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

篇一:中央机关等单位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名录

中央党群系统等单位评比达标表彰(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保留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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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集团公司“五一劳动奖章”先进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的忠实守护者

——记集团公司“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京隆发电公司王彦刚

如果你在京隆发电公司提起一个人,所有人都会不约而同地竖起大拇指。因为,他没有豪言壮语,却始终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认真对待本职工作;没有惊天动地之举,却将自己全部的青春与激情奉献给了的企业,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出了自己的所有心血,在平凡的岗位上践行着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彰显着新时代电力工人的风采。“我喜欢电厂的检修维护工作,我愿意为部门、公司的发展尽我所能,我非常珍惜公司给我这个机会和平台,让我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去管理好我们的设备。”这些朴实无华的话语就出自他之口,京能集团2012年“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设备部部长王彦刚。

坚持完善点检定修制度,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设备部是发电公司最重要的部门之一。王彦刚自2010年由内蒙古大唐托克托发电公司调入京隆发电公司以来,带领设备部全面推行、完善点检定修制度。他要求部门各专业每月对所属设备制定详细的点检定修计划并严格执行,以使设备专责人能够及时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态,针对不同健康等级的设备采取不同措施,避免“欠维修”与“过维修”,从而对所有设备进行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他强调做好基础工作的重要性。他要求部门各专业加强对各类台账的建立、完善力度,进一步提高各专业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点检人员的专

业技术水平及综合管理能力。在每周、每月的缺陷分析中,他要求对重复缺陷的原因及存在安全隐患、有劣化倾向的设备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下一步预防或治理方案,不断消除设备隐患,使得公司的设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京隆发电公司首次实现了两台机组全年无非停及无重大设备异常事故的良好局面,与他带领设备部全员大力开展点检定修工作,加强设备科学管理是分不开的。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做企业忠实的守护者

来到京隆发电公司以来,由于妻子、孩子在呼市上班、上学,他便常年居住在职工宿舍,经常过年过节都在单位与基层员工一起度过。作为部门领导,他总是优先安排员工轮流回家休息,而自己却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经常连续一、两个月回不了一趟家。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即将高考的孩子,但他始终坚守在生产现场,因为他明白自己肩上所承担的责任,这个岗位时刻都离不开他。他也知道自己亏欠家人的太多、太多,但为了保证公司两台机组能够常年安全稳定运行,他把所有的委屈都留给了自己。在公司日常维护、大小修以及设备抢修工作中,他都以身作则,与大家在一起冲锋陷阵、不辞劳苦、默默坚守。

2011年#2机组A级检修及2012年#1机组B修检修,是公司切入华北网之前最后的两次大型检修。为保证公司双机切入华北电网后能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面对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交叉作业多的情况,他带领部门全体员工团结一致、迎难而上,全过程奋战在检修现场,最后两次检修均实现了锅炉点火、汽机冲车、发电机并网一

次成功,各项指标达到全优的目标。他这种舍小家顾大家的工作态度以及强烈的责任感、荣辱观,深深地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位京隆人,为公司所有员工都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培养一流员工队伍

设备部是一支非常年轻化的队伍,员工平均年龄只有30岁出头。作为部门的带头人,如何能打造一支专业技术强、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团队,需要有一系列科学、人性化的管理方法。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待遇”,这是王彦刚提出的用人准则之一。2012年,公司全员岗位大调整,他作为部门负责人,高瞻远瞩、大刀阔斧地对原有岗位分配进行改革,大胆使用一批有能力、有学识、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大家信得过的年轻人,让他们走上了生产管理岗位。目前部门副部长、各专业室主任均为80后年轻人,这在很多企业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工作中,他放手让大家去干,同时注意把握大方向,替年轻干部掌舵,为年轻员工指引方向,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来京隆发电公司的三年多的时间里,他多次获得集团、公司的表彰,在平凡的工作中赢得了所有人的尊重。生命的闪光不在于地位是否显赫,而在于在普通的岗位中有没有奉献的激情。王彦刚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用执着的行动铸造着自己壮丽的人生,为企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全部力量。

篇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1?77号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