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泄密案例

篇一:泄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六十年代,当我国大庆油田开发刚刚甩掉贫油国的帽子的时候,日本情报机关从《中国画报》上刊登的大庆油田照片上获得了大庆炼油能力、规模等情报。

【典型案例】2 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用一枚运载火箭成功的发射了三颗卫星。国家新闻机构在卫星发射后的第三天,刊登了某工程师写的几篇文章,其中全面详细地介绍了三颗卫星的运行轨道、运行无线电遥控频率等技术,暴露了绝对秘密的空间技术细节。

【典型案例】3 杂交水稻技术是我国1979-1985年间的1089项发明奖中唯一的特等奖,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由于此后在各种公开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了50余篇有关这项成果的论文,造成该项技术成果泄密,同时,使我国也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条件。

【案例解析】 案例1、2、3中,新闻出版工作的失误,致使秘密公开化,也就没有什么秘密可言,等于拱手将秘密送给了需要的谍报组织,这种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秘密泄露说明我们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在宣传报导的时候缺少必要的技术环节,没有隐去关键的资料和技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典型案例】4 我国中成药“六神丸”,本是治喉良药,但日本人通过贸易交往,将它带回去,进行研究,发现“六神丸”还能治疗冠心病,他们便把此药进行简单加工改制,并改名为“救心丸”,这样该药一下子成为国际市场畅销货,每年收入数千万美元。

【典型案例】5 宣纸生产技术的严重泄密。1981年某外商参观我某造纸厂,详细地了解了原料种类、配比、选择和处理以及原料所用碱水浓度等,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录相,还要走了生产宣纸的原料,并以帮助化验为名装走了造纸用的井水。结果,我国具有悠久传统的宣纸生产技术秘密顷刻间被轻易窃走。

【典型案例】6 某日籍“爱国”华侨两次参观我景泰蓝厂,我方代表毫无戒备,慷慨地允许拍下全部工艺流程,热情“传经送宝”,唯恐“海外赤子”一知半解。这名华侨实际上是日本间谍,窃取了我景泰蓝全部秘密,开始自己生产。不到两年,我国的传统出口创汇产品直线贬值。

【案例解析】 案例4、5、6中,针对改革开放、对外交流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由于我方人员疏于防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行事,人为地造成机密技术泄露,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说明我们在保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宣传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防人之心不可无”鉴于此,我们要时刻警惕着。

【典型案例】7 1980年美国在台湾省台北市阳明山建立针对中国大陆的监听站,其主要任务为监听中国大陆军队动向和无线电通讯,所获“信号情报资料”可能通过人造卫星直接传送到美国。

【典型案例】8 南方某市科研所博士李某,承担一项重大高科技研究项目,在外出工作期间,经常在电话中与同事研讨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被境外谍报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听,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立即与科研所取得联系,科研项目也不得不做重大修改。

【案例解析】 案例7、8反映出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沟通变得越来越便利,人们在享受着先进科技带来的便利时,却疏忽了对它的防范,先进的技术能为人类造福,同样,不正当的使用先进的技术会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灾难,境外谍报组织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肆意窃听,截获他人的秘密,巧取豪夺。因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知识,学会利用先进的技术,更要防范他人利用先进的技术侵犯正当利益。

【典型案例】9 卧龙区苏某窃密案。1998年5月下旬, 卧龙区委办信息科一工作人员因编发关于“清官祠”问题的信息,从办公室档案室借阅了中央办公厅、省委对南阳“清官祠”事件的通报。在信息科存放期间,潦河坡乡副乡长苏某到该科打电话,趁室内无人,拉开抽斗窃走上述两份秘密级文件,将文件头技术处理后,拿到区委外个体复印部进行复制,而后乘人不备将原件放回。1998年6月, 苏某亲自到北京将两份复印件送交李洪莲、樊沛二人手中。

【典型案例】10 我国的沸腾熔烧技术在世界属领先地位,某外国情报机构就是从我国几个随身携带秘密载体的人员手中弄到这一技术的。

【典型案例】11 一对夫妇携带国家机密资料跳槽案。原西安某科研工作人员袁某、孔某两人系夫妻,大学毕业后,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

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中。2000年6月1日被高薪聘请,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案发后,在其住处查到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袁某和孔某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了维护国家的保密制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袁某和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解析】 案例9、10、11中的工作人员都有违反保密工作制度的行为。秘密资料在使用、管理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携带、收藏秘密文件、资料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负法律责任,以上各案例中,都存在对国家机密管理不善的漏洞,造成机密外泄。

【典型案例】12 某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吕某,学习非常努力,经常与外教玛丽交流学习情况,玛丽外教也对她特别关照,在玛丽的引导下,吕某将父亲的科研资料拿来翻译,并交给外教评判,父亲知道后非常生气,严厉批评了吕某,并在父亲的指导下,吕某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反映,经过调查,证实了玛丽以外教身份收集我国科技情报的违法事实。

【典型案例】13 某大学的几个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经过几年的苦心钻研获得了一些学术研究成果。这时有的想尽快得到国际上的认可;有的想拉关系出国,私自将研究资料寄出境外。结果寄出去的东西石沉大海,在相隔一年后被改头换面变成了他人的成果。

【案例解析】 案例12、13中的涉案人员的保密意识淡薄,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后果,大学生更加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不能很好地判断事非曲直,被他人利用,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泄密。

【典型案例】14 一九九二年,我党的十四大开幕前一周,江泽民总书记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修改稿)被《香港快报》全文发表,一些国家报纸争相转载,使全世界都感到震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后经追查,出卖情报者是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部记者吴士深(35岁,副处级干部)和他的妻子马涛《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他们夫妻二人为了二万美元和几千元港币,将十四大报告卖给了《香港快报》驻北京女记者梁惠珉。

【典型案例】15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原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副处长叶之

枫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文件告知外商,并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叶之枫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张常胜则为外商出谋划策。在我有关公司与某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商品谈判签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即向港商先后索取贿赂一百九十八万八千港元、二千美元、日产录象机二台、照像机一架。张常胜从中分给了叶之枫二万五千港元。叶之枫除了分得上述贿赂款项和实物外,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的一台冷暖风机及其他实物。此外,叶之枫于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五千港元和价值一千四百三十元人民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在为四川华能公司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三千元人民币。叶之枫收受的的贿赂款及实物,总计折合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余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1986年审理了张常胜、叶之枫相互勾结,向外商、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的重大案件。张常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之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解析】 案例14、15 中的罪犯出卖国家秘密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害,但为达到私利,在金钱面前,他们背叛了祖国、背叛了党,不惜出卖灵魂,出卖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信任,用国家的机密换取他们的点滴私利,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所痛恨和切齿的,肮脏的交易,也必定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人也必将被永久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典型案例】 1999年5月19日,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近期研制规划和总装、试验情况,以及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研制现场的有关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通过侦破,是航空工业总公司某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所为。是我国目前破获的首例网上泄露国防重大机密案。

【案例解析】 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马上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国

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是每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本案中联络员发现机密泄露,及时上报安全机关,及时侦破,并做了相应的处理,有效地避免了机密大范围的泄露,挽回了更大的损失。

篇二:典型案例:从一起典型网络泄密案件看过失泄密的认定

从一起典型网络泄密案件看过失泄密的认

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G市某管理公司举办军事主题园,主要提供军事文化、装备展览和军事项目体验等服务内容。2011年底该军事主题园正式开业前,委托当地一家文化公司设计制作军事主题展馆和展览广告画。文化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互联网搜集了一些图片和资料,主要包括我军近年来研制或改装的武装直升机、歼击机、洲际导弹、常规动力航母和主战坦克的图片及性能参数,其中绝大部分是已公开资料或虚构内容,但其中某型号武器装备的部分数据涉及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文化公司对搜集的图片和资料加以汇总、编辑后,制作了8块展板,其中1块含有涉密内容,军事主题园将展板悬挂于园区入口处公开展示。2011年12月,军事爱好者M前往该主题园游玩时,觉得上述展板图片清晰、资料翔实,遂逐一拍照并上传至在D市登记备案的一家军事论坛海军版。B市军事爱好者L在网上看到图片,将其转载至国内某门户网站的军事论坛。有关部门发现涉密图片上网后,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性质认定

经调查,排除了文化公司、管理公司、军事主题园以及两名军事爱好者故意泄密的嫌疑。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上述主体是否构成过失泄密。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以及现行有效的1990年保密法实施办法和1992年泄密事件查处办法均未明确区分故意泄密和过失泄密,当前只能参照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依据一般法理、逻辑和事实加以判断。

结合本案案情,分别作出以下认定:

1.文化公司。文化公司接受委托事项后,从互联网搜索、下载了一些图片和资料,这些图片和资料均无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且上传互联网已有较长时间,各网站、论坛多有转载,于是不假思索地将上述图片和资料作为公开信息加以汇总、编辑,使用Photoshop软件制作了8个位图文件作为展板的印刷底版。该公司不属于保密资质单位,相关员工不是涉密人员,受托项目未被确定为涉密项目,对于来源于互联网的未标密信息既无义务逐一开展保密审查、也无能力进行具体识别和判断,因此不宜认定文化公司构成过失泄密。

2.管理公司及其军事主题园。管理公司的核定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法律规范禁止、规定前臵审批项目以外的军事文化展览和军事器械展览。根据保密法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

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公司举办的这类公开展览属于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建立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管理公司长期经营涉军展览,内容高度敏感,除有义务对拟发布内容自行审查外,遇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还应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但本案中管理公司简单地将展览内容设计制作项目外包,又未认真履行保密审查义务,致使部分涉密信息进一步扩大知悉范围,可以认定为构成过失泄密。但鉴于本案属于相关信息全部来源于互联网的“二次泄密”,保密价值大幅降低,且涉密数据混杂在大量虚构或错误数据之中难以区分,事实上难以为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在处理上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军事主题园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承担相关泄密责任。

3.自然人M。军事爱好者M前往军事主题园参观公开举行的展览,展览内容没有任何国家秘密标志或提示。作为普通公民,他既无义务也无能力对公开展览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因此撇除其他法律问题不谈,M对展板拍照并上传至互联网论坛的行为不具有保密法律法规上的过错,不能认定M构成过失泄密。

4.自然人L。军事爱好者L在互联网上看到的图片没有任何国家秘密标志,与M一样,作为普通公民,他既无义务也无能力对公开网络论坛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因此撇除其他法律问题不谈,L将图片转载至门户网站论坛的行为不具有保密法律法规上的过错,不能认定M构成过失泄密。

延伸启示

本案案情较为单一,但较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反映出当前互联网泄密的某些共同特点,可以归纳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同类案件的一些要点:

1.故意泄密的认定。故意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形,对于泄露的方法没有限制,如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国家秘密等。互联网环境下,各种发布、上传、转载、引用等行为构成故意泄密的共同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处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所谓“明知”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已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自己处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二是行为人对自己处理的信息来源、性质不甚了解,但该信息载体上明确标志了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实践中较多地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不计后果地随意上传、转载真伪不明但标有密级或其他国家秘密标志的信息,这种情况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使经鉴定相关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也应当作为未遂情节处理。

2.过失泄密的认定。过失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形。“应当预见”,要求行为人必须具

有保密法律法规上的义务,并且在行为时能够正确认识到结果内容。互联网环境下,同一信息在政府网站泄露,或是在社会网站泄露,认定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政府网站对所发布政府信息负有保密审查义务,除特殊情况外,政府网站泄露国家秘密应当认定为过失泄密。而普通公民在各类论坛、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传播信息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认定则需要具体分析,在排除主观故意之后,应当综合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加以认定,如无其他可以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的证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过失泄密。

3.互联网企业的义务。在互联网泄密案件查处过程中,提供运营服务、接入服务、信息浏览、数据交换以及其他服务的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负有相应的配合调查、情况报告和信息删除义务。保密法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提取保存证据、降低损害程度都至关重要,无论相关互联网企业在泄密案件中是否负有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要求其积极履行以上义务以保证泄密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篇三: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各部门或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保密委员会直接进行调查,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保密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在查处案件中各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

(一)被

失泄密案例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保密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

(二)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三)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保密办公室应向保密委员会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