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施工合同

篇一:BT项目施工合同文件

2011年9月9日版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文件

招标单位:施工单位:时 间:二○一一 年 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委托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代建单位):

为保证广西防城港市 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建设地点:广西防城港市

建设内容: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二、BT范围和内容

自该BT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之后的后续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委托以及标底编制委托、项目招(议)标委托、项目的营运管理、接收管养、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BT建设项目的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但实施此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2)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

(3)配合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的委托工作,但受托人实施此项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4)配合项目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配合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受托人配合实施以上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5)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若正式验收(即竣工验收,下同)合格,缺陷责任期为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即初步验收,下同)报告之日起;若由于受托人责任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整改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

人改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其它非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按照基建程序,需由受托人配合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实施本项工作而由防城港市相关部门(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三、BT项目合作目标 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

本项目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 2、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个日历日。项目建设工期自合同签字生效、监理发出正式开工令后的第15日始计。

受托人应于合同工期开始之日正式组织开工;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表进行施工,如果需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责任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不能调整工期,否则要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

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受托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目标

受托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 5、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

(1)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人指定限价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在签订之日始十五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2)受托人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

四、项目回购价

1、项目回购价=工程决算价+工程决算价×(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决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价,但应扣除其中委托人已支付部分的费用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支付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

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银行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投资风险回报率: 0 。

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二:工程BT项目合同范本

(一)投资协议书

甲方(招标人全称):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中标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景观工程BT项目。

1.1.2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由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在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甲方”或“业主”。

1.1.3 乙方:指其本项目工程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负责本项目

融资及管理,并承担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

“总承包单位”或“中标人”或“乙方”。

1.1.4 监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委托

合同的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又称之为“监理人”。

1.1.5 项目管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

委托合同的承担本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1.1.6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

的职责和义务的各级监理人员。

1.1.7 分包人:指乙方报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并取

得甲方批准,已分包了总承包单位承担任务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具

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1.1.8 合同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分为施工期(建设期)和回购期两部分。

1.1.9 竣工验收:指总乙方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且符合竣工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

1.1.10 单项工程:指本合同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工程。

1.1.11 施工期:本合同又称“建设期”,指从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所有单项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该时间已包含为本项目进行各种准备、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申请、物料采购、施工、验收申请、组织及直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所需时间。

1.1.12 缺陷责任期:/

1.1.13 起计。

1.1.14 回购期:本项目回购期1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监理及甲方进行初验)之次日起计。

1.1.15 项目移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即为项目移交开始日。

1.1.16 中标下浮率:又称之为“中标价”,此项费用仅作招标阶段计算评标得分的基数及合同暂定价款,其本身不作为合同最终价款及最终支付的依据。

1.1.17 预算建安费:系指在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经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

1.1.18 结算建安费:系指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算建安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出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实际建安费×(1-%中标下浮率)。此费用须经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

1.1.19产值:系指回购款中的一个计息数字基数,为项目实施时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乙按施工合同要求计算完成工程量的造价金额。(工程调增金额不计入每月产值中,在竣工结算时统

一计算确认)

1.1.20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1.21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乙方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或监理人或项目相关方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本项目的融资、资金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工程合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是否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本市的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

共管(甲方、乙方及银行)专用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并按要求投入项目资本金;

(2)乙方是否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抽逃项目资本金或存在拖延项目资本金到位;

(3)乙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2.1.2 甲方有权为实现本合同2.1.1款所述监督管理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问询、查阅、复制、调取乙方的相关记录、文件、账册及单据。

2.1.3 甲方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及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控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施监理、监控或相关咨询管理;甲方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等进行管理及监督,并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

2.1.4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具有否决权。

2.1.5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2.1.6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前回购本工程。

2.1.7 甲方应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工作。

2.1.8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负责完成工作的成果文件全部移交乙方。

2.1.9 甲方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助和配合乙方获得项目建设实施的便利条件,但甲方并不保证其协助将产生任何特定的效果。

2.1.10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在项目移交日接收本项目,在项目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按项目进度投入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派驻相关管理人员,使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若甲方认为其尚无实

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直至通过甲方审查为止。

2.2.2 乙方有权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向甲方主张获得的全部项目回购款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回购款后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予以确认。

2.2.3 乙方负责修建的本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道路,并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间负责对临时道路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2.2.4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选择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分包人,并在实施前15天报甲方,由甲方审批。

2.2.5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2.2.6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接受甲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授权委托的单位的检查、管理、监督、审核和审计。

2.2.7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2.2.8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相关义务,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2.2.9 涉及本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时,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含甲方委托人),以便甲方(含甲方委托人)能确切了解该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工程的施工状况。

2.2.10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监控工作。

2.2.1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2.2.12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发票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同时乙方保证将严格依据本合同第8.3款的约定计算工程结算回购款总额及接受甲方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在第8.3款约定之外的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经计入在投标报价之中,不单独计入工程回购款之中。

3.履约担保

不适用

篇三:政府BT项目施工合同(修订版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XX省建设厅

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印刷厂印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本工程价款的确定办法:按定额模式计价,执行贵州省2004版计价定额(黔建办通[2005]36号文颁发)与相关配套文件计算。

合同价: (注:工程费用以最终审计结算价为准)。(环境管网、道路、绿化等工程暂定万元,不属于合同暂定价内)。

4.承包人建造师: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达到国

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开工日期: 2011 年 9 月 15 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12 年 9 月 14 日。总工期为 360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壹拾叁 份,合同双方各执陆份,壹份在相关部门备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全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bt项目施工合同)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过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票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