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绿色壁垒案例

篇一:海外贸易壁垒三大案例

破解了绿色壁垒后的永通集团如同掌握了阿里巴巴“芝麻开门”的秘诀一样,顺利打开了欧洲市场,并牢牢占据了世界市场中的份额。这 家10多年前还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去年在全国印染行业中创下了产量、销售、出口三项全国冠军,外贸出口超过1亿美元,产品行

销75个国家,其中,欧美国家占了40%。今年前三个月,产品出 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0%,让业内人士连连称奇。如今,随着国内环保染料价格的总体走低,永通集团的效益显著提高。总经理李传海深有感触地说:“绿色壁垒不可怕,关键是要图?破壁?。

2、绿色贸易壁垒案例

中国——欧洲:冻虾仁遭退货案

浙江舟山出产的冻虾仁以个大味鲜名闻海内外,欧洲是它多年来的传统市场。然而,最近舟山冻虾仁突然被欧洲一些公司退了货,并且要求索赔。一问原因,原来当地检验部门从部分舟山冻虾仁中查到了10亿分之0.2克的氯霉素。冻虾仁里哪来的氯霉素?浙江省有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结果发现,环节出在加工上。剥虾仁要靠手工,一些员工因为手痒难耐,用含氯霉素的消毒水止痒,结果将氯霉素带入了冻虾仁,造成大量退货。

“随着我国入世,贸易壁垒正在消解,但国外对中国农产品的技术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日趋严重,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浙江省省长柴松岳说,“?冻虾仁事件?给我们上了惨重的一课”。据了解,近几年我国农产品由于质量安全方面的原因而在国际市场屡屡受挫的状况已经不在少数。加快发展绿色食品,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繁荣、增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绿色食品规范化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尽管目前已形成了由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产品质量监测机构组成

的工作系统,建立了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

篇二:绿色贸易壁垒案例

绿色贸易壁垒案例

1、从1996年开始,我国对欧洲的服装出口开始趋缓,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服装残留污染,不符合环保要求。我国苏南一家服装厂出口的服装因拉链用材"含铅过度,白白损失10万多美元,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仅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2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产品占90%。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在禁止生产和使用氟里昂之后,正着手对污染物控制采取新的行动,如联合国现已拟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初步草案,一旦通过,必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企业生产和商品出口产生很大影响。

欧盟一些国家实施纺织品环境标志(对棉花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对漂白剂、染色剂等提出较高环保要求)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生严重影响。如厦门丝绸进出口公司出口到欧盟的丝绸由于此标志的实施而出口量大大下降。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环保技术标准日趋复杂和严格,其

中食品的环境技术标准是最高的,各国政府尤其是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和有毒物质含量标准规定到了近乎苛求的地步,过去我国大量出口冻猪肉和冻兔肉到欧洲,现在都被禁止。同样我国的很多纺织品由于环保原因不得不退出国际市场。

产品包装方面,有些国家为强制实施再循环和再利用相关法律,建立了绿色标签制度,无绿色标签包装的产品禁止进口。1998年,美、加、英、欧盟等相继以天牛虫问题为由,禁止我国所有未经熏蒸处理的木制包装进入其境内,这一规定使包装成本增加了20%,并影响我国对上述地区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强。

2、在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中,我国正是一些发达国家名目繁多的卫生和检疫措施的直接受害者。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大米,日方规定的检验项目多达56个。其中有90%以上是卫生和检疫措施项目(一般仅检9个项目);又如我输日的家禽,其卫生标准要求竟高出国际卫生标准500倍;出口至德国的蜂蜜曾经因为不能满足进口方的特殊卫生要求使输往德国的3万多吨蜂蜜

不得不停止出运而一度退出欧洲市场;出口至欧共体国家的冻兔肉也因卫生标准不符合进口方过于苛刻的规定要求而被迫退出市场;出口至美国的陶瓷产品(稻草包装)因与美国植物检疫措施有违而被勒令销毁;甚至因我国一家生产厂某一规格的蘑菇罐头有不符合检疫的嫌疑,而使我国几百家生产厂出口至美国的所有蘑菇罐头全部遭卡关、连已在美市场上销售的也全部被撤下来,其损失是巨大的。诸如此类,在过去的对外贸易中,我国有不少农产品和食品因不符合发达国家过于苛刻的卫生、检疫措施而遭拒收或卡关甚至退关或销毁,造成贸易障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在当今的农产品、食品贸易中,发达国家采取过于苛刻的卫生、检疫措施,是他们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方面。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的矛盾和焦点,虽都集中反映在欧共体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决议"的达成尽管也反映了他们的妥协,但真正受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如欧共体为其统一大市场所采取的282项贸易措施中,除食品卫生措施外,关于动植物检疫的就有81项(其中动物检疫63项、植物检疫18项)。 而且,这些新形成的欧洲统一的检疫标准均高于各成员国家原来的水平,这就给发展中国家设置了更高更多的贸易障碍,

其受害情况是显而易见的。

3、蜂蜜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1996年出口量约为10万吨。其中40%销往欧盟国家,年创汇达1.1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1997年的出口量下降到4.8万吨。1998年又比1997年有所减少。据了解,蜂蜜产品直接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各国对此十分敏感。自80年代日本提出蜂蜜中抗生素限量要求,90年代初欧洲提出杀虫眯的限量要求之后,我国对养蜂技术作了许多改进,已停止使用杀虫眯等高残留量的敏感药品。但是,由于卫生监控体制不够健全,一些蜂农对抗生素、螨克等药物使用量、使用方法不当,出口蜂蜜中残留药物超标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欧盟是我国蜂蜜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当前我国蜂蜜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欧盟又将蜂蜜列为80%的植物性产品和20%的动物性产品,并依据其1996年4月29日制定的96/23EC指令性文件,实施对蜂蜜产品的卫生监控计划,对四环素、链霉素、磺胺、螨克等药物和杀虫剂提出严格的限量要求。此外,国外一些客商还要求对苯酚、硫磺、C13、酵母菌等进行检验控

制,这将使我国出口蜂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篇三:我国果蔬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情况及对策研究

引言

一、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绿色壁垒将减缓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绿色壁垒弱化了入世给中国农产品带来的既得利益

三、案例一日美成为我国果蔬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主要地区日美设臵的“绿色壁垒”给我国果蔬产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四、案例二绿色壁垒对湖南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关于湖南农产品出口企业突破绿色壁垒的几点建议

五、我国农产品规避“绿色壁垒”的对策建议规避“绿色壁垒”的对策建议具体措施 我国果蔬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情况及对策研究

[摘要] 当前,日本及美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构筑“绿色壁垒”。农产品是我国遭受绿色壁垒影响的主要产品,其中蔬菜水果类遭遇日本和美国的“绿色壁垒”的案例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果蔬产品的正常出口贸易。本文以蔬菜水果产品为例,通过分析日美两国的绿色技术标准,以及对该行业的生产、加工及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壁垒,果蔬产品,日本,美国

引言

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农产品关税的不断降低,国际农产品出口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争夺国际农产品市场,在WTO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前提下,采取了极其隐蔽的方式来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绿色壁垒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

律、法规、政策与措施。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绿色市场准入、绿色反补贴、环境贸易制裁、推行国内PPM标准及其他标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绿色消费)、强制性绿色标志、强制要求质量认证、繁琐的进口检验制度等。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其环保要求和标准也较高。因此,当今作为绿色“门槛”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苛刻的技术标准制定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加之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普遍标准或可比标准,进口国可以根据国内的需要随时制定并实施针对进口产品的绿色壁垒,致使出口国常常陷入被动,造成很大的贸易风险。在国际市场中,我国的自然资源丰富,加之农产品又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所以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一直具有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有明显的价格空间。然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逐渐加强,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其影响也越来越大。2005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达271.8亿美元,同比增长17.7%。但与此同时,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绿色壁垒措施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面对日益苛刻的绿色“门槛”,使生产加工标准化程度还不太高的中国农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一.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出口农产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据商务部统计, 2005年1月~11月,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502.7亿美元。2005年1月~11月我国农产品出口前5大市场分别是日本、欧盟25国、韩国、美国、香港,其中日本、欧盟分别是我国农产品的第一、第二大出口市场,约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3.3%。仅日本就占约1/3。我国以日本、欧盟为主销市场的出口企业分别占农产品出口企业总数的38%和27%。据了解,在全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发达国家设臵的一系列的绿色壁垒,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农药残留标准不断升级,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难以达到其指标要求。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继续扩大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我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出口严重受阻;2002年底到2003年初日本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大幅度提高农药限制范围,并引进临时标准制度,即凡是该法案规定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检验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臵。从2006年5月底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一新制度包含的化学品种类最多,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制订的标准又非常高,可以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肯定列表制度分为“暂定标准”和“一律标准”,前者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5万多个残留标准;后者则对尚不属于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即0.01毫克/千克)的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一旦输日农产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这一标准,将被禁止进口。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仿效日本,正在研究制订类似标准。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0.01mg/kg,相当于严格了3 000倍,而在此之前,我国对许多农残的检测并未作强制规定。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2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

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

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例如,我国输日贸易额最大的鳗鱼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现为25项,实施该制度后增加到112项;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茶叶由89项增加到276项[4]。实施该制度后,检测项目预计将增加5倍以上。欧盟、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还对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农药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扩大了农产品检验项目的范围。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还要求检验铅、铜等重金属项目;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如此繁多的检验项目,给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1.3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

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如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本从200

我国食品绿色壁垒案例

6年5月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

未有。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同时,虽然这个制度已经实施,但真正具体如何执行,一些化学品的检测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办法,在相关的检测方面给具体操作人员留下了很大空间。所以,“肯定列表”中的一些隐性和不确定的因素则让企业更加担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历史潮流,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日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近几年,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环境质量问题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3/4,由于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又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因此,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技术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项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5]。2006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新的一大挑战是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该制度的实施将大幅抬高出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直接影响到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体讲,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绿色壁垒将减缓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农产品绿色壁垒的核心就是检测标准,而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检测标准与国外不能实现“对接”,表现为标准少、标准旧、标准低。目前我国仅制订了137种农药限量标准,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