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财政税收

篇一:南安市GDP与公共财政收入的匹配程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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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GDP与公共财政收入的匹配程度研究

作者:洪清流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4期

摘要:公共财政收入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两者相互依赖、互相影响。一般认为,公共财政收入与GDP 的比例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将可能使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降低,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可能给国民和企业加重负担,从而抑制消费,同时对企业的再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公共财政收入 匹配度

一、1993年以来南安市GDP与公共财政收入的变动情况

1993年南安撤县建市后经济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公共财政收入一年上一个台阶。1993-2012年20年间,公共财政收入从22140万元上升至610088万元,均增幅达19.07%。同期,南安市GDP从439196万元上升至6617604元,年均增幅15.35%,较公共财政收入增幅低

3.72个百分点。由此分析,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94年的4.02%上升至2012年的9.22%,增长了5.2个百分点,说明南安市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政府手中,直接体现出南安市宏观税负水平的逐年提高。

二、公共财政收入总量与GDP总量的相关性分析

将南安市1993-2012年的GDP和财政收人数据建立散点图可见,随着经济的增长,财政总收入和税收收入相应增长。财政收人与GDP总量之间,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为了分析GDP增长与公共财政收入的数量关系,现引入计量经济模型进行研究。以GDP总量作为解释变量,公共财政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对1993-2012年的原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设公共财政收入(F)与GDP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建立如下模型:F=α+β·GDP,根据1993-2012年南安市公共财政收入与GDP总量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回归方程为:F=-49465.3649+0.09384·GDP

由R2=0.988464,说明公共财政收入可被GDP解释的可信度为98.85%,其它随机因素占

1.15%,回归方程拟合良好,表明南安市公共财政收入与GDP之间是高度正相关的。同时,弹性系数0.09384表明GDP每增加100元,公共财政收入相应增加9.38元,即在新增加的GDP中只有9.38%的部分通过分配成为公共财政收入。

篇二:南安市GDP与公共财政收入的匹配程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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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GDP与公共财政收入的匹配程度研究

作者:洪清流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4期

摘要:公共财政收入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两者相互依赖、互相影响。一般认为,公共财政收入与GDP 的比例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将可能使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降低,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可能给国民和企业加重负担,从而抑制消费,同时对企业的再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公共财政收入 匹配度

一、1993年以来南安市GDP与公共财政收入的变动情况

1993年南安撤县建市后经济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公共财政收入一年上一个台阶。1993-2012年20年间,公共财政收入从22140万元上升至610088万元,均增幅达19.07%。同期,南安市GDP从439196万元上升至6617604元,年均增幅15.35%,较公共财政收入增幅低

3.72个百分点。由此分析,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94年的4.02%上升至2012年的9.22%,增长了5.2个百分点,说明南安市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政府手中,直接体现出南安市宏观税负水平的逐年提高。

二、公共财政收入总量与GDP总量的相关性分析

将南安市1993-2012年的GDP和财政收人数据建立散点图可见,随着经济的增长,财政总收入和税收收入相应增长。财政收人与GDP总量之间,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为了分析GDP增长与公共财政收入的数量关系,现引入计量经济模型进行研究。以GDP总量作为解释变量,公共财政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对1993-2012年的原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设公共财政收入(F)与GDP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建立如下模型:F=α+β·GDP,根据1993-2012年南安市公共财政收入与GDP总量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回归方程为:F=-49465.3649+0.09384·GDP

由R2=0.988464,说明公共财政收入可被GDP解释的可信度为98.85%,其它随机因素占

1.15%,回归方程拟合良好,表明南安市公共财政收入与GDP之间是高度正相关的。同时,弹性系数0.09384表明GDP每增加100元,公共财政收入相应增加9.38元,即在新增加的GDP中只有9.38%的部分通过分配成为公共财政收入。

篇三:南安市石材业税收情况调查

南安市石材业税收情况调查

内容摘要:南安市目前对石材业税收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这有利于缓解石材业发展初期企业筹资困难和财务核算水平低下的难题。但在买方市场下,它会出现企业税收成本被提高、国家税收调控能力被弱化、税收公平原则被破坏、税务机关监管能力被削弱、企业逃税空间被扩大等问题,为此,应在坚持稳定性原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进相关事项的改革。

关键词:南安市;石材业;核定征收;税收

南安市位于福建东南沿海,2010年被《福布斯》评为中国大陆25个“最佳县级城市”之一,制造业较为发达,其中,石材业是它的传统优势产业,国内最大的石材交易市场——闽南建材第一市场就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境内,拥有“中国石材城”之誉。随着石材业的兴起和发展,进一步优化石材行业的税收管理,对于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石材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们对南安市石材业的税收情况做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安市石材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20年的发展,已经从当初简单的加工贸易发展成全国最大的石材加工基地,贡献的税收收入也连年大幅增加。税收管理制度得到不断完善,目前基本形成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的一整套的征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附加税和资源税的核定方法

(1)流转税和附加税的核定方法

鉴于石板材的主要销售对象是缴纳营业税的建安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他们无法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往往无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增值税在这一环节容易流失。为防止流失现象出现,南安市采用了按照实际耗电量核定销售额的“以电控税”税收征管方式,即将石板材分为国产石切板、进口石切板、异型材、复合板、石材马赛克和人造石等六类,然后按照所用原材料的不同以及主要设备的不同设定了一个从

3.80元/千瓦到18元/千瓦的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

(2)资源税的核定方法

考虑到石材荒料等非金属矿山企业规模往往很小,地点十分偏僻,难以监控其资源税的缴纳情况,因此南安市将石材企业确定为石材荒料的扣缴义务人,扣缴方式仍然采用“以电控税”的办法,即将实际耗电量的3‰作为应扣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2.所得税的核定方法

(1)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方法

由于石材企业规模都很小,成本费用核算水平很低,所以南安市在计算他们的企业所得税时,基本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产品分为三类:异形石材、大规格板材、进口石材、大理石、人造石等采用10%的应税所得率;墓碑采用8%的应税所得率;其他石板材则采用7%的应税所得率;对于个人独资石材企业和合伙石材企业也参照一般石材企业的征管方式将其应税所得率分为9%、8%和7%三个等级。

(2)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

在企业帐制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难以精确的情形下,南安市对石材类企业应扣缴的工薪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的方法是将上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分为12级,征收人数分为6档;然后按照每级对应的各档征收人数来确定月应纳税额。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石材企业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来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办法与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些类似,这里不在累述。

考虑到石材企业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亲属、朋友、老乡等熟人之间相互融资和分红付息难以监控,南安市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也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主要计算方法是:核定石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被用于支付股息利息红利,将其作为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3.财产税的核定办法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核定比较复杂,对于无证土地和房产,南安市目前采用的是两个以上税管员亲自到实地进行丈量,然后由石材企业对丈量结果进行复核,在他们签字盖章表示无异议后,按照丈量的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核定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上述核定征收方式对于南安市石材业的迅速崛起可谓功不可没,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它有利于缓解石材业起步阶段企业的筹资困难。在南安市石材业起步的90年代,由于石材企业自有资本积累有限,政府投资又不介入石材业等一般竞争性行业,金融资本更倾向于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以他们筹金困难十分突出。核定征收方式本质上等同于对石材企业税收进行“包干”,在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时期能一定程度地缓解企业筹资压力,主要表现为:卖方市场时期石材类产品供不应求,生产出来后能立刻被销售出去,石材企业的利润转化速度很快,利润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由于石材企业缴纳的税收增长幅度小于利润增长幅度,所以他们的自有资本能够得到快速的积累。第二,它有利于避开石材企业发展初期财务核算水平低下的难题。在石材业发展初期,石材企业主基本都是由农民或者个体商贩直接转型而来,而且由于企业规模有限,所以高素质财务人员十分有限,财务核算主要由业主或其家人和亲属等进行,账册不全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对石材企业选用核定征收

方式能够相应地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避开他们核算能力不足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与当初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时的客观环境相比,南安市现行的征管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石材企业规模扩大很多,数量增加不少,石材业市场也从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企业平均利润率不断下滑,由人民币不断升值引发的出口萎缩形势日益严重。在此情形下,石材业核定征收方式面临的矛盾不断突出。

(一)石材企业税收成本被提高

1.以电定税的做法提高了石材企业的税收成本

根据石材企业每月的用电量来核定销售额属于源头控制方法,有效执行的前提条件是石材企业的产量能够立刻转化为销量。在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时期问题不大,但是面(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福建南安市财政税收)对如今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石材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往往被库存起来,无法及时销售。这就造成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产品尚未销售,税收就已被征收。石材企业的税收成本出现“时差”,无形之中被提高。

2.核定石材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增加了企业税收成本

无论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还是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核定征收后,石材企业的扣缴行为都难以实现。因为石材业属于初级加工业,个税的起征点提到2000元后,很多石材企业应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低于核定数。另外,随着石材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很多企业开始减少甚至停止支付股息和分红,核定扣缴的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大大高于企业实际应该扣缴数。这就给石材企业的扣缴行为造成技术上的困难,即他们难以将核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地分配到个人头上。于是大多数石材企业干脆采取自己负担的方法,原本由个人负担的税收最终转嫁到石材企业身上,他们的税收成本被进一步增加。

3.国地税核定差增加了石材企业税收成本

这主要表现在以电定税的判定上,虽然南安市国地税部门曾统一过石材业以电核定销售额的方法,但由于石材业品种不断翻新,新设备不断增加,两者核定的依据逐渐出现差异,核定销售额常常不同。在税务机关普遍采取“从高不从低”方式来处理销售差额的情况下,企业的税收成本再一次被无形增加。

(二)国家税收调控能力被弱化

国家对企业的税收调控政策大部分是通过税收优惠形式来实现的。例如,国家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显然是建立在查账征收基础上的,对于销售额采用实际耗电量核定而成的中小型石材企业,由于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其实际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他

们很难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这一优惠政策对他们基本上形同虚设。再如,国家为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一条对于核定征收石材企业仍然难有实效,因为他们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所以税务机关采用应税所得率直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根本无法实现。

(三)税收公平原则被破坏

首先,在采用以电控税的的征管环境下,假设两个石材企业生产设备和产品完全相同,当他们实际耗电量相同时,核定的销售额将相同,核定缴纳的税款也将一致。但在产品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上,两者的实际销售量是存在差异的,销量小、库存多的石材企业实际税负必然高于销量大、库存少的石材企业,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已纳税额之间出现“时差”,税收公平原则遭到破坏。

其次,受规模、管理以及技术等因素影响,相同石材企业之间的盈利水平会差异很大,而目前税务机关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对他们核定一个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即利润率),这显然违背了“按能力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

(四)税务机关监管能力被削弱

在核定征收背景下,税务机关基本是以“局外人”的身份出现,石材企业盈亏程度对于税收影响不大,这往往会给税务人员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只要按照核定标准征收税收就行,从而放松对企业财务核算,特别是成本费用核算的监管。而且随着惰性心理的蔓延,税务人员会逐步忽视查账征收业务的学习,对核定征收石材企业财务核算能力不再关心,最终违背帮助核定企业建账建制,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方式的初衷。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核定征收企业的税务稽查如何进行,查账标准如何确定,往往无章可循,因此稽查部门大多不把核定征收企业作为稽查重点,即便对他们进行税务稽查,成本、费用也不列为检查重点。

(五)石材企业逃税空间被扩大

首先,核定征收石材企业一般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其税负与查账征收石材企业税负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正是这一差异给石材企业提供了便利的逃避税空间:当实际利润率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时,他们将通过故意不建账建制或者弄乱财务核算的方法来迫使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这样一来,高利石材企业轻而易举地达到少缴税款目的,而且承担的风险很小。

其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石材企业,由于不必计算进项税额,所以他们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很低,相反,他们可能以放弃发票为理由来压低进价,降低原材料成本,从而给对方提

供逃避税空间,最终造成税款流失。

最后,石材企业占地面积一般较大,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协议书,迫使税务机关不得不采取现场测绘核实的方法来核定土地面积,当核定的土地面积大于其实际占地面积时,他们就要求重新核定,直至核定的土地面积小于其实际占地面积为止,从而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流失。

三、对策建议

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绝非一朝一夕的事,因为它不仅有赖于征管方式的改进,更有赖于国家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坚持稳定性原则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改革。

(一)流转税和附加税须回归以票控税

目前增值税的监控体系正趋于完善,采用“以票控税”来取代“以电控税”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建议对石材企业按照其票面实际销量来征收税款,地税部门附加税要严格按照石材企业在国税部门实际申报数据计算征收;同时要加强对石材企业附加税的纳税评估,对其进行实时监控,纳入检查重点。

(二)资源税扣缴比重可适当提高

资源税扣缴的核定可以仍然采用“以电控税”的办法,但是应该适当提高其比重,原因有三:一是本应由荒料生产环节缴纳的资源税被延迟到荒料加工环节才扣缴,这就导致资源税入库的时间被滞后,适当提高扣缴比重可以视作是资源税迟滞入库的滞纳金补偿;二是目前荒料被过度开采和粗滥使用现象比较严重,适当提高资源税扣缴比重,可以促使石材企业更新设备,提高工艺水平,以达到降低成本,节约用料的目的;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比例,增加资源税入库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征收方式改变可能引发的税收下滑风险。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改革要分类推进

1.个人所得税扣缴可以按实进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对采用个税明细申报软件进行扣缴申报的石材企业,进行深入地动员和宣传,要求其对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支付给个人的收入据实扣缴;同时加大对企业扣缴个税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偷漏税行为。

2.尝试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过渡机制

首先,对核定征收石材企业规定一个过渡时间上限,比如5年,在这个期限内,他们可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加强成本核算,同时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成本核算报表,便于税务机关监控;其次,对核定征收石材企业的过渡时间按照年度销售额设定一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