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2011.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年版)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永固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
(4)、天然气管道安装(接入红线以内的干管);
(5)场区内市政主水管至业主一户一表止的所有管道及安装;
(6)、场区内生化池后的市政排水主管;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 从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之日起第XXX个日历天(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XXX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8、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补充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XX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1.1.1.4
1.1.1.5 1.1.1.6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1.1.1.81.1.1.9
1.1.2
)承包人。
1.1.2.5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篇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年版)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
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2、工程规模: 承包范围: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尺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 日年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篇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2009年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1.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号
资金来源: 国有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基础开挖、垫层铺设、安装波纹管、建设检查井、跌水井等,完成后进行试验等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一日(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施工中接受监理、区、镇相关人员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质量检查制度,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贰佰玖拾捌万贰仟陆叁佰壹拾陆元柒角陆分整包干(人民币)¥:2982616.7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30308.13元。(增减工程量以实收签证为准进入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招标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 9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