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财政税收法规

篇一:2014营改增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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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

新的财政税收法规

规定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篇二:新企业所得税判断题1

新企业所得税练习题及答案解析-判断题

以下答案解析中税法是指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是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 √ )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 )

解析:一人有限公司是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 )

4.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

解析:参看税法第一条. 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管辖范畴

5.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这一标准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 )

解析:参看税法第二条, 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6. 非居民企业偶尔委托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则该个人不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

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税率为20%

8.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成为居民纳税企业。( × )

解析: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9.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 )

10. 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 × )

解析: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都是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税率为20%

11.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优惠税率的规定。( × )

解析: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

13.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 解析:税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 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 )

解析: 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属于应纳税所得额范畴

15.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16.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 )

解析:条例的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17. 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8. 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属于不征税收入项目。(× )

解析: 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属于征税收入项目。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 )

20.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解析: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有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两种。( × )

22.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损失发生年度的收入。( × )

解析: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3.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 √ )

24.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 × )

解析:条例第三十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25.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

26. 企业销售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 ) 解析: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销售低值易耗品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27. 企业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 )

解析: 企业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没有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28. 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

29.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 )

30.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违约金收入等。( × )

解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1.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生物资产。( × )

解析: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32.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解析: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33.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

34.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

3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 )

36.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 )

解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7.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解析: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8.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

39.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

40.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解析: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 )

解析: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2.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得扣除。( × )

解析: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3.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

解析: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改变用途的,准予扣除。

44.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45. 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准予扣除。( × )

解析:税法第十条,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46. 企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可以计算折旧扣除。( × )

解析:税法第十一条, 企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47. 企业自创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

解析:税法第十二条, 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48. 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

49.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 解析: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0.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

解析: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1.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 )

解析:条例的四十七条,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52.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

53.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广告性质支出。( × )

解析: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

告性质支出

54.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

解析: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计税基础。( × )

解析:条例第五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6.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起计算折旧。( × )

解析:条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57. 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 )

58.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为10年。( × )

解析: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9.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5年以上。( × )

解析: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篇三:2015税收新政策

不能不知的2015税收新政策

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1号

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

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

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16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