 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 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 等, 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 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 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并网;三是业主能否让电网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网电量。

二、 合同价款

epc 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 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 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 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 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 其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 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 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6 个月内不能开工, 则价款上调××%;如果12 个月内不能开工, 则价款上调××%;超过12 个月不能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例如4 个月, 用于业主评标), 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 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 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 但是, 不得提出造价补偿, 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 报业主确认, 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首先, 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 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 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 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 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其次, 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

方信贷),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 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 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 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当然, 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 例如, 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 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 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 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例如, 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 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 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 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

第三, 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 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 质保金(或称“尾款”) 应该为5% 或者不高于10%, 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 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 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 合同的生效, 或者开工令的生效, 必须以承包

epc总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

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 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第四, 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 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 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 还有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 确定的前提下, 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煤成本, 燃气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气成本。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 但需注意它的上网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 第五, 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 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 的“承包商的留置权”。对此, 应该提高警惕。因为这往往意味着, 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 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 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 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

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 不要盲目乐观, 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 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 但是, 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90% 时才失效, 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 首先是预付款保函。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 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二是应当规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即随着工程的进度用款, 预付款金额逐步递减直至为零(递减方法有许多变种可以采用, 包括按照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同等比例从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减;按照设计图纸交付进度以及海运提单证明的已装运设备的发票金额逐一扣减;限定在海运提单证明主要设备已装运之后预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种方法);三是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 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 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 增加承包商的担保额度及风险。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 与质保金保函重叠。

其次是履约保函。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如10%。此时应注意, 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 如20%或30%。但是, 对延期付款项目, 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 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 以下。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 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也就是说, 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 履约保函必须失效。否则, 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 又拿着履约保函, 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 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

第三是质保金保函, 也称“滞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审核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一是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 业主支付5%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5% 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10% 的质保金保函。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 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二是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 或10%, 最多不能超过10%。三是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 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 以早发生者为准, 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

五、误期罚款

对误期罚款, 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 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 逾期则罚款。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 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网的误期罚款。此时应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 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 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气电站, 由于是联合循环, 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 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 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 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包括误期罚款) 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 是否过高, 是否重复计算。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 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 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10%”。

六、性能指标罚款

对性能指标罚款, 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 通常应该对每台机组的性能考核缺陷单独计算。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 是否过高, 是否重复计算。如电站项目, 应对机组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数额或幅度予以审核。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以电站项目为例, 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 应尽量争取规定对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计罚款不超过该台机组价格的××%, 例如5%。 四是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 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 有的业主规定如果机组的出力低于保证数值的95%, 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数值的105%, 业主有权拒收整个工程。

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许多epc 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 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如有可能, 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 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 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

能指标罚款之外, 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所以,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通常, 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100%。 也有的epc 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 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例如合同价款的35%。 总之, 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 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

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 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如有免税项目, 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 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 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 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此外, 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例如: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 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 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 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 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也有的国家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所以,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 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则退一步, 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 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 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篇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

作者:陈靖 李家锐

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34期

【摘要】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管理要点;措施

优秀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效益提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总承包企业成长壮大,走出国门承接国际工程的基础保障。

一、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有资格从事总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接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合同方式。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投资等向业主负责。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投资、建设质量、安全及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epc工程总承包商有权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进行分解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专业单位,作为分包商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作;分包商按照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总承包商负责。

综上所诉,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中涉及到的合同合可分成两大类:即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这些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的特点。一个中等规模的市政污水处理厂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需要管理的合同总数就达到20个左右。

二、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

epc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开展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多、快、好、省” (即“多产生效益、不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成本”)的项目承建工作目标贯穿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始终。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有明显的区别,其合同管理的侧重点和管理措施有较大差别。在此将作为epc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管理要点及措施做如下探讨:

1、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由于epc总承包商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对处于被动的地位,对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大大小于项目业主方,因此作为工程总承来说,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最根本的合同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自身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获取项目最大利益。鉴于此,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点需侧重于合同范围、合同变更及合同索赔等方面的管理。

1)合同范围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工程分解项目清单,但清单中的子项目因受项目设计深度不足的影响,往往都是框架性的项目,未能往下进行继续细化分解,极有可能存在漏项的状况,造成合同双方对项目范围理解的偏差。随着总承包商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的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勘测设计工作的深入,总承包商如果发现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存在,并需由总承包商予以实施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项目业主报告,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在合同项目范围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包括其实施费用,并及时形成双方认可的书面纪要,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2)变更管理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有关调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要求,要在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及时界定是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项目或是合同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并形成书面形式的文字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业主书面确认。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投资额较大工作,应与业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实施。

3)索赔管理

因业主方面原因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工期、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应在损失情况发生初期,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文件向业主报告,明确表达受损原因和进行补偿索求的意向,之后应坚持持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后定期向业主进行滚动报告,直至受损事件结束。如此做的目的是为正当获取业主方的补偿提供充足的依据,及时的报告能使业主知会总承包商的索赔索求并同步收集索赔处理依据,为索赔事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方便。

2、分包合同履约管理

1)主动开展协调管理作为组织各分包商开展项目建设活动的epc总承包商,应主动对各分包商履行合同时在时间、空间、技术、工序等方面的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确保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并促使各相关分包商之间对上述矛盾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做到掌握工程建设现状、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协调措施予以避免或解决。建设协调会取得的成果应该留下正式书面文件,及时发各相关分包商执行,这类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包合同结算管理工作

总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分包合同费用结算,并予以及时的支付兑现。工程资金的按时到位,对确保工程的正常推进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往往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合同双方两败俱伤的后果。为做好分包合同结算工作,总包商应要求分包商按月定期上报工程资金滚动需求计划,便于总包商开展工程资金的筹措工作。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承包商应避免工程资金超付的现象,在每一次对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对工程进展面貌及完成工作量进行认真核实,按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