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季交通事故案例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违法装载危险品 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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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内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超员超速 毁人毁己

——2011.10.7天津滨保高速公路

特别重大道路

雨季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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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内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在两车发生刮擦后,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2011.11.16甘肃庆阳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惜。此次事故中,甘MA4975号校车为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车厢内除驾驶人和副驾驶座椅外,其余座椅被全部拆除,改为安装了“日”字型座架,以便超员载人,系非法改装。车门上明确喷涂了核载9人的字样,实际却乘载了64人。该园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对违法超员习以为常,安全意识极其淡漠。

此次事故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条例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

——2012.8.26包茂高速公路陕西延安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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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在驾驶疲劳状态下继续驾驶机动车,就是疲劳驾驶。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者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驾驶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者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者过早,操作停顿或者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要停车休息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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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致14人死亡。

一个人的婚礼 十六个人的葬礼

——2010.11.11山东聊城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1日19时许,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驾驶人朱连春酒后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参加婚宴返回的村民21人,由莘县莘亭驶往东鲁,行至333省道271公里加100米处,因醉酒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鲁J627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53.05吨石子,核载7.99吨)正面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饮酒后人的触觉下降、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制动和方向盘。饮酒还可使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视野大大减少,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饮酒后易导致困倦,必然会发生疲劳驾驶。

此次事故中,鲁P9V538号三轮汽车乘员系莘县城关镇黄河村村民,当天在莘县莘亭镇徐丁黄村参加亲属婚礼后返回途中发生事故。朱连春在血液酒精含量168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一倍以上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逆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包车返乡为阖家团聚疲劳驾驶致亲人永别

——2012.1.4沪昆高速公路贵州黔南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今年以来,旅游客车事故多发,从事故调查情况看,暴露出旅游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私自转租、私下揽客、非法改装、随意变更线路,企业雇用驾驶人审查不严。

此次事故中,皖J06318号大客车,为旅游包车,不是公路客运车辆;车上省际包车标志牌标明起始地为安徽省六安市,终点为四川省泸州市,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发证单位为六安市运管处,也不是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车上违法装载的是从浙江省义乌市返回四川、云南等地与家人团聚、共度春节的农民工,不是旅游观光的旅客。皖J06318号大客车自1月3日14时由安徽省黄山市出发,当日23时在浙江省义乌市搭载乘客后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到1月4日18时30分发生事故时已行驶超过28个小时。期间,车上两名驾驶人一直未得到充分休息,疲劳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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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道路交通常见事故案例及其原因

道路交通常见事故案例及其

原因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车辆运输安全包括社会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输安全及厂内车辆行驶、流动机械运输安全等。运输车辆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流动机械也属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人力驱动的车辆。

厂内车辆、流动机械具有特定场所行驶、用途广泛的特点;作业人员在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遵守厂内道路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与车辆配合作业时,应注意作业车辆动态,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作业人员不准搭乘流动机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搬运、流动机械安全警示区。

车辆运输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社会道路车辆行驶人员、行车、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条例。常见的交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翻车及坠车事故

此类事故的恶性程度较大,事故致死率提高。从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是超速行驶(包括在正常道路超过限速、雨雪及其他气象条件较差时未注意减速慢行以及在弯道、坡道等环境较差的道路未注意减速等)等违章行为和措施不当(误将油门作刹车)所致。特别是雨雪天气,驾驶员要注意减速慢行,遇急弯、

陡坡、依山傍水的道路时,要加倍谨慎。低驾龄的驾驶员要注意采取预见性减速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还要防止因猛踩刹车引起车辆侧滑。

事故案例:某年,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共交通公司客车翻车,31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0000元。攀枝花市公共汽车公司64路公共汽车驾驶员晏某驾驶四川

05/00698号黄河牌大客车,在金江火车站接运乘客返回攀枝花市,擅自将载有97名乘客的大客车让给他的朋友、非驾驶员吴某驾驶。2月13日15时02分,当吴驾车行至渡金线17公里+400米处进入弯道时,由于车速过快客车偏离正常行驶路面,吴没有及时校正方向和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客车冲出右侧路面,翻

于坡长为39米的金沙江边,造成特大翻车事故。

2.追尾事故

追尾事故,即在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跟在后面的车辆与前方车辆之间的距离过近,与前方车辆的尾部发生接触或碰撞的事故。简单点说,就是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事故通常发生在两车之间,但在高速路上由于行车速度比较快,一旦发生追尾事故,通常是恶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极为惨重。造成追尾交通事故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形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主管方面的原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带情绪驾车、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第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车辆灯光安全设施不全、车辆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事故案例:2006年某月某日,在郑州机场高速上,一辆皮卡车追尾撞上了一辆吉普车,两车在路边护栏阻挡下停车。随后,皮卡车车头突然爆炸,吉普车后部很快被引燃,并迅速向前车蔓延。最后,两车均被大火吞噬。皮卡车上两人及时跳车,得以逃生。但伤情十分严重:一名男子手臂等全身多处被烧脱皮。另一名男子则全身多处烧伤。吉普车上的一名司机及一名乘客则不幸遇难。

3.失火事故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起火是最严重的交通事故之一。它的发生或是由于遭到撞击时油箱或油路受损汽油外溢,或是由于汽车本身

篇三: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49534 元,交强险之外的 20156 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4年 4 月18日,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车系胡某从他人处收购。

裁判要旨: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 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 3 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某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裁判要旨: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上述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

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09年 8 月13日,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 33240.3 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09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院校毕业生户口回迁却未落户情况。如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

案情概要:2013年10月25日,被告某医院司机贾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 236 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的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 7 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裁判要旨:本案之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

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2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 323 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3年 9 月26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失合计59263.8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