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

篇一:最高院指导案例1-4

法(2011)354号

主题词:法院工作 指导性案例 发布 通知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

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

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

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

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

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

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

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

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

“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

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

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

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

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

篇二:《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

分类索引目录 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 (一)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

2.刑事责任年龄

3.未成年人

4.精神状态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

1.预备

2.未遂 3.中止

(三)共同犯罪

(四)单位犯罪

二、刑罚

(一)死刑

(二)其他刑罚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

(一)自首

(二)立功

(三)累犯

(四)数罪并罚

(五)缓刑

(六)减刑、假释和时效

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

(一)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

【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

【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

2.刑事责任年龄

【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

【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3.未成年人

【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

【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

4.精神状态

【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

【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

【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

【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

【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

1.预备

【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2.未遂

【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

【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

【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

【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

【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

【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

【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3.中止

【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

【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

【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

【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篇三:(4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号案例)

资料地址:1229554000.qzone.qq.com

法〔2011〕354号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0年11月26)。《规定》的出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知如下:

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

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

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

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休克死亡。次日8时30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王志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2011年5月)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