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建筑的施工合同

篇一:学校建设施工合同

*******县*******乡*******小学学校建设

施工合同

甲方:*******乡人民政府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小学学校建设施工事项协议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乡*******小学校舍建设

2、工程地点:*******乡*******小学原校址

3、工程内容:

(1)新建教室、办公室、多功能室、餐厅71间(约1980平方米);

(2)厕所6间(约120平方米);

(3)传达室2间(约40平方米)

(4)院墙:100米(含大门)

(5)硬化路面:厚度大于15厘米。(小计1520平方米) ①大门前主路200平方米;

②院内主路800平方米;

③教室门前340平方米

④厕所、门卫范围内硬化180平方米。

(6)餐厅内灶台2口,操作台1个。

(7)配套水电工程。

(8)平整校园,垒挡土墙100米。

二、质量要求:

符合《*******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设质量要求》

三、图纸:

使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设施工图纸》

四、工程施工要求:

1、门窗要求:尺寸见图纸,门框使用东北松,上亮穿16号钢筋6根,钢筋内涂防锈漆,外涂调和漆,所用木材必须烘干后制作。刮腻子刷低油,再刮腻子刷调和漆三遍。铝合金窗使用标准1.2CM厚铝材,颜色由甲方定。

2、散水坡:散水坡(三面),每间设一纵沟。

3、每口教室设前后两块黑板,标准为4米×1.2米。

五、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六、质量监督:

工程的第一质量监督责任人为施工学校校长,县危改办进行重点环节(基础、钢筋及制作、砌墙过程、屋架、水电、屋面防水等)质量监督。通不过验收的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

的施工。工程结束后,未经质量监督人同意,不得申请验收。

七、质量保证:

土建工程部分基础、墙体50年不裂缝及变形;防水10年;水电:50年。

八、安全责任:

乙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施工、材料质量责任:

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材料、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负责调换,保证工程质量。

十、合同金额:

大写:

小写:

十一、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开工,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启动资金,剩余款项在竣工通过县危改办组织的验收,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后,(除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甲方一次性拨付到位。通不过验收的甲方拒付工程款项,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补助款拨付,乙方必须提供相关建筑业手续及建筑业发票。

十二、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危改办一份。

十四、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

十五、合同签字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章) 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篇二:1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

1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2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答: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答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4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答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5 某小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降低塔式起重机高度和拆除塔身标准节过程中,因违章操作,配重臂突然向下坠落,造成起重臂倾覆的重大安全事故,致3人死亡。

直接原因:在降低塔式起重机的高度和拆除塔身标准节过程中,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将大臂和塔身用螺丝紧固,因变幅小车操作速度快,造成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与配重臂失去平衡,致使配重臂向后倾翻,起重臂在空中翻转180度后砸向后方建筑物。

间接原因:一是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拆卸资操作技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无《拆装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冒险操作;二是建设直接指派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不制止、不管理;三是监理公司在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拆卸塔式起重机资质情况下,未加以制止或按有关规定下达《工程暂停令》,酿成重大事故隐患。

6 某工程施工现场木工组长带领邵xx到冷却塔安装竖井闸门。闸门沿门槽放下约700mm后就再也放不下去了,邵xx说下去看看,就揭开盖板面对竖井,两手撑住主水槽两壁向下跳,坠入中央竖井并滑进循环水管底部,因落差高达11.33米,故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邵xx过于自信,没有踩配水槽口作为中间踏步下到主水槽底板,而是迅猛地往下跳,在重心失稳、双脚悬空的状况下滑入中央竖井。

7.刷漆违章抽烟 引火烧身死亡

某电厂水塔筒壁防腐抗渗涂刷中用慢速卷扬机提升吊篮上载五人和20桶漆及半桶备用稀料起落作业。后临时工李xx和黄xx抽烟,将未燃尽的火柴杆丢在油漆桶内、油漆、稀料瞬间起火,李xx被烧死。

事故原因分析: (1)工地各级负责人对防火安全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李xx和黄xx二人易燃品旁抽烟并将未燃尽的火柴杆抛入油漆桶内起火。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8 某桩基施工现场,9名农民工用钢管抬长17.5米、直径0.6米的钢筋笼时,钢筋笼着地碰破沿地面明设的380伏电缆线接头处,致6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原因:打桩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对现场的380伏临时用电线路未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措施,而是随意沿地面明设,接头不按规范处理。间接原因:1.临时用电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设配电箱,违章接线;2.资质挂靠单位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提供了施工的有关资料证明,又不对其施工作业进行跟踪管理;3分包单位虽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但未进行督促整改; 4. 监理公司仅以《监理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将事故隐患通知给施工单位,未能做到跟踪监理;5. 总包单位未实行总承包管理,直接指派施工队伍,联系个人进行打桩施工;6.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办理工程的相关手续,制定不合理工期;7. 区对所属建筑施工单位及建筑市场

关于学校建筑的施工合同

实施监督管理不力。

9 某建设工地, 施工单位自制 “炉具”(铁桶)为地下消防水池浇筑混凝土实施保温养护,作业后对其进行了全封闭,产生了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无法排除,待施工人员再次进入消防池内作业时,导致5人一氧化碳气体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 。

直接原因是在无通风和排毒措施及任何安全防护情况下,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工人进入含有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的消防水池内作业,1人中毒后,4人先后冒险施救,加之水池及泵房内的脚手架尚未拆除和进出水池的预留口位置高且窄小,难以逃生,造成了事态扩大。

间接原因:一是施工企业 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常识培训教育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检查又不到位,使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二是 监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和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是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后补签,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10办公楼的修建工程承包给王某(无建筑资质),王某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又将装饰工程交给李某组织施工。李某组织胡某等人进行施工。胡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达七级伤残,问:此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发包人、王某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1、雇主依法对雇员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王某将装饰工程承包给李某后未尽到严格的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胡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某公司应对王某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胡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听劝阻擅自在刚砌好的扶栏处倒垃圾摔下受伤,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故应依法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11总承包商是否对指定分包商承担责任

某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承建由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指定分包?总承包单位B公司是否有责任?什么 是“总包管理费”?

1.B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作为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因为,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

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B公司虽然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因为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2.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具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二方面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同时,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防止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但是,“可得利益”要求不得超过违约者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对守约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这种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其他别的时候。另外,为了防止违约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守约者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违约者承担。例如,继续履行、变更合同等所支出的费用。当然,违约者也可以以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为理由来抗辩守约方要求超额的赔偿要求。由此看来,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高速公路公司将某路段发包给A公司,同时指定将工程一部分分包给B公司,后某高速公路公司以超付施工款为由,起诉A公司和B公司,要求返还多付款。A公司认为,原告未通过A直接向B公司拨付工程用料及借款,导致超付B公司工程款280余万元。原告应对其自身指令和行为承担后果。A不承担责任。B公司辩称,原告与B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起诉B集团没有依据。

12A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公司同意,B公司分别与C设计院和D建筑公司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C设计院对A公司的办公楼、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由D公司根据C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问:B公司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因设计不合理造成质量缺陷,A公司可以以告谁?

篇三:XX学校建筑施工合同书

建筑施工合同书

甲方:XX

乙方:XX

甲方XX改造,现委托乙方施工承建,甲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即包工包建筑材料。为确保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名称:XXXX。

二、 工期:XX年XX月至XX年XX月

三、 工程议价:XX 元。

四、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 工程内容:大门拆建,门卫房拆建,围墙拆建,硬化篮球场,

排球场,操场垫高整平铺石粉,教学楼内外粉,校路铺花砖,楼前区铺花砖等。

六、 乙方在建设施工时,一定要保证质量,如有不符合质量问题,

要求翻工,造成的浪费由乙方负责,并负责翻工费用。

七、 乙方在施工期间要做好安全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

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 在改造期间,任何一方修改施工内容,增加工程项目,必须甲

乙双方商量,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九、 甲方需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场地通水通

电。

十、 付款方式:完工后,经甲方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作补充

条文。

十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确认后,双

方法人签字即可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十三、 结算付清工程款后,本合同书自然终止无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Xxxx年X年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