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奥体花园A区6#、7#、8#商住楼工程 工程地点: 贵州省威宁县

工程内容: 工程图纸所示全部内容(见施工图)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见附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所有施工图所示土建、装修、强弱电、给排水、室外道路、环境及附

属工程等全部内容。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 10 月 10 日(以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当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组织甲方、质量监督站、设计院、地勘、 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按国家定额工期 (天)。

开工日期在本合同签署时未确定的,则以甲方另行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备案要求。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约柒仟万元 (人民币)¥: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答疑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示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贵州省威宁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在执行中协商补充完善。并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作为合同法律附件,如本合同内容与补充协议产生矛盾之外,均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发 包 人:承 包 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账号: 邮 政 编 码::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账号: 邮 政 编 码: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见《通用条款》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2 本合同专用条款 2.3 本合同通用条款 2.4 中标通知书

2.5 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答疑文件 2.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7 图纸

2.8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2.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进一步规定如下: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除非别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建设部分第107号、《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及国家、本地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二: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示范文本)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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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的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协议书、专用条款填写范例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辛集市东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承包人(全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玉玻璃厂厂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3. 4.。 5.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主厂房土建、主体钢结构工程、工艺钢结构,屋面、墙面、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电,附属房屋及室外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06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3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