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意向书就必须履行

篇一:购房意向书什么时候签

合同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代理方: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简称甲方) 代理方: 中视选房网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如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

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买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为

准),户型为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

写 )。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双方商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后计入甲方应付的

首期房款(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内容与该房产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告知

甲方。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与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合同,以确定付款.房屋交

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 %做为代理费用,即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与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

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之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

仍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支付乙方报酬。

5.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房产所有权人(其委

托代理人)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有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否则甲方交纳的定金

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

6.由于非甲乙双方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意向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免责。

第三条 本意向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意向书一

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

同时乙方未能及时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经办人: 电话:电

话: 地址:地址: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篇二:购房意向书 购 房 意 向 书

甲方: 乙方: , 身份证:通信地址: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意向购 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意向购买商品房位于 _______幢(号)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

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现经 房产测绘有限公司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交房实测为准,户

型图见后附页)

第二条 乙方意向购买的该房屋每平方米买卖单价(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 币元(大写:),总房价款为人民 币元(大写: )。

第三条 本意向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诚意金人民币元(大写: ),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诚意金抵作乙方购

房款。

第四条 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支付剩余

的10%房款;

2、分期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60%,主体完工时付至总房款

的90%,领取钥匙时付至100%;

3、按揭贷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五日内到甲方售楼地点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付房款。在甲方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甲方为乙方保留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认购,甲方有权将该房屋

销售给他人。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必须和本意向书上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一

致,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认购该房屋。甲方

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第七条 乙方对认购房屋的位置、房号、面积、价格、误差计算、付款方式、结构、预计

交付时间已经充分了解,乙方确信甲方对所售的该房屋没有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确认上述个人信息中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甲方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均

为有效通知。

第九条 本意向书未注明的商品房买卖各类税费、维修基金等其它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待正式合同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本意向书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

原件交还甲方。第十一条 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客户购房意向书客户购房意向书 甲方: 乙方:安徽众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介绍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______决定购买位于合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 _____平方,房屋总价款为______,房屋在房产局发生的过户费及房屋煤气、电、 有线、电话的过户费由___方承担,中介费为___方承担。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给乙方定金______元,并保证在____日之前在乙方见

证下与卖方签订正式房屋合同,否则,甲方定金不退。

3、在本协议规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如卖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 同;乙方将定金退还甲方。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意向书壹式贰分,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篇四: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

不是合同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基本案情】

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

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 现在房地产市场十

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

学区房。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 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

房合同》。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

卖给了李松。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

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

子。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

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

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

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

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

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

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

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

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订《意向书》后中

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

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

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

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履行与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篇二: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论意

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作者:王颖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年第20期

摘 要 我国开放市

场,引入意向书这一源自英美的交易工具以方便人们固定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但实践

中因意向书签订于开始协商到最终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其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对法

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常常处于不明确状态,使得其纠纷处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因此

本文试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以期为该方面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意向书 预

约合同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王颖洁,

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65-03

一、意向书的含义

意向书通常是一种

单方的意思表示,印制于一方交易主体的企业信笺上,以通信形式发送交易相对方获得其签

字认可。然而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意向书的应用已不限于此,它可以以建议书、会议纪要、

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预约、本约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若采用狭义的意向书概念—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

向性文书”未免太过狭隘。因此本文采用广义的意向书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

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二、意向书的类型

及法律效力

(一)意向书的类

型划分

为简化对意向书法

律效力的探讨,学界有诸多的研究方式。有的学者试图从意向书条款的法律性质来讨论意向

书的法律效力,将意向书的条款划分为程序性法律条款和实体性法律条款;有的学者则试图

将意向书的含义进一步细化来讨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根据表意人的主观意愿和意向书的客

观内容的不同将意向书的类型划分为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初步意见、预约以及本约。笔者

比较倾向后一种观点,将广义的意向书划分出不同类型,有助于加深对意向书概念的理解,

利于完善合同法理论体系,也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广义意向

书概念的设定实际上是对正式合同的先合同义务进行的规范,使先合同义务以意向书这种具

体文书形式呈现,加强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

意及保护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违背先合同义务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双方从何时由

普通关系进入信赖关系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交易双方常因此产生纠纷,而不

同类型的意向书恰好可以呈现交易当事人信赖与否,以及根据记载在文书上的条款判断当事

人的信赖程度和达成交易的倾向度。

基于上述理由,笔

者认为,该种划分方法的出现恰好调整了合同成立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种划分方法所分

出的意向文书、预约与正式合同在时间顺序上呈递进状态,使得随着当事人之间接触的不断

深入、合作意图的不断加强以及基于信赖投入的成本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了合同法理论体系,使得整个合同过程中都可以由合同法来调整而无需借助其他法律;

而同时,因为该种划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合作意图与信赖程度不同来分配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

与责任,使得交易当事人更明确地知晓自己行为的

签了意向书就必须履行

效力,能够有效的进行合作行为促进合作

产生或寻找新的机遇,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递进状态如下图所示:

(二)意向书的法

律效力

1.表达初步设想的

意向文书:无法律约束力

在交易双方开始接

触前,基本都是互不相识,也就无信赖可言。但是当交易当事人寻找交易机会开始接触时,

信赖随着双方的接触不断深入,双方未公开于市场的信息包括商业信息在内也在不断暴露给

对方。开始接触的初期阶段是了解而非一开始就产生信赖,即交易双方不属于互不相识或仅

了解对方在市场上公开的信息的状态,而是对对方提供的合作机会的具体要求有初步了解,

希望对方知道自己合作意向以固定交易机会,但同时又希望若在短期内遇上更好的交易机会

时不受约束,于是该阶段制定的文书只是双方表达初步合作意向的初步意见或记录或确认的

双方接触时某些意见的文书,常见形式有:建议书、会议纪要、谅解备忘录。这些文书对双

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只是对自己合作意向的表达,希望对方在考虑合作对象的时候能在市场

上众多潜在交易对象中将已经相互接触过的自己优先纳入考虑范围,同时双方均是初步了解

因而也不会涉及双方不能泄露的未公开的包括商业机密在内的信息,所以也不会有基于破坏

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2.预约:部分约束

当双方相互了解到

一定程度,认为自己达成这场交易有很大可能获利最大,于是会放弃与他人缔约的机会,希

望对方受法律约束来固定双方的交易机会,不与他人缔约,但因为达成本约还欠缺某些条件,

于是通过订立预约的形式对未来本约中某些可预先定下来的事项加以规定以加大将来订立本

约的可能,促成本约的达成。

对于预约,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是理论研究已趋成熟。预约公认的定义是“约定

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即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

对于预约的效力,

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是“磋商义务说”和“缔约义务说”。

“磋商义务说”指

交易双方缔结预约后就负有在将来为达成本约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即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

而进行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即若最终未达成本约也不构成对预约义务的违反。而“缔

约义务说”指交易双方在缔结预约后就负有在将来达成本约的义务,即若最终未达成本约就

会构成对预约义务的违反。

笔者认为“磋商义

务说”倾向保护买方的利益,尊重的是买方的意思自由,买方在谈判过程中只要善意履行其

磋商义务就是履行了预约合同。在“磋商义务说”支持下,买方容易草率签订预约,增加了

买方见到更大利益而轻易放弃达成本约的机会,严重的可能导致恶意磋商行为的泛滥,同时

只要磋商了就是尽了义务使得其不能对买方有实质上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缔约义

务说”比“磋商义务说”更加公平。首先,它体现了意向书的作用,使得签订意向书这一行

为有了实际作用——预约订立本约的行为,同时虽然预约合同仅使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

的义务,但它也是一种合同,使意向书中的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以及保密条款等原

本的先合同义务受文书规范上升到合同义务。其次,“它一方面固定了消费者的交易机会,使

消费者在卖方见异思迁的情况下仍能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也固定了卖方的交易机会,可以有

效防止消费者?货比三家?。”

但该观点的弊端也

十分明显。首先,它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交易双方的意志自由,使得双方在法律约束下强制

缔结本约。其次,若预约合同的条款的规定详细到一定程度,而预约合同订立后经历一段漫

长的时间还未缔结本约,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的瞬息万变,合同的某些条款在很大可能上已

经无法与现实相符,若要求双方依旧按预约合同的要求缔结本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由此看来,上述两

种观点各有利弊,无论采用其中任意一种都会造成买卖双方的不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

在实践中分情况采取其中一种观点来规定预约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上述

两种观点可依据预约合同条款详略程度来判断的交易双方对达成本约的倾向度,若条款简略,

则判断交易双方仅有进一步合作的意向,双方仍需对对方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整体的调查才

能确定是否达成本约,此时应当适用“磋商义务说”。而若预约合同条款详细到一定程度,已

经涉及到将来订立的本约的某些主要条款,则判断双方基本确定了将来订立本约的意向,只

是本约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的具体情况现在无法确定而签订的预约,此时应当适用“缔约义

务说”。

而无论采取“磋商

义务说”还是“缔约义务说”,预约的效力都不会具有本约的全部效力,仅仅是在不涉及本约

实质性条款或部分涉及实质性条款约束的情况下促使交易双方进行磋商的效力或将来必须缔

结本约的效力,即预约合同只有部分约束力。

3.正式合同:完全约束力

在实践中,有许多

意向书冠以意向书之名,实质上是正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

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同时《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也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若意向书具有正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了合同双方均已就合同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

并且开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仍将意向书认定为预约合同是有失公允的。

因此,实质上是正

式合同的意向书应具有正式合同的完全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负有“(1)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约方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

权利义务;(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

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5)

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该类意向书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受法律的积极评价,处于与国家意志

的有机统一的状态中,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最大限度地体现。

三、违反意向书的

法律责任

(一)表达初步设

想的意向文书:无责任

如前文所述,表达

初步设想的意向文书仅仅是表达和记录双方接触时某些意见的文书,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双方不会因此对对方产生足够的期待,因而也就不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所以即使违背全部

或部分文书记载的内容,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据此,表达初步设

想的意向文书仅仅是意向的表达,违反对方的意向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二)预约:违约

责任

对于违反预约合同

的产生的责任,学界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争。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

首先,预约合同虽

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但仍属于合同的范畴,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如果违反先合

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预约合同的存在是无必要的,而双方当事人

选择签订实质上是预约合同的意向书是希望使双方更明确自己意向是本约的达成,强调违反

预约合同会有何后果,希望以比缔约过失责任更严重的后果来提醒对方履约。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信

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被追

认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在预约合同中会有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以及部分

本约中的主要条款,此时,履行预约合同实际上双方付出的均大于因信赖而投入的成本。“独

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

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学界认为其效力为:“赋予他

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放弃了潜在的与他

人进行协商的机会。而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

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在独占过程中,双方放弃的是与他人缔约的机会,因而若

违反预约合同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损失的不仅仅是为该本约付出的成本且也包括成功达成其他

约定的机会,而先合同义务仅仅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规定双方有注意告知保密等义务,类似

意向书中诚信协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与其他交易者洽谈的机会,即使违反,损失的也只是

在该次准备签约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先合同义务给予当事人对于信赖的期待不如实质

为预约合同的意向书给予当事人的信赖多。加上预约合同中会涉及部分本约主要条款内容的

履行,所以如果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显然是不够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

为违反实质是预约合同的意向书产生的是违约责任,而学界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的主

流学说有两种,分别是“实际履行说”和“损失赔偿说”。

“实际履行说指预约合同订立后,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损失赔偿说指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根据预约期待本约的成立和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的谈判义务,没有达成本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实际履行说”,笔者认为,首先,它是对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它强制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与法院代替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没有实质差别。其次,理性的当事人不会无缘故的放弃缔结本约,能让当事人放弃缔结本约很大可能是无法缔约或能从另一项交易中获得更大利益,若此时强制履行则当事人可能不能履行,强制无用,或者要当事人放弃更大利益而缔结本约不仅会引发当事人不满且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干预。再次,违反预约的通常表现为因一方过错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成立本约,这就意味着“预约最终产生的将是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些合同成立的初衷。”最后,强制实际履行的条件是“须适用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形式尚不足以补偿债权人,对违反预约通过预约金、赔偿金已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笔者认为“损失赔偿说”要比“实际履行说”更适用于司法实际操作。根据法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即“在资源闲置的情况下,一些人可以生产更多并从中受益,但又不会损害另外一些人的利益。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一项正确的措施可以减少福利损失而使整个社会受益”这一观点分析,则若违约方能在补偿交易相对方的损失同时寻找到比原来更大的获利,那么这是促进市场资源更大程度的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交易,也是个多方获利的局面。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事先在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寻求法律救济。若无约定,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受害方举证证明的因该合同本约不能达成而遭受的具有相当因果的损失进行赔偿。

篇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

篇三:签了购房意向书

合同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

委托方:

代理方: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购房意向书

委托方: (简称甲方) 代理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如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买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户型为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双方商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后计入甲方应付的首期房款(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内容与该房产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告知甲方。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与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合同,以确定付款.房屋交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 %做为代理费用,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与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之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仍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支付乙方报酬。

5.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房产所有权人(其委托代理人)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有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否则甲方交纳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

6.由于非甲乙双方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意向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免责。

第三条 本意向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乙方未能及时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经办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篇二:客户购房意向书

客户购房意向书

甲方:

乙方:安徽众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介绍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______决定购买位于合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

_____平方,房屋总价款为______,房屋在房产局发生的过户费及房屋煤气、电、 有线、电话的过户费由___方承担,中介费为___方承担。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给乙方定金______元,并保证在____日之前在乙方见 证下与卖方签订正式房屋合同,否则,甲方定金不退。

3、在本协议规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如卖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 同;乙方将定金退还甲方。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意向书壹式贰分,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篇三:购房意向书

购 房 意 向 书

甲方:

乙方: , 身份证: 通信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意向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意向购买商品房位于 _______幢(号)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现经 房产测绘有限公司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交房实测为准,户型图见后附页)

第二条 乙方意向购买的该房屋每平方米买卖单价(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总房价款为人

)。 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

(大写: 本意向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诚意金人民币元),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诚意金抵作乙方购房款。

第四条 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支付剩余的10%房款;

2、分期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60%,主体完工时付至总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付至100%;

3、按揭贷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五日内到甲方售楼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付房款。在甲方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为乙方保留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认购,甲方有权将该房屋销售给他人。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必须和本意向书上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认购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第七条 乙方对认购房屋的位臵、房号、面积、价格、误差计算、付款方式、结构、预计交付时间已经充分了解,乙方确信甲方对所售的该房屋没有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确认上述个人信息中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甲方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均为有效通知。

第九条 本意向书未注明的商品房买卖各类税费、维修基金等其它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待正式合同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本意向书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第十一条 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