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拆红筹,a股上市,案例

篇一: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

如何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活跃以及政策的放开,很多海外架构公司拟回归境内上市,这就涉及到拆除红筹结构、回归境内上市等问题。

我们选取了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启明星辰”,002439)、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六三”,002467)以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朗玛信息”,300288)这三个首发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审核通过的案例。这三个案例将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和拆除过程披露得最为清晰和详细,并且由于受制于国内法律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的行业限制,在搭建红筹结构时均采取了协议控制的模式,与很多公司目前的架构情形比较相似。我们对其进行概括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启明星辰

根据《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2010年3月30日),启明星辰为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其发起人为以王佳、严立(两人系夫妻关系,均为启明星辰的实际控制人)为首的九名中国身份的自然人股东(“启明星辰创始人”),以及一家由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即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辰”)。启明星辰在股份制改造之前的前身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星辰信息”),是一家实际从事业务运营的实体。

2005年,启明星辰启动境外上市计划,因此在境外搭建了常见的红筹架构。然而,鉴于判断国内上市可以获得更高的市盈率,兼之启明星辰的客户中政府部门、军队和金融机构占有比较大的比重,使得境内证券机构投资者更容易认同启明星辰业务的稳定性和成长新,启明星辰信息选择回归境内主板上市。因此,启明星辰于2008年开始着手拆除红筹架构,并于2010年3月向证监会递交了首发申请。 2010年5月20日,证监会审核通过了启明星辰的首发申请。随后,启明星辰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其建立和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如下:

(1) 境外红筹架构的建立

A.拟上市主体和境外架构的设立

2005年,王佳于开曼群岛设立境外壳公司Venusense Holding Limited (“唯圣控股”),拟作为将来境外上市主体。随后,王佳和严立通过其持有澳大利亚国籍身份的亲戚为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群岛”) 注册成立了Sea Deep

ServicesLimited (“Sea Deep”),并由该亲戚为其代持Sea Deep的股份。同时,

王佳将其持有的唯圣控股的股份全部转让给Sea Deep,即该亲戚名义上持有SeaDeep100%的股份,并间接持有唯圣控股的股份。

B.设立返程投资企业、建立协议控制

2005年11月,唯圣控股于北京出资设立了返程投资企业,即北京天辰龙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辰龙源”)。为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天辰龙源与星辰信息签署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同时,星辰信息的股东王佳、严立与天辰龙源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协议》及《独家购买权合同》(即鉴于王佳、严立根据《借款协议》向天辰龙源借有一笔贷款,因此王佳、严立授予天辰龙源一项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其持有的星辰信息的股权的权利)。

C.海外私募及员工持股

在上述步骤期间, Sea Deep又进行了两轮私募融资,总共向五名境外战略投资者发放160,000股A类优先股。同时,Sea Deep与星辰信息的另外七名创始人股东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赋予该等七名创始人股东通过Sea Deep间接持有唯圣控股的股份的选择权;另外,唯圣控股保留了7.09%的股份留予发放员工期权,发放对象包括前述七名创始人股东以及143名关键员工。

(2) 红筹架构的解除

2008年,明星辰创始人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均同意终止境外上市计划,为此逐步拆除返程投资架。该拆除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A.控制协议的解除

唯圣控股、天辰龙源、星辰信息以及五名境外战略投资者于2008年2月5日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前述四项控制协议项下约定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均终止。启明星辰在其提交的招股书中,反复确认前述各项控制协议从未实际履行过,理由是:(i)由于双方并未就星辰信息的主要设备、资产、人员及知识产权等转移至天辰龙源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因此《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ii)天辰龙源从未对星辰信息行使过质权;(iii)《借款协议》签订后,天辰龙源并未向王佳和严立提供该协议约定的借款,因此天辰龙源亦未行使过独家购买权。基于以上事实,为实现星辰信息控制权及利润转移而签订的相关控制协议均未实际履行,星辰信息未出现导致其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情形。

B.唯圣控股股权回购

2008年2月,唯圣控股与五名境外战略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由唯圣控股回购五名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唯圣控股的股份。此时,由于员工期权计划和七名股东的购买选择权也没未能实现,Sea Deep成为唯圣控股的唯一股东。

C.注销Sea Deep

2010年2月,Sea Deep将其持有的唯圣控股100%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天辰龙源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即张尔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随即,Sea Deep被注销。

D.境外战略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境内

在上述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回购的同时,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启明星辰签署了《增资扩股合同》,按照与境外结构安排相同的持股比例在境内对星辰信息进行增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2008年6月份,商务部门批准了上述直接投资,使得启明星辰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员工持股计划

为了兑现历史形成的员工持股计划,2007年七名创始人股东和143名关键员工设立了西藏天辰认购星辰信息新增资本,从而成为股份制改制后的启明星辰的发起人。

二、二六三

根据《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2010年8月10日),二六三为一家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商务人士的综合通信服务提供商,其发起人为以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昊天信业”)为首的五家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李小龙。二六三在股份制改造之前的前身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都有限”),是一家实际从事业务运营的实体。 2005年,二六三拟于美国上市。鉴于境内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因此在境外搭建了红筹架构,并进行了海外私募。然而,由于二六三的业务经营、客户群均在国内,兼之国内资本市场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二六三选择在境内上市,并于2007年起逐步实现去红筹化,但于2008年第一次递交首发申请后却未获证监会通过。

2010年6月(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不拆红筹,a股上市,案例)28日,证监会审核通过了二六三再次递交的首发申请。随后,二六三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其建立和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如下:

(1) 境外红筹架构的建立

A.设立境外上市主体及境外架构

2004年,十几名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三家境外壳公司与李小龙,于BVI群岛共同设立了NET263 Ltd. (“BVI263”)。同年,上述三家境外壳公司与若干员工又于开曼群岛设立Net263 Holdings Ltd. (“二六三控股”),拟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其后,二六三控股向四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行A轮优先股。

B.设立返程投资企业、建立协议控制

2005年,BVI263于北京出资设立了返程投资企业,即北京二六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六三信息”)。随后,经过相关股权转让,最终二六三控股持有BVI263100%的股份,因此也间接控制二六三信息100%的股权。

为符合境外上市的要求,2005年1月起,二六三(此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与二六三有限签署了一系列资产转让及控制协议,包括《资产转让协议》、《设备租赁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软件和域名使用许可协议》、《独家测试服务协议》、《独家客户支持服务协议》、《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及《独

家市场开发与推广服务协议》。根据该等协议,二六三将其持有的部分资产转让给二六三信息,并且以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相关服务及许可费用支付给二六三信息,从而最终达到合并报表至二六三控股的目的。

为设立上述红筹架构,最终在境外壳公司内持股的李小龙、陈晨等14个自然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分别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 红筹架构的解除

如前述,二六三调整发展方向,拟改在境内申请发行股票,遂逐步实现私募退出、拆除返程投资架。该拆除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A.控制协议的解除及资产回购

2006年8月1日,二六三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二六三与二六三信息之间签署的有关服务、资产租赁等协议均不再继续履行,并且二六三不再向二六三信息支付任何服务及许可费用;其后,二六三与二六三信息签署相关协议,向二六三信息购买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网络设备、软件著作权、域名及商标等资产。前述交易完成后,二六三自主拥有进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同时,二六三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花费很多篇幅和数据论证,之前二六三向二六三信息转让的资产价值占转让当年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仅为0.60%,对资产总额基本没有影响,并且该部分资产的实际经营使用权仍在二六三。此外,二六三保有业务经营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牌照,并拥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资产、人员等资源,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正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前次转让和许可使用行为对二六三的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影响,从而印证二六三的控制权亦未发生转移。

B.二六三控股赎回股份

在境内协议控制终止后,2007年5月至6月,二六三控股对四家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全部股份进行了赎回。在回购及转让完成后,四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与二六三信息不再具有股权关系。同时,二六三控股对部分自然人股东的股份进行回购,并向部分自然人新发股份。此外,二六三控股的大股东Skyscaler Ltd.将其及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由李小龙等12名自然人各自100%控制的12家公司,二六三控股变更为相关自然人直接或通过其100%控制的境外壳公司持股的公司。

C.二六三股权调整

2007年6月,二六三的股东之间进行了一系列股权转让。该次股权调整完成后,二六三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与境外层面的二六三控股的最终持有者及其在二六三控股的持股比例一致。

D.注销所有境外实体

完成上述步骤后,截至2008年底,二六三控股、BVI 263及二六三信息均已完成注销手续,并取得当地公司注册机构出具的注销证明。

三、朗玛信息

根据《贵阳朗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朗玛信息为一家主要从事前沿软件开发、增值业务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发起人为以王伟(朗玛信息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首的六名中国身份的自然人股东(“朗玛创始人”)以及一家由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持股公司,贵阳朗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朗玛投资”)。朗玛信息股份制改革之前的前身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朗玛有限”),为一家实际从事业务运营的实体。

2006年,朗玛信息在境外搭建了红筹架构,并进行数轮海外私募。然而,鉴于境内创业板市场的快速发展,朗玛创始人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未来上市地点选择及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分歧。最终,朗玛信息选择回归境内创业板,在2010年拆除了境外上市架构,并于2011年10月向证监会递交了首发申请。

2011年12月28日,证监会审核通过了朗玛信息的首发申请。然而,在1月11日询价结束时,由于最终参与朗玛信息询价的机构不足法定的20家,朗玛信息的首次公开发行被迫中止,1月31日又重新启动询价。但毋庸置疑,朗玛信息建立红筹架构及其拆除的过程已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其过程如下:

(1) 境外红筹架构的建立

A.设立境外上市主体和境外架构

2006年,朗玛有限的五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于BVI群岛设立了各自的境外壳公司。其后,同年7月,朗玛创始人通过其各自的境外壳公司,以及两名境外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IDG创投基金),于开曼群岛共同设立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LongmasterLtd.(“朗玛开曼”),拟作为将来境外上市主体。其后,朗玛开曼又向这两名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行了两轮优先股份。

B.设立返程投资企业、建立协议控制

同年8月23日,朗玛开曼于北京出资设立了返程投资企业,即朗玛趋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朗玛趋势”)。同时,IDG创投基金在境内设立其持股公司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通用”),持有朗玛有限20%的股权,与其在境外对朗玛开曼的持股相对应。为将朗玛有限的的资产和收益并入朗玛开曼以期符合境外上市的要求,朗玛趋势与朗玛有限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包括《软件转让协议》、《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独家认购合同》、《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此外,为保证朗玛有限能够根据上述合同从朗玛有限收取服务费,朗玛趋势与朗玛有限的股东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和《独家购买权合同》。并且,朗玛有限的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将其在朗玛有限的全部股东权利授权朗玛趋势行使。

为设立上述红筹架构,在境外设立持股公司的五名朗玛创始人根据75号文分别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篇二:去红筹架构回归A股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可律师事务所去红筹架构回归八股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市海肩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二年十月机密资料,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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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可律师事务所机密资料,请勿外传 2

目录

二,去红筹架构的基本操作

1.去股权控制类红筹架

构 1.去乂1啦制类红筹

架构

1 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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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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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资料,请勿外传

籲中国企业选择在境外上市还是在境内上市究其根本是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一项商业决策。 /可律师事务所1从【~ &卩??[只85

篇三: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

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

一、 常见的红筹结构

“红筹结构”一般是指拟上市企业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避税港或者未来上市或便于上市的地区如香港、美国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SPV收购或协议控制(VIE)境内经营实体,以境外壳公司(通常是位于Cayman的公司)名义实现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目前,常见的红筹结构有两种,分别为通过股权控制的红筹结构和通过协议控制的红筹结构,如下图(图1)所示:

股权控制:通常是指由外商独资企业(WFOE)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控制境内经营实体。

协议控制:通常存在于境内经营实体所属行业不允许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情形,WFOE通过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服务协议等协议方式,达到控制境内经营实体并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从而满足境外上市要求的目的。

二、 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审核原则

(一) 证监会对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审核政策

根据证监会历年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证监会对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基本审核政策如下:

1、 红筹结构公司必须清理、简化股权结构,控股股权必须回归到境内,原由境外控制的情形必须清理。

2、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的红筹结构公司必须清理,要求控制权全部转

回境内(即由境内的法人或直接由境内自然人控制公司),原为境外上市而设置的境外壳公司等中间设置必须取消,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的,需要披露。以上标准是证监会为了理清公司的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反境内法律的行为而要求的,但并未设置具体的核查方法和披露尺度,一般由中介机构自行把握。

3、 以上政策的核心是严格要求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时,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清晰化、透明化。由于红筹结构公司有很大一块境外架构,中介机构很难核查,因此对于“返程投资”,不允许出现假外资的情形,即如果存在假外资则必须清理境外结构(境内自然人通过取得境外身份从而获得红筹合法资格目前得到认可);真外资的境外结构必须简化,且对公司的控股权必须回归到境内。

4、 在清理境外结构时,由于原本境内的企业失去外资企业资格,应当补缴原以外资企业身份取得的税收优惠,且补缴的税款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调整以前的报表。

(二) 证监会在审核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时的具体关注事项

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首要问题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变更措施,重新构建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可以在境内直接发行A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回归A股上市的红筹结构公司首先必须满足一般在境内上市的公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是考虑到其曾经存在境外架构(控制权或控股权在境外),证监会在审核该类公司时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历史沿革

回归A股上市的红筹结构公司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机构报告时,对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部分,尤其是股权结构的历次变化会更加详细。具体包括:

(1) 历次股权转让支付价款的资金来源;

(2) 历次股权转让时的定价依据;

(3) 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缴纳税款;

(4) 历次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境外公司或境外身份的自然人,还需要详细解释境外公司设立与存续的情况及境外身份的自然人的基本情况等。

除此之外,对于原红筹结构中的拟上市公司(如图1所标亮的“Cayman公司”)的股权沿革,证监会同样要求详细披露,具体包括:

(1) 红筹结构中拟上市公司的设立情况及融资情况;

(2) 为回归境内A股上市而施行的股份回购情况;

(3) 发行并回购优先股的过程;

(4) 境内自然人实施境外投资是否履行了外汇管理手续;

(5) 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6) 红筹结构中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收入和利润规模;

(7) 红筹结构中拟上市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构成同业竞争。

2、 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红筹结构拆除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及股东权益在变更之前和变更之后是否发生重要的变化也是证监会关注的事项。

对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

(1) 该实际控制人是否一直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大股东;

(2) 是否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拥有实质影响力;

(3) 是否对公司经营管理拥有实质影响力;

(4) 是否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拥有实质影响力;

(5) 是否已采取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对于拆除红筹结构后,保持股东权益不发生变化,一般的做法是采取“股权平移”的方式,及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权益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其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与其在转让前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比例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中介机构报告(一般是在招股说明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中)中会将平移股权过程中境外公司股权和境内公司股权的具体对应关系用表格进行对照。其中,对于股权转让前,实际权益人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持股的核查需要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书,并需要取得境外公司注册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3、 原红筹结构的相关协议是否终止

一般来说,拟上市公司原先搭建境外上市的相关组织结构时,为配合将境内控制权转移至境外会签署一系列境内和境外的相关文件。该部分协议或文件必须在上市前解除并终止。

如果红筹结构是通过协议控制,则一般会签署《独家咨询服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该等协议必须解除并终止。通过股权控制的红筹结构公司,在完成对境内公司的股权收购前,一般也会安排签署类似协议,以达到将完成股权控制之前的境内收益转移至境外的目的。此类情形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因该等协议本身已不具备实施条件而解除。

三、 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法律实务

(一) 处理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主要模式

1、 股权控制的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

如果原红筹结构为股权控制,则在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时通常采取两种模式:一种选择是完全拆除原红筹结构,通过股权转让将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然后改制为内资股份制公司;另一种选择是部分拆除原有的红筹结构,股权转让后仍然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进行上市(对该种模式,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门说明如何履行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发行人的公司结构是否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权益的保障形成障碍发表意见)。

2、协议控制的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

如果是VIE的红筹结构,则需要终止境内运营公司和境外公司所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为实现合并报表而签署的一系列协议。此外,对已经设立的境外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应予以注销。

(二) 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重组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

在选择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重组方案时,需要考虑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利润。考虑这些问题的结果,就是在拆除红筹结构并对境内关联公司进行业务重组时,明确哪些资产可以从拟上市公司中剥离出去,哪些资产将在重组完成后并入公司,并且能够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影响公司的上市时间。

2、外汇管理问题

根据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及相关规定,中国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该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均需进行相应的外管登记,且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变更等重大事宜时还需要至外管局进行变更登记。在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过程中,无论重组方案如何选择,都有可能涉及到股权转让(或者终止VIE协议)、注销特殊目的公司、返程企业投资等事宜中的一项或几项,需要进行相应的外管登记。如前文所述,证监会对于红筹结构中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沿革通常也会要求详细披露,因此无论招股说明书还是法律意见书都会对境外公司的设立与返程投资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审批手续出具意见。

根据目前已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口径(如兆日科技),一般来说,只要是在汇发[2005]75号文实施以前(2005年11月11日)完成境外公司设立及返程投资的,不需要办理外管登记;在红筹结构公司回归A股上市时,原红筹结构下拟上市公司经主管外资、外汇的政府部门批准将其所持境内拟上市公司100%股权依法转让给非特殊目的公司或自然人后客观上消除通过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境内拟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监会目前认可以该方式消除需要补办外管登记的法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