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政策评价

篇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财政税收政策评价)年三月三日

篇二:我对我国现行财政政策的看法

我对我国现行财政政策的看法

我国在近年都主张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的财政政策的两个主方向分别为部分减税和重要领域增加政府支出。

部分减税就是减少部分税种的税收,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税收的减少使因税收减少的人民手中可供支配的资金增加,因而消费水平增加,导致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根据乘数效应的理论,这部分人需求的增加即增加了经济中许多其他企业产品的需求,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会雇佣更多工人,并获得更高的利润。而更高的收入和利润又刺激了消费支出,如此循环。因此部分减税会导致消费增加,企业生产增加。税收的减少同时存在挤出效应,即当人民手中的资金增加,利率会上升促使人民增加储蓄,由于利率上升则会挤出部分投资。根据资料显示,我国今年由减税引起的乘数效应大于挤出效应,所以我国GDP会增加。增加政府支出同样会使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同样存在挤出效应,与部分减税的分析相同,且我国今年增加政府支出的乘数效应大于支出效应。所以增加政府支出同样会促进我国GDP增加,促进经济增长。

篇三:2015财税新政策

2015年国家新出台的财政税收政策一览表

一、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1、2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规范了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2、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有些领域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了实施意见。

3.2月25日,财政部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4、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规范资金分,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

5、1月23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二、政府债务及融资建设政策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7、2015年4月10日,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8、4月2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9、4月14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10、3月17日,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

11、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三、国家税收及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政策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首次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转让时的涉税义务予以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评估值)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

建设费。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17、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8、个人转卖普通住房营业税免征期“5改2”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3月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20、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所得税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21、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