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篇一: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1、 法的本质属性

2、 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3、 论法与自由

4、 法制与法治之我见 5、 论民主与宪政

6、 “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

7、 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 评明初的重典治吏

9、 析清代的文字狱

10、行政法与人权保障

11、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

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5、法人责任研究

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18、试论债权的性质

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

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1、试论提存制度

22、论合同自由原则

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25、论缔约过失责任

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29、论精神损害赔偿 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1、合伙合同初探

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33、协议离婚探析

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

36、论公司资本制度

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

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

39、论票据抗辩

40、论保险利益

41、论罪刑法定原则

42、犯罪构成初探

1

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46、走私罪探析

47、保险诈骗罪初探

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

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

51、职务侵占罪初探

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

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57、论财产保全

58、论审判方式改革

59、论督促程序

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

6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

63、论口供

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

67、论间接证据

68、论证人证言

69、论死刑复核制度

70、评自由心证

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

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

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

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

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

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

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

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

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

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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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

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

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

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

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

9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

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

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

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00、环境侵权行为研究

电大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二)

一、法理:

1、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

2、WTO后的法律架构重建

3、对法律职业化的个人思考

4、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5、法律监督的要素分析

6、制度创新之于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二、民法

1、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3、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

4、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5、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7、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8、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视点(包括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等)

9、网络法律问题纵横谈

10、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

11、配偶权研究

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13、论物权行为

1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15、论共同危险行为

1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17、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三、行政法

1、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

2、《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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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

1、试论特殊主体犯罪

2、论挪用公款罪

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入世刑法观的转变

5、论罪刑法定

五、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

2、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民事证据制度研究

4、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5、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对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

7、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

8、论举证时限

9、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0、论律师的调查权

11、公益诉讼谈

六、经济法

1、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

2、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

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

4、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5、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6、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7、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

8、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法律问题研究

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七、宪法

1、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

2、从英国宪法产生的历史看英国宪法的特点

3、论《人权宣言》

4、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5、三权分立与美国宪法

6、析《法国民法典》对近代民法的影响

7、宪政--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

4

篇二: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

文参考选题

民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

1、 论民法的渊源

2、 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3、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问题研究

5、 监护制度研究

6、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7、 合伙制度研究

8、 论撤销权

9、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0、 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11、 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12、 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

13、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14、 关于自由权的理解与保护

15、 关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16、 法人人格权问题研究

17、 论精神损害赔偿

18、 论物权法的原则

19、 论物上请求权

20、 用益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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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 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地役权 论善意取得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水资源使用权 共有法律制度研究 试论重押禁止 论权利质权 论取得时效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论合同法的原则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0、 论缔约过失责任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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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 论附随义务 论情势变更

45、 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

46、 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

47、 论债权人代位权

48、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

49、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0、 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51、 论共同侵权行为

52、 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

53、 试论配偶权

54、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55、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56、 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57、 论继承权

58、 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59、 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60、 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无罪推定原则

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

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

5、论刑事附带民事

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诉讼的范围

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8、论死刑核准权

9、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

10、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

11、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辨平衡

1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与完善

13、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14、论辩诉交易

15、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6、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7、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18、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19、刑事诉讼中非法占据排除原则的构建

20、论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21、刑讯逼供的法理分析与对策

22、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2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24、论陪审制

25、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探析

26、论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27、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28、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29、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

30、论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

31、论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

32、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33、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4、论民事诉讼价值

35、论法官中立

36、论诉权

37、论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38、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39、论当事人的追加

4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4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2、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43、论电子证据

4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5、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46、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47、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48、论证据交换

49、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50、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新认识

5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

52、论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及克服

篇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

安 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铜 陵 分 校

毕 业 设 计

分校名称 铜陵广播电视大学

年 级09秋

专 业 法学(本)

学 号 0934001256929

课题名称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学生姓名 董 文 文

指导教师 范杨林

完成时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铜 陵 分 校 教 务 处 印 制

目 录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凤文 0934001256929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本篇论文对“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对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深入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人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

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 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