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保险合同样本

篇一:2014保险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青岛昊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青岛机关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照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机动车保险理赔的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以维护客户的保险利益为宗旨,以甲乙双方形成战略合作伙伴为目标,开展和谐、深入、顺畅的合作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协议:

一、总则

1、甲乙双方必须坚持以诚相待、信誉至上的原则,双方均有义务防止任何损害对方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发生。

2、甲乙双方应自觉维护对方的形象和声誉,强化对客户的服务意识,各尽其责,责权分明。

3、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定期进行业务情况的沟通和交流,保障沟通顺畅。

4、甲乙双方在处理涉及对方的案件时,均应以诚信为基本原则,不得有任何欺骗行为。共同把握保险理赔原则,准确确定保险责任。如遇到其他非原则问题,以友好协商,换位考虑,达到双方满意为准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保险代理公司行政批文,营业执照等文件

2、由甲方派专人负责安装计费系统、并提供保险单据、保险发票。该人员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3、 在没有安装系统之前由甲方派专人跟进甲方的业务询价,出单,送单等要求。

4、 对于车险的政策,甲方必须对外和保险公司的对外公布保持一致。

5、甲方不强迫客户在乙方修理事故车,但尽量向客户做好解释和推荐在乙方进行修理。乙方要凭借自己的服务和修理质量去争取客户,最终选择权在客户,乙方应与客户自愿达成修理意向。

6、甲方承诺,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工作区域内,完全服从乙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甲乙双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甲方随时接受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调换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独立的办公区域及必备办公用品,和相对独立的客户接待区域,以便于双方业务的开展。

2、乙方应在办公场所内应设立醒目的保险服务标识。所有标牌需按甲方统一标准制作。

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真实、详细的客户资料

4、乙方保证将协助甲方在查勘定损过程中向被保险人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并予以配合。乙方代理客户向甲方提交的各种索赔单证和手续要保证真实有效。

5、乙方修理客户车辆的费用必须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客户车辆在乙方拆解、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整车被盗、零件丢失或其它意外损失应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承接甲方送修的各种车辆及甲方保户进行修理的车辆,乙方必须在修理车辆前,提供给客户相关的质量保证,且质量保证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标准,喷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半年。

7、乙方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原厂配件,配件价格执行甲方审核后的原厂统一报价,使用非原厂配件,被甲方发现或客户投诉至甲方,经核实无误,乙方必须赔偿客户损失,并承担由此造成客户的其它损失。

8、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调度为客户安排救援服务,施救费用按双方协商核定为准。

三、核算方式及利润分配

(一)、核算方式

甲方每月20号前与乙方就保费、手续费及税金进行核对,25号前结算。

(二)、利润分配

1、甲方承诺,需要甲方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保险事故车辆在乙方修理的,甲方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修理内容和价格:

⑴乙方具有专修资质的车型或车系,其工时标准按乙方对外公布的工时标准的折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最终要以甲乙双方共同接受和认可为标准。

⑵乙方具有专修资质的车型或车系,其配件价格按车辆修理时乙方配件对外销售价格的执行,但不得高于本地区其他专修店的对外销售价格。乙方需向甲方提前报备《配件价格表》,有价格变动的,乙

方应在执行变动价格1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配件能单独提供的,乙方不能以成套或总成向甲方报价。

⑶修理和更换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同车主共同协商确定,以三方均满意为标准。

2、甲方就乙方客源所办理的保险费用按保监会规定的价格出单。在此基础上提取 作为乙方手续费用。

四、合同争议的处理

1、上述协议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反,一经证实,在通知对方之日起协议自动失效。

2、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异议的问题或其他不妥之处应在三日内以正式方式向对方提出,本着及时主动,友好协商、相互理解的宗旨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纠纷。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和完善,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果。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设附件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 险 合 作 协 议

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 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 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 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 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

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 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0.3元人民币。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 其它约定

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

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三:共保合作协议书样本

共保合作协议书样本

协议书编号: 共保字[2003] 号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域合作,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共保合作保险产品范围 (1)、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2)、工程险及其附加险;(3)、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5)、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及其附加险;(6)、其他甲乙双方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险商品。

第二条、共保原则 甲乙双方应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共保合作业务。

第三条、共同承保人及经办机构 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为“第一承保人”邀请签订本协议的另一方参与该笔(批)共保业务;接受邀请并同意参与承保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另一方作为“第二承保人”,双方作为“共同承保人”对该笔(批)共保业务进行承保;双方同时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见附件1)作为共保业务确认凭证。

第四条、共保业务承保比例 “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在“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确认(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合作社保险合同样本)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各方具体业务承保比例。

第五条、共保业务运作方式

(一)、共同承保人代表: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共保合同时,应各自确认一位工作人员作为以后共保业务的具体承保负责人。甲方承保负责人: 乙方承保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第一承保人”的承保负责人或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权代表共保业务双方处理“共同承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日常业务事项。

(二)、共保业务保险方案的确定:每一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方案按“第一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甲乙双方签署“共保业务确认书”后,“第二承保人”需无条件接受及执行该保险合同。

(三)、承保出单:

1、共保业务保险合同 “第一承保人”根据其所隶属的保险公司已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

会报备(或报批)并已获批准可以公开销售的保险条款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并出具相关保险单证。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通过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确认共保此一(批)保险标的。同时,“第一承保人”应将其已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副本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留存。 “第一承保人”如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二承保人”,并得到“第二承保人”同意对该保险合同进行“第一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书面答复。否则,“第二承保人”将不承担因修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险赔款与费用。

2、共保业务保险费 “第一承保人”应负责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第一承保人”应于“共保业务确认书”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第二承保人”按双方确认的业务承保比例划拨保险费。否则,双方签订的“共保业务确认书”自动作废。 “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第一承保人”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所收到的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费金额向“第一承保人”开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否则,“第一承保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向“第二承保人”追回该笔费用。

3、共保费用 “第一承保人”应向“第二承保人”提供该笔(批)共保业务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其他说明文件,以免“第二承保人”重复纳税。另外,“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的“第一承保人”可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续费”,具体“共保手续费”金额由双方按照业务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共保业务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义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中“第一承保人”获悉被保险人出险或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书”(或同等效力单证)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笔(批)业务的“第二承保人”。

2、核赔权限共保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确认应符合相关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并以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方法、范围、流程、标准为限。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以保险行业惯例为准。缺乏惯例的,甲乙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保险公估人”确认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事故损失额。

(1)、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时,“第一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缮制“赔款计算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2)、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壹百万元以下(含壹百万元)时,“第一承保人”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3)、损失在人民币壹百万元以上时,“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共同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但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4)、如有特殊业务需要,“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协商有关理赔及赔款事宜。

3、赔款、检验费、聘请公估人的费用分摊聘请保险公估及其他“共保业务确认书”各方认可的费用(如有)根据各方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

4、 共保追偿 “第一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实际追偿费用支出及追偿所得均按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第一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第二承保人”划付其应得的追偿款。 5、 拒赔答复未经“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同意,“共保业务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

(五)、退保、退费处理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退费要求时,由“第一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一份递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相关单据的五个工作天内按照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共保业务其它约定 1、咨询服务 “第一承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2、防灾防损服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约定的“第一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损咨询服务,如需费用,必须书面通知“第二承保人”,经“第二承保人”书面确认同意后,该笔费用由“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所占比共保业务比例分摊。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周年;本协议自然或因故终止后,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确认共保的未失效业务,甲乙双方仍然必须遵守本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条款的约定。 2、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3、本协议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双方分歧及异议。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书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