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2014年经济犯罪案例及分析

篇一:中国当前经济犯罪的界定和分析

[摘要]从一定时期的经济关系和国家经济政策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当前经济犯罪可知:经济犯罪主要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外延在一步步缩小,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逐步与经济犯罪区别开来。[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关系;市场秩序;国家政策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教计(1999)128号]。 [作者简介]唐稷尧(1972—),男,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法学硕士。①参见《中国法律年鉴》收录的各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经济犯罪一词,当前正频繁地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使用,甚至有时还出现在立法机关的正式文件中。但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刑事法律,目前都还未对它进行正式而又明确的法定界定,而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对它的本质属性也一直是众说纷纭。笔者以为,只有科学地界定和分析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才有可能制定出适当的刑事政策对其有效控制。本文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 实证考察———1979年至1999年中国经济犯罪之嬗变 1 经济犯罪范围的变化 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经济犯罪的明确概念,与经济有关的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两章中,同时还有少量分布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渎职罪之中。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这个立法文件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从这一法律文件可知,当时刑事立法、司法领域所指的经济犯罪不仅包括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而且包括盗窃、索贿、受贿等财产犯罪和与获取经济利益相关的职务犯罪。《决定》实施后,立法机关在随后颁布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单行刑法中,再未明确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术语,也未对经济犯罪范围作明确的认定。 刑事司法为我们认识经济犯罪范围的变化提供了另一个途径。从80年代中期至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以发现,刑事司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2年至80年代末,经济犯罪的范围与上述《决定》确认的范围相同;第二阶段,从80年代末至1994年,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被归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济犯罪的范围缩小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和贪污、贿赂等贪利型职务犯罪;第三阶段,从1995年开始,刑事司法机关将打击对象划为三类,即“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①。至此,与获取经济利益相关的职务犯罪被划出经济犯罪范围之外。反观刑事立法进程,我们发现:上述司法活动对经济犯罪范围的认定是同刑事立法意图相契合的。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首次针对非公务人员设立了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将其与公务人员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区别。同年6月,又颁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商业活动中的金融诈骗行为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设罪。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典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成果,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设置于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传统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将贪利型职务犯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罪一章。虽然新刑法依然未从立法上明确经济犯罪的概念与范围,但刑法理论界都普遍认为,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即为中国当前的经济犯罪。 [!--empirenews.page--]2 经济犯罪概念的变化 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客观基础和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也呈现出与前述变化相同的趋势。80年代至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经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大致出现过三类提法。 第一类。80年代以来,特别是《决定》颁布以来,许多学者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于经济领域中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行为”[1](1页),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破坏经济的犯罪(如贿赂罪)[2](56页)。 第二类。随着中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犯罪率大幅度上升,一些学者认识到,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违反经济、民事、行政法规,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直接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它

侵犯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而非传统财产犯罪所侵害的静态财产关系,其本质特征是发生于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非法经济活动。

篇二: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姓名:石晓萍学院:水利学院专业:工管(造价)学号:201103109

关键词:经济犯罪 原因 诈骗 金融 融资

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结合案例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趋势、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可以说,经济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类型更趋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拓展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的轨迹可以发现经济犯罪活动的依附性规律,即经济犯罪紧紧依附于经济活动的拓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活动总是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活动的阴谋最容易在新兴的、薄弱的经济活动环节中得逞,可以说,只要国家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种新的内容,便会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

(三)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管理的职能日益突出,国家管理经济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诸如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各种税款、拥有种种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等。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公务员行使上述职权缺乏十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市场经济在分配方式上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在心态上的失衡,致使部分公务人员将权力推向市场,使权力物化,导致以权换钱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大量发生,贪污贿赂、为亲友非法牟利、私分国有资产等种种经济犯罪行为,已日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痛恨。

(四)群体型经济犯罪、单位经济犯罪十分突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 相互制约,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经济犯罪分子很难

或基本上不可能独自完成从预谋到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在经济犯罪中,群体型犯罪非常突出。

(五)经济犯罪手段隐蔽、狡猾,智能型犯罪突出

目前,国内的一些经济犯罪从传统的、初级的犯罪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专长,利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从事经济犯罪活动,作案过程诡秘、快速;二是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前精心策划、设计,具有反侦查的意识;三是规避法律,寻找法律上的空隙和不完善之处,打“擦边球”,逃避法律的制裁;四是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手段的上述特点,给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 六)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日益增多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交通通讯工具的日益便捷,也给经济犯罪分子流动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一些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往往涉及几个、十几个省市,有的还涉及到港澳台地区。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日益增多。跨国的经济犯罪或称国际性经济犯罪实质上是经济犯罪活动在地域上的扩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是国际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二、发展趋势

经济犯罪活动与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息息相关,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市场经济的孕育、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的基本格局还将继续保持和发展,随着市场机制的高度扩张,经济犯罪在种类结构上将会发生以下变化趋势:

1、垄断经营方面的犯罪将会加剧,破产欺诈类犯罪将会增加。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扩张,生产向高度密集化方向发展,势必出现部分公司、企业或经济实体凭借自己的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或窒息自由竞争,破坏经济的正常运作,垄断经营方面的犯罪将会出现。

2、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企业的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合作合资、租凭拍卖等所有制的多元化进程将会加快。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新类型,随着外资企业人才“本土化”政策的实施,大批在国有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工作的拔尖人才会出现跳槽现象,涉及商业秘密、科技情报、技术秘密、专利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将会增多,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程度的加剧,各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受到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出现更多的企业、单位为了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采取非法甚至犯罪的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法人犯罪将会在原来的基数上继续攀升。

3、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网络经济犯罪将会逞增长态势。

4、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犯罪活动将在有形与虚拟两个市场并存发展,网上侵财和侵权型犯罪将会增多。

三、原因

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物质方面的原因,也有精神方面的原因。

1.物质占有欲的膨胀和生活享乐观的浓化。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增长速度,消费结构向着一个多样化和高层次的趋势发展。受这种趋势的影响,一些人的物质占有欲恶性膨胀,滋生了奢侈浪费,挥霍无度的不健康消费思想,有些人甚至是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崇尚追“新潮”,养“二奶”,购豪宅、买名车的生活方式,追求一种腐朽糜烂的生活享乐观,利欲熏心,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

2.相对贫困和心理上主观贫困问题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适当拉开,有些企业和个人迅速致富,出现了“百万元户”甚至“亿万富翁”等。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饥饿起盗心”的现象已不多见,但相对贫困和心理上的主观贫困问题倒是更多地反映了出来。一些人为了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富翁生活”,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超出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妄图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梦想一夜变成“百万富翁”,因而大肆进行利用假提货单、假合同等诈骗巨额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这种犯罪,已不再是为满足基本温饱需要而犯罪,而是脱离实际可能和正当途径,非法牟取暴利的犯罪。

3.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不少漏洞。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金融、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配套解决等问题,使经济犯罪活动有隙可乘,许多经济犯罪主体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4.一些内部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有的金融单位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已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单位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少数工作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对借贷人员的资信、各种票据、资信证明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还有的违规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由于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多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所以造成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使罪与非罪难以界定,影响了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经

济犯罪受害人的矛盾心理导致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有些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单位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声誉,便隐匿不报或报案太迟,给侦查破案造成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办案部门存在着重追赃、轻打击处理问题,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与经济犯罪关系网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些经济犯罪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地方部门的纵容、包庇,甚至鼓励;五是由于目前经侦人员量少质弱,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办案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客观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

四、结合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一)诈骗类犯罪。

年仅20余岁的王某某,轻易诈骗某公司3000万元,理由简单地让人难以臵信。王某某在某高档台球俱乐部因相比其他人经济条件较差而滋生自卑心理,为了内心的平衡,自己虚构身份为某大型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的侄子以及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孙某某(王某某在俱乐部较为要好的朋友)的朋友赵某正为钢材来源而发愁,本着“一人搭台,合作共赢”的初衷,在孙某某的联系下,赵某与王某某建立了业务联系。赵某在国内钢材异常紧张,并且王某某所许条件较市场价有明显优惠情况下,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某下了3000万元订单并迅速付款。王某某长时间无法履行合同引起被害人公司的怀疑并导致案发。而3000万元被王某某挥霍近1000万元。

本案被害单位之所以成为被害人,原因有两方面:

(1)决策无讨论论证机制。对于如此大额交易,竟然,没有对交易对方进行任何实质和形式上的审查和调查,过于盲信朋友交情,实则交易大忌。类似交易,应当群策群力,在决定交易时充分考虑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2)实际交易无风险意识,无风险防范流程及机制。否则,如有律师介入并协助公司建立调查及防范机制,自然会很容易核查王某某在第一次小额交易所加盖公章系伪造的(加盖的某钢铁集团公司与该钢铁集团公司名称严重不符)以及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压根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如此,王某某的诈骗行为也就自然无法继续。本案涉案受骗,被害单位自身过失应当引起诸多企业管理人的警醒。

(二)金融类犯罪。

吕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购臵多处单位公房,为了融资便利,吕某某安排多人就其所购公房通过签订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从银行贷款120万元,该款项直接由吕某某支配。后因吕某某无法按期还款,导致案发。吕某某被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协助签字人员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案例给予我们的启发在于提高对“骗取贷款罪”的认识。《刑法修正案(六)》将“骗取贷款罪”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银行贷款。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确保提(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井冈山市2014年经济犯罪案例及分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即便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但是,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或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企业负责人的紧急任务将是按期归还贷款,避免客观损失的形成,否则,因客观投资失利而导

篇三: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2000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番禺市、佛山市、东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购机返租”的方式向群众销售飞镖机,即客户通过签订合同以每台

3.6万元人民币(后提高到每台3.9万元)的价格,向群众销售飞镖机7400余台,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基本作案手法:飞镖公司通过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向广大群众承诺,投资者购买飞镖机后,返租给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娱乐场所投放经营,每月可以获得1200元回报,4年期满后机器作废,投资者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到11.92%。为达到蒙蔽客户的目的,飞镖公司每销售一台飞镖机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2005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

2006年8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2005年11月以来,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晋诚在传销失败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敛聚资金,指使手下以开设专卖店、发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余万元,加盟店166个,受骗群众达2万余人,遍及全国5个省、1个直辖市及河南省内11个省辖市。

5、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

2006年4月以来,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继发生利用假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其中,福州陈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泉州林某、杨某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险代理公司福州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利用任某保险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7、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约600亩的仙人掌种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册成立“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之签订仙人掌种植和收购合同,承诺群众在购买其仙人掌种苗并种植成熟后,由该公司负责高价收购。但在收取种植户的种苗款后,却拒不履行收购义务,致使2866户种植户受害,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造成4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为诱使更多的群众上当,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实履约的假相;二是在实际出资只有700万元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登记,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三是巧取、编造一些荣誉称号,骗取群众信任。

8、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代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

近日,吉林省公安机关侦破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公安部揭露经济犯罪新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