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放射事故案例

篇一:放射科案例

案例1:

某医院有一骨科病人,做完手术拍片子位置不错,但是出院后,病人骨头发生错位,病人要求医院赔偿。 手术后片子在病人手里,但他不提供也不承认。因为是小片——快片,会诊申请单和报告单复印件都没有保留,医院现在拿不出任何证据。

评析:

按照放射科管理制度规定,所有X线照片均要书写报告,而且病人资料(报告单底稿、会诊申请单和照片)需要保存15年。如果病人需要照片会诊,在本院需要临床医生开具借片单,限时归还;如果病人需要将片子带到外院会诊,则需要开具借片单和付一定数量押金。如果片子牵涉到交通、公伤等纠纷和法律问题,则需要请相关部门(如法院和**局)出具证明,经院部医务科审批才能出借照片。

——现在多是数字化图像和报告了,存档还是马虎不得的。2011.2.8补充

案例2:

一病人在X线机房拍片时,把手提包放在机房桌子上,技师一心在摆体位,照完片子后病人发现手提包被盗要求赔偿。

评析:

技师在事前作必要的防盗提醒是应该的,特别是病人摘下来的项链、戒指、耳环、手机等贵重物品,最好能有专门的柜子保存,钥匙交给病人自己保管。

再者X线机房拍片时病人和技师应是一对一的,除非危重病人需家人陪同。摄影曝光时机房里不允许无关人员逗留,候诊病人等待也应该在机房门外。如果发生机房内失窃现象,不仅是科室管理上的疏漏,更是一个辐射防护观念淡薄的问题。

案例3:

张女士到放射科做CT增强检查,使用进口非离子型造影剂量后出现药物严重不良反应,过敏休克,呼吸、心跳骤停,低血压时间过长,导致缺氧性脑变,被判定为植物人。其家属起诉到法院。

评析:

家属认为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在使用造影剂之前没有进行过敏试验。发现过敏后,没有及时注射抗过敏药物。而且,延误时间过长,导致张女士大脑长时间缺氧、造成脑损坏。同时,医院也没有事前明确告知张女士造影剂的不良反应。

教训:告知——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

遵章——非离子型造影剂也要做过敏试验;新的指南已经不做强制要求——2010年4月补充。

补救——配备抢救药品和器械,培训人员,及时处理不良反应。

案例4:

某放射科技师给一头部枪伤患者拍头颅片时,由于精神不集中,错误地将标志铅字“右”放在了左侧,医生在写报告时也没有进行查对,报告为:右侧颅内发现金属异物。结果,脑外科按此报告在头颅右侧开颅探查,没有找到异物,使患者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伤,造成了医疗过失。

评析:

粗心大意造成的差错和事故太多太多。

医者怎么细心都不过分。

案例5:

某尿道感染患者到放射科拍片,技师没有按规定要求患者将衣袋内物品取出,结果使医生误诊为膀胱结石;患者到另一医院要求手术,接诊医生没有按常规于术前再次拍片检查;手术医生也没有按上级医生的指示于术前行尿道探查,结果术中未找到膀胱结石,因此引起医疗纠纷。

评析:

连环错、错、错;

小心莫、莫、莫。

再次提醒:医者怎么细心都不过分。

篇二:对一起放射诊疗事故处罚案件的评析与思考

对一起放射诊疗事故处罚案件的评析与思考

【摘要】探折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事故案例,揭示卫生监管工作体制的弊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亟待加强。

【关键词】医疗事故 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一、案件来源

2011年3月11日,患者王某(女,39岁)向某卫生监督所投诉:2010年3月王某因患宫颈癌在市内某二级综合性医院肿瘤科做放射治疗,3月25日在接受第三次放射治疗的过程中,值班医师廖某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将王某置于放射治疗台上直至廖某某吃午饭(12:30)后想起患者才赶回医院,停止对王某的放射性照射治疗。此次放射治疗超时照射时间累计69分钟3秒。2010年4月26日患者因出现放射性损伤(膀胱、阴道等应急性反应)在湖南省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盆腔淋巴清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肠粘连松解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认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请求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相关方的责任。

二、案件调查

某卫生监督所受理王某投诉后,组织卫生监督员于2011年3月14日对某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在该医院肿瘤科的放射治疗记录中查到王某分别于2010年3月8日、3月22日、3月25日进行的三次治疗记录,治疗时间分别为:40分钟57秒;40分钟57秒;110分钟。

(二)在该医院肿瘤科的放射治疗记录中查到为王某施行治疗的医师是廖

某某,执业护士是曾某某。

(三)廖某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核定的执业类别是中医,执业范围是中医眼耳鼻喉专业。岗位定在医院放射治疗室,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廖某某无医学影像执业资格和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资质。

(四)该医院于2006年8月24日取得由省卫生厅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定科目为: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期间无校验记录,无相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五)医院放射装置和仪器已超过使用期限三年,设备自动控制仪器失灵,采用手动开关,由人工控制照射时间来完成放射治疗全过程。

三、案件处理

2011年4月6日市卫生局分别给某医院和廖某某个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请求。2011年4月20日,市卫生局分别对某医院和廖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给某医院责令立即改正、警告、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给予廖某某警告、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1年7月21日卫生监督员现场核查:该医院放射治疗科已停止执业活动,廖某某已调离医疗执业岗位。

【案件评析】

一、被处罚主体明确

本案被处罚主体有两个,一是为患者王某做放射治疗的法人主体:某医院,二是为患者王某做放射治疗执业医师:廖某某。

二、证据确凿充分

本案除患者本人举报时提供的相关书证外,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

(一)现场记录:王某某在某医院肿瘤科的放射治疗记录中查到王某分别于2010年3月8日、3月22日、3月25日三次治疗记录。

(二)相关书证:为王某做治疗的医师廖某某、执业护士曾某某的相关询问笔录、对医院管理层和主要领导的询问笔录、廖某某、曾某某持有的相关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卫生监督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案提取的某医院肿瘤科放射治疗记录、廖某某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监督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作为直接证据,其他相关询问笔录作为辅助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某医院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事实的存在。

三、法律适用正确

(一)某医院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安排无放射诊疗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没有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没有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第一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的规定,给某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得当。

(二)廖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学影像科放射治疗专业执业资质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展放射治疗,且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患者超时超量照射69分钟3秒,造成患者出现放射性损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责任过错。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五)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给予廖某某警告、责令调离放射诊疗岗位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得当。

【讨论思考】

一、关于被处罚的主体:我们认为本案中还有一个也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执业护士曾某某。曾某某在配合医师廖某某为患者王某某施行放射治疗时,没有及时观察王某某治疗时间超时并报告廖某某或医院,没有履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赋予的职责(《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 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应依照《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相应的处罚(《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二、关于证据采集:虽然本案来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证据确凿充分。但是从证据采集的全面性来看,仍有遗漏的地方,就是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王某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应该作为证据之一进行收集,以作为判断某医院和医师廖某某违法事实所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和危害程度的依据,并在处罚裁量上将此作为违法情节的因素之一予以适当考虑。

三、关于医疗机构监管方面:

(一)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本案中某医院属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该医院拥有放射治疗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其《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两个许可证许可的行政部门分为市级与省级,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医疗执业监督和放射卫生监督分属于市级和省级,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机制,信息不畅,导致对某医院的监督管理出现脱节。因此,应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和同级内部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努力消除因信息不畅带来的失误。

(二)医疗机构分级监管体制:本案中应吸取的另一个教训是,医疗机构不同的服务科目实行不同的分级许可和监管制度,同一个医疗机构几个医疗服务许可事项分别由不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许可和分级监管,有些医疗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管难以落实到位,对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埋下了隐患。建议在建立许可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改革监管制度,日常监督实行属地监管。

篇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粉尘:

新华网郑州2009年9月16日电 (记者单纯刚)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1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张海超说:“我的工伤赔偿问题在新密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得到解决,目前已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15000元,我自己也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海超告诉记者:“虽然经历了种种曲折,事情最终有了结果,我的几个工友也在调解之下得到了相应赔偿,各个程序都特事特办地解决了,我很幸运被关注,但也更希望有关部门更多地关注和重视生活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农民工群体。”

今年28岁的张海超,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引起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河南省卫生厅和郑州市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调查处臵领导小组,在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及善后工作的同时,依法追究了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毒物:

东莞塘厦镇一家手机屏幕厂生产部的员工陆续出现四肢无力、麻木等症状,至2014年4月11日已有10名员工疑似正己烷中毒住进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治疗。昨日上午,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医院住院部还有8名长安镇一家手机屏幕厂员工住院,院方证实也为疑似正己烷中毒,“没有特效药,只能对症治疗”。

据东莞市旭顶光电有限公司(位于塘厦镇)多名出现病征的女工介绍,工厂大约有200名员工,出现病征的员工均在生产部工作。主要的生产环节为:用抹布蘸上俗名为“抹机水”的液体,擦拭手机屏幕表面,一方面可清洁,另一方面这种液体很快干燥,方便贴膜等下一步生产工序。

据住院女工介绍,今年春节后,有辞职的女工因为四处求医,做过“肌电图”检查后,检查的医生说怀疑是职业病,要求到职业病医院检查治疗。随后,多名女工到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检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陆续有8女1男9名员工住院。至昨日,又有1名女工入院治疗。

2014年4月10日上午,记者在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采访10名住院女工时,被诊断为疑似(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国内,放射事故案例)正己烷中毒的女工说,还有8名跟她们情况类似的病患,也是在手机屏幕厂打工,也要用到“抹机水”这种液体。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相关主治医师和副院长介绍,除了东莞市旭顶光电有限公司的10名女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外,还有长安一家工厂的8名员工也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据我们了解,工人使用的抹机水为正己烷,”院方介绍,正己烷进入人体后,主要侵害神经系统,造成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导致病人出现四肢无力、麻木等症状。院方介绍,正己烷中毒的治疗目前没有特效的解毒药,只能对症治疗,目前院方主要通过针灸理疗、营养神经药物和功能锻炼来对症治疗,相关治疗费用,均由工厂承担。主治医生介绍,从医学上来讲,正己烷中毒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这些员工多为轻度中毒,少数为中度中毒,对症治疗后基本能够恢复,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病的诊断有十分严肃的调查和集体诊断过程,要求确定员工病症和职业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陆续入院的员工均已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院方按照规定,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东莞市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

正己烷,是低毒、有微弱的特殊气味的无色液体。正己烷是一种化学溶剂,主要用于丙烯等烯烃聚合时的溶剂、食用植物油的提取剂、橡胶和涂料的溶剂以及颜料的稀释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会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长期接触可导致人体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等慢性中毒症状,严重的可导致晕倒、神志丧失、甚至死亡。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 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臵等感觉减退,

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

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神经-肌电图检查示感神经及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物理因素(放射源丢失):

法制晚报讯 2014年5月7日,天津市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据央视报道,截至昨天(5月10日)下午6:05,放射源被找回并安全放入铅罐。

环保部将此事定性为重大事故。江苏省卫生厅确定南京市第一医院为定点收治医院。南京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经管处处长张世达称,目前放射源已经回收,不会再对周围环境产生辐射。“它不带有传染性,也不带有遗留性,移走之后不会留下放射源,放射性全部解除了。”

目前,我国根据国际标准,将放射源按核素种类、能量大小以及放射性活度等分为极高危险源、高危险源、中危险源、低危险源、极低危险源五类。

据央视报道,专家解释,这个放射源被放臵在密闭的环境里面的,它的外面有一个像手链一样的密闭容器,所以它放到土壤里后会持续放射出放射线,但装到安全箱里后放射线被阻隔,理论上讲这个地方应该是安全的,不会对土壤、水源有任何的污染。但是安全起见,已经对现场土壤和水进行取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