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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落实重组办法的精神,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做好保密工作。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重组事项)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上市公司应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2、停牌申请及材料报送时间要求。在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部概不接受关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停牌申请及材料报送。该类停牌申请业务只在交易日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受理。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前,本部不接受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任何与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

3、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必须采用统一的格式。停牌申请提交时间必须填写至“分”。停牌申请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长亲笔签字。

4、本部对接收到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停牌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5、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请参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附件: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2008年5月18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精神,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重组事项)时,除做好保密工作外,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

一、停牌及报送材料的原则

1、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2、在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部概不接受关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停牌申请及材料报送。该类停牌申请业务只在交易日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受理。

3、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前,本部不接受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任何与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

二、需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

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

2、上市公司正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三、停牌及材料报送具体办理方法

1、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可以以存在重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部申请停牌。

2、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必须采用附件1的格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除 “其他”栏可以视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他栏目均为必填栏目。

3、停牌申请提交时间必须填写至“分”。停牌申请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长亲笔签字。

4、本部设立专门的纸面传真机(传真号0755-25918587)在交易日收市后15时30分开始接收上市公司的有效停牌申请。该传真机只在收市后15时30分以后方能接收上市公司停牌申请。上市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提交的停牌申请不得早于通过前述专门用途传真机的提交时间。

5、本部对接收到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停牌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停牌申请经统一登记后才分发到监管人员。上市公司必须在确认监管人员收到停牌申请后才能开始与监管人员沟通重大重组相关的业务。

6、上市公司必须在重大重组停牌申请得到同意后,方能向本部提交相关材料。

7、本部设立专门的材料接收人员,对上市公司报送的与重大重组相关的材料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8、上市公司待重组事项公告完全符合披露要求后,可通过本部业务系统提交,并入常规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完成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证券停牌后的工作

1、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后,公司应尽快向本部提交按《重组办法》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并对外披露,同时恢复公司证券交易。

2、原则上,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如确有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每次延期仍需按本指南第三条“停牌及材料报送具体办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停牌申请,同时向本部提交符合披露要求的实质性进展公告。本部将视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申请。

3、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本部将对该公司证券复牌。同时,该公司应按统一的格式及内容发布提示公告(附件2),说明上市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但重大重组事项尚存在障碍或不成熟,同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

篇二: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标准(上交所)

一、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届满3个月公司的停复牌管理

停牌3个月申请继续停牌的,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以预案披露前需国资部门事前审批为由申请继续停牌的,原则上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2.以涉及海外收购为由申请继续停牌的,原则上相关对价支付方式应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以重组交易金额特别巨大为由申请继续停牌的,原则上交易金额应超过200亿元人民币;4.以重大无先例事项为由申请继续停牌的,原则上应涉及B股及分立。

二、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司的信息披露

1、1个月。需要披露重组框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主要交易对方。上市公司与多方沟通尚未最终确定交易对方的,应在进展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并至少披露交易对方类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等),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重组方式。(3)标的资产情况。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的,至少应披露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涉及多个标的资产的,可以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如后续披露的标的资产行业与此前不一致,需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2、2个月。(1)标的资产具体名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及海外上市公司,该海外上市公司处于交易状态且未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披露标的资产名称及交易对方的,可申请暂缓披露。(2)交易具体情

况,例如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3)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说明,包括上市公司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4)财务顾问名称;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尽调、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包括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的进场时间、目前的具体进展。(5)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资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及目前进展情况。

3、3个月。(1)重组框架协议。(2)继续停牌的理由;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理由符合我所规定的核查意见。(3)尚待完成的工作及其具体时间表。(4)预计复牌时间。

4、4个月。(1)具体复牌时间。(2)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停牌期间关于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5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篇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规定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设立半年过渡期,实行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按此安排,过渡期将于2015年5月23日到期,请证监会介绍一下过渡期结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br>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我会于2014年11月28日就《重组办法》的过渡期方案进行了说明,要求交易所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取消事前审核,纳入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同时设立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半年来的实践表明,上述延迟复牌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在过渡期内发现重组预案存在重大问题,监管各方可及时叫停重组方案,有效避免了“忽悠式”等不实重组方案因直通车披露后立即复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br> 按照前期安排,非许可类重组的过渡期将在2015年5月23日到期。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现将过渡期结束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监管机制通报如下:<br> 一、关于非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范“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保留重组预案直通披露后停牌10个工作日的事后审核制度。<br>

二、关于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增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意识,参照非许可类重组预案,将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一并纳入直通车披露范围,并实施相同的事后审核机制安排。<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