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专项经费公款吃喝案例分析

篇一: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周某,党员,某银行行长。2009年6月,某公司经理吴某为从银行获得贷款,找到周某请其帮忙。后在周某的帮助下,吴某获得3000万元的贷款。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2万元送到周某家中,因周某不在,吴某将此款交给周妻王某。周某并不知情。请问: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2.如果违纪,应如何定性?3.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周某受贿?简述理由。

答:1.周某的行为构成违纪。

2.周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谋利,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违纪行为。

3. 如果认定周某受贿,不能分析周某应当知道,而是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周某知道,才能认定周某受贿。理由是: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吴某所送的2万元人民币是交给周妻的,而无确切证据证明周某知情,所以只能按为他人谋利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违纪行为来定性处理。

2、基本案情:刘某,党员,某局局长。2007年8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刘某的问题被群众举报,纪委对刘某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期间,刘某主动将3万元上交纪委。当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时,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请问:(1)刘某是否构成主动交代?(2)刘某是否构成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答:1。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主动交代,因为主动交代指的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应认定其构成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3、基本案情:李某,党员,某劳动局副局长。2007年6月,李某为了使其外甥女刘某能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找到其同学某民政局副局长阎某,请其帮忙。阎某提出,只要取得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资格,就可以接收。随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填写了虚假的劳动局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定级工资表,并加盖了劳动局的公章,使刘某以劳动局公务员的身份调入民政局。请问:李某的行为是一种违纪行为,还是两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答:李某的行为涉及想象竞合问题。李某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种行为,但同时违反了两个条款,即违反干部人事制度谋取利益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对此,只能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条款,也不能合并处理。至于哪一个是处分较重的条款,需要比较后选择。

4、基本案情:吴某,党员某税务局局长。2009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此后交往中,谢某见吴某使用的手机比较旧便提出为吴某换一部手机。次日谢某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送至吴某家中,吴某收下未付款也未登记交公。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受贿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简述理由。

答:吴某的行为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理由是:吴某作为税务局局长,收受税收征管对象谢某所送的礼品,其行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在客观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且吴某收下手机后未付款也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构成要件。

5、某县委书记在即将调任其他岗位时,突击提拔、调整100余名科级干部,并对一些乡镇站所人员调整进行干预。请问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廉政准则》第四条第六项“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第七项“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某局2005年购买一辆小轿车作为公务用车,主要由局长使用,2008年,该局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购买一辆24万元,排气量2.4升的小轿车以更换该车。2009年该局长调到另一单位任职,将新买的公务车带到新单位使用。以上情况,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一是违反《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二是违反中办、国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市厅级以下(含)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用车标准为“25万元以下,排气量2.0升以内”。

7、某县副县长儿子结婚计划办酒席50桌。在实际操办中共办酒席101桌,前来送礼者有84个县直单位和31个乡镇的有关负责人,共收礼金20余万元。请问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该副县长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三)项:“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8、张某作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某市副市长期间,通过招商,引进成立了富强公司,准备通过搞房地产开发,用盈利创办民营医院。因资金紧张,富强公司提出与戴某合作,考虑到民营医院前景较好,张某遂以弟媳名义投资入股150万元,占富强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双方还约定了分红比例。以上情况,张某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 “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9、王某,中共党员,某县人大副主任。在位期间,以区人大名义组团,组织该区建委等一行6人赴四川成都和云南昆明十多处风景名胜区,名为参观调研城市规划,实为参观游览,历时15天,花费公款5万余元。以上情况,王某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0、王某为某镇党委书记。2006年10月,王某授意本镇国庆村党支部书记韩某,将该村闲置的校舍(面积3200平方米)租赁给其弟开办工厂,并要求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同年12月底,韩某未经集体研究,私自以国庆村名义与其弟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年3.2万元(当年的市场价每年可达4.5—5万元)。以上情况,王某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第(五)项: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一条第(四)项: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案例题

1、1994年3月,某国家机关由某个体施工队完成了一项基建工程。决算正式发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转 财务科挂对方往来账分期付款。当支付至尚欠工程尾款2000元时,因个体施工队未记账,施工头以为应收款全部收回,付款单位财务科长(兼会计)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张某说明此事,并建议"反正在个体户的钱,我们俩先挪出来自己用,如果他们要,咱们就给他。"张某同意后,李某遂从单位领取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找到施工头,谎称借用对方账户为本单位套取现金,并将空白支票交给施工头,让施工头在空白支票上填写了有关科目后,将2000元转到施工队单位账户。李某凭支票存根注销了沿欠对方的工程尾款。随后施工队从自己账上取出2000元现金给李。李与张平分。

请问李、张二个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李、张二人的行为应定为贪污。因为本案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李、张二人所私分的钱款虽属应付给施工

头的工程款,但在施工头未以合法手续领取之前,该款和该单位的其他公款一样,都属于公款。

2、小王与小李是夫妻,小李在国务院某部外事司欧洲处工作,小王的父亲是欧洲处现任处长。小王的母亲也在国务院该部监察部门工作。有人认为,小李和小王的父亲同在外事司欧洲处工作,小王的母亲又在小王父亲所在的机关从事监察工作,均不符合《公务员法》现行规定,请问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小李和小王的父亲是近姻亲关系,小李在小王父亲担任处长的欧洲处工作,形成了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违背了《公务员法》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至于小王父亲和母亲之间,由于小王父亲不在国务院该部担任领导,故小王母亲在该部从事监察工作并无不妥。

3、某村村民张某母亲重病,急需一笔钱治疗,张某便向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表哥刘某提出想借村集体3万元钱解燃眉之急,刘某便通过村财务取出3万元钱交给张某,张某给村财务打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意。1年后,张某将所借3万元钱还给村财务。请问,该案中谁犯有借用公款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刘某犯有借用公款错误,因为刘某违反财经纪律,同意并经手将村集体资金借出时间长达1年。因借款已还,如果未对村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对刘某批评教育,免于处分;如果对村集体利益造成很大损失,或有优劣影响,可给予刘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江某原任某市水利局局长,1989年离休。因江某当水利局长多年,现任水利局正副局长都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对江非常尊重。1990年3月,上级拨给该市水利局小流域治理水利设施建设费250万元。江的老家?某县政府知道后,由该县县长代表政府前来找江帮忙申请小流域治理建设费。江授意现任局长、分管副局长:"尽可能帮助解决"。4月,市水利局正式下文,拨给某县小流域治理水利设施建设费人民币50万元。5月,县长派人送给江进口按摩机一台及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 请问江某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应以受贿论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五条给予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案情:张某为某辖区税务专管员,已婚。张某在业务工作中结识女青年刘某,刘某系该辖区内个体工商业主。后张某向刘某提出同居要求,刘某以要求张某帮助其逃税为条件,答应了张某。后其二人同居约半年,期间,张某少收刘某应缴税款2万余元。请问,张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应认定张某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因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少收税款为条件与刘某同居,刘某因此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张、刘二人不是通奸。根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应给予张某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某甲是县政府机要文件保管员。2005年3月,某甲因玩忽职守,被某人民法院判决服刑15年。某甲所在的支部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该处分决定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支部书记宣布对某甲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已经通过,立即生效。试问:对某甲的处分决定程序是否违反《党章》的规定?

答案:对某甲的处分决定程序违反了《党章》的规定。《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

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7、张某系某区法院院长。张在任职期间,其同学杨某到张的办公室说:"你们法院受理的起某抢劫、盗窃案件,请你关照关照。"张表示:"行,看一看"随后,杨送给张人民币6000元,张全部收下。经查,张收钱后,并没有为犯罪分子说情,相反,在区法院开庭审理赵某的案件时,合议庭提出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张某提出赵某是主犯,应重判,张被判15年徒刑,这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请问张某的错误应如何定性?

答:应按非法所得定性。

8、李某是某校校长,1991年7月,有毕业生通过关系找到李某,要求在该校跟班代培,李私自应,并要求每人交学费2000元。有二人的学费4000元由李收下,李给出具了加盖学校公章的白条,之后,李拿回家2000元,另2000元由李以假名存在学校的蓄代办所。之后,在校长办公会上,李讲过"还有两个学生的费用,跑委培计划经费先从委培费中支出,先动用计划外的。"1992年3月17日,李从此款中拿出1255元,用于学校跑委培计划等事花掉,余款仍在学校储蓄代办所。

请问李某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应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定性。

9、孙某系某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1995年8月到南方出差时,在某电影院门口与一暗娼相遇,张邀该女陪其看电影过程中,对该女身上乱摸,散场后付给该女30元人民币。尔后,孙又提出陪其过夜的要求,该女同意,并商定了价格。当二人欲去孙所租住的房间行奸时,被便衣公安人员抓获。

请问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理?

答:孙某行为应按嫖娼定性。给予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10、某区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由于教育不够扎实有效,制度针对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够有力,致使该局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较多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其在兼任区城防工程、某河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对工程实施中的具体环节过问较少,对工程建设中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不够,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止不够及时有力,致使局班子多名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何对该局长进行处理?

答:该局长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本案中,该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为单位“一把手”,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该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11、某乙因贪污罪在2000年5月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某乙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在的党组织因某甲具有严重违法犯罪,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试问:某甲所在的党组织的决定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篇二:整治公款吃喝问题自查自纠报告[1]

关于开展整治违规公款吃喝

问题 的 自 查 报 告

按照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整治违规公款吃喝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XX财行[2016]6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及时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我公司于5月16日公司例会上组织全体职工召开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各项公务支出管理办公等规章制度,并将有关文件在公司OA系统上进行传阅,使每个职工都能清楚文件要求。

二是抓好责任落实。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李XXX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XXX、副董事长陈XXXX、XXXX为副组长,办公室和财务审计部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整治内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等,确保公务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分管部室干部职工廉政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依法履职、遵纪守法。我司还充分运用电子邮件、投诉电话、举报箱等途径,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加大“三公”经费、公车管理、公款吃喝等监督检查力度,在整治期间若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严肃处理。

(一)没有擅自提高接待标准、超陪餐人数安排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没有公款大吃大喝行为。

(二)没有违反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经费规定,在出差期间违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

(三)没有违反国内公务管理规定,在单位食堂,培训中心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招待私客,套取公款,借机发放单位福利或赠送土特产品等。

到目前为止,我司未出现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现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推动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XXXX市XXXX公司

2016年9月16日

篇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近期,省纪委、省国资委陆续曝光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行为,现摘选部分典型案例,转发给大家,希望能引起全公司各级党员干部的警醒和反思,进一步规范行为,转变作风。

1.山东能源淄矿集团新河矿业公司总经理赵景忠多次使用公车接送其家属。山东能源淄矿集团纪委给予赵景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违规使用公车发生的费用,并作出深刻检查。

2.2014年“五一”节假日期间,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邱继让,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本单位车辆探望亲属。槐荫区纪委给予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本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对该同志公车私用问题在全区通报批评。

3.聊城市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孟鑫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东昌府区纪委给予孟鑫党内警告处分,并全市通报。

4.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白庄煤矿副矿长韩吉木在为母亲操办丧事期间,接受有业务关联单位人员赠送的礼金。组织调查期

套取专项经费公款吃喝案例分析

间,韩吉木主动退回接受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查。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纪委给予韩吉木党内警告处分。

5.山东能源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亿金公司古城供应站站长王鲁平,2014年8月21日晚,在兖州富源春大酒店为女儿办升学宴,共宴请3桌,标准为每桌888元,参加人员全部为亿金公司的职工,收受礼金7000元。山东能源临矿集团党委给予王鲁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收礼金全部

退回,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6.山东能源龙矿集团莱州龙泰热电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孙相腾为其女儿婚宴大操大办,超范围邀请217人、收受礼金65100元。在组织调查期间,孙相腾主动退回了超范围邀请人员所送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查。山东能源龙矿集团纪委给予孙相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王楼村支部书记王宝泉、主任王学海、会计李会玲等人公款吃喝,吕陵镇党委给予有关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超标准接待宴请相关人员,青岛市纪委责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给予其办公室副主任于水善(负责接待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相关人员戒勉谈话。

去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多次组织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规定精神问题4653起,处理5670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1440人,受处分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因负领导责任被问责的占14%。十八大以来,省纪委分78次通报曝光典型问题518起。对这些看似平常小事的严肃处理和频繁曝光,充分展示了省委、省纪委和省国资委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强决心和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当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和“四风”问题,从上到下,利剑高悬,露头就打,不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且指名道姓曝光,情节严重者甚至落下丢官丢财又丢人的下场!但有些人依然顶风违纪,我行我素,公然挑衅党纪政纪权威。有的仍然习惯公车私用,有的公然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有的耍小“聪明”,变相公款吃喝、超标准公款接待,互相请吃,搞庸俗人

际关系。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惯性使然。公车坐习惯了,进进出出很方便,去哪里只要一句话,抬脚就走,优哉游哉!有轿子坐才能找到当官做老爷的感觉。有的人公款吃喝习惯了,来个朋友不用公款请一场就觉得没面子,几天不参加酒场心里就难受,担心被抛到了“圈子”之外。有个婚丧喜庆事宜,不大办一场就觉得不热闹,更怕以前自己随的份子收不回来,吃亏。

二是认识不到位。没有看到中央纠正“四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思想上半信半疑、半醒半醉。至今有人认为,纠“四风”主要是针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企业人员应区别对待。还有的人认为抓“四风”是“一阵风”,长不了,这风也刮不到企业来,影响不到自己。有的甚至认为,抓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是小题大做,矫枉过正,影响了业务开展和经济发展,对自己的吃喝扯一面“促进发展”的大旗。有的认为,贪污受贿是犯罪,但吃吃喝喝、迎来送往是工作需要,为公款吃喝找理由,为自己找台阶。

三是侥幸心理作怪。有的人认为查办违纪案件是“隔墙扔砖,砸到谁算谁”,只要注意点、隐蔽点,就不会查到自己头上来。有的自作聪明,玩起高科技,用快递、电子预付卡、微信红包来收礼、送礼;有的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分桌分批隐蔽宴请,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岂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只要违纪就会留下痕迹。

四是内部监督震慑力不够。中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落实

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正风肃纪,这个信号释放得已经十分强烈。但我们企业内部由于监督力量薄弱,或抬头不见低头见,碍于面子,查处案件较少,没有真正形成惩处的威慑力,致使有些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四风”绝不会一阵风。集团公司已经下发“正风肃纪十条禁令”,将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聚焦“四风”问题,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要让蠢蠢欲动者心惊胆寒,让自作聪明者断了幻想,让顶风违纪者受到严惩。

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从党性的高度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严格自律,令行禁止,进一步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照照镜子、正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以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凝心聚力,团结带领职工攻坚克难,奋力拼搏,全力以赴打赢企业生存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