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案例

篇一:未婚主体生育权案例

未婚主体生育权 (2013北京)

【案情】 赵某(女)与许某(男)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2013年8月,赵某起诉许某,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应该在北京交纳高额借读费入学,故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裁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

非婚生子女 案例

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许某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付抚养费应为未成年人父母的应尽义务。孩子一直随母亲赵某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就读并无不当,但法院认定数额以赵某提交的已经发生的票据体现为准。许某以子女户籍不在北京拒绝支付其在京学习费用不能成为合理抗辩理由,遂判决:许某给付赵某初一第一学期学费人民币518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篇二:案例四、未婚生育子女抚养权

案例十:未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一、案例简介

小燕在一家厂里打工时认识了刚离异的小峰。认识不久后,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2009年9月,两人生下一子。婚后夫妻经常因为家庭财产吵架。2010年4月,因为卖房子所得钱款的问题,双方情感破裂。两人没办法在一起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又成为关心的焦点,小峰以小燕没有经济能力,对孩子感情淡漠等理由,将小燕告上法庭,希望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小燕认为自己已经做了结扎,不能生小孩了,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二、案例解答

双方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小燕做了绝育手术等因素,非婚生的孩子由小燕抚养,小峰则依法承担抚养费。

三、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还会考虑到父亲或母亲哪一方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加有

利。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本案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参照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方已经绝育的,不能生育子女,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一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平时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篇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目 录

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

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

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

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

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

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

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

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

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

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