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条件

篇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比较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比较

(一)前言

(二)违反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争议评审机制探讨

(四)监理人职责对比

(五)竣工结算条件对比

(六)工程预付款与预付款保函

(七)工程变更范围与程序

(八)合同解除条件与程序

(九)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一)前言

建设工程一般具有工程周期长,工程各方关系不对等,工程总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当事人各方自行订立的合同往往无法顾及建设工程的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条件)个方面,或者由于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不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及社会的稳定。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FIDIC条款),目前国际通用FIDIC条款版本的是1999年编写完成的,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由于FIDIC条款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很快在国际上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然而,由于法律体制不同,FIDIC条款在我国除了在一些国际投资项目中较为常用,在内地大量的工程实践中并未真正得到广泛使用。

1999年由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借鉴了FIDIC条款的框架结构,开始向国际接轨,对施工过程的过程及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划分。这个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工程合同》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有条款三个部分。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及当事人的概况,通用条款是《工程合同》中最详细的部分,关于施工过程的各个方面都及细节都由它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当事人可就建设工程中的任何需要约定

的条款在专有条款中进行约定。专有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专有条款中没有约定的,适用通用条款。

《工程合同》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与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相比较,它还有许多差距。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工程合同》缺乏招标文件。

200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预审文件》、《标准文件》),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

新的《标准文件》及《预审文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大程度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一些施工惯例,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

《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根据《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目前《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为:

1、《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标准文件》不是强制性的对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实行,而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试行规定》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只能约束部门政府行为,而不能对公民意思自治的自由加以剥夺。

2、在目前阶段下,《标准文件》暂时只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招标工程。

为了保证试行的效果,《标准文件》在适用初期只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招标工程,对于比较小的工程,相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简明合同条款予以规范。

3、《标准文件》并不限制其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适用其条款。

像FIDIC条款一样,《标准文件》属于制定好的文件范本,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该文件的规则。

虽然《标准文件》是一个招标文件,其使用阶段与目前的适用范围与《工程合同》并不一致。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招标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标准文件》也有着详细的通用条款,而且比起《工程合同》,其国际化程度更高,权利义务的划分更加明确和公平。因此,在这里,我们着重将这两个文件的通用条款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区别列出来,分别通过短文进行对比,部分地方也会引到FIDIC条款的内容,从中可以更深刻的理解目前我国施工管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并更深刻的把握国内及国际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二)违反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兼评《试行规定》第六条 《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不再对通用条款有任意修改的权利,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与通用条款相抵触的专有条款无效。这一规定出发点是好的,通过限制专有条款的效力,对建设工程领域进行规范,避免因显失公平的条款造成纠纷。

然而这一规定在法理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可商榷之处。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而《试行规定》是由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效力等级只是部门规章,违反部门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那么对于《试行规定》第六条,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呢?

笔者认为,对于《试行规定》第六条,我们不应对其进行孤立的理解,而应该结合《试行规定》的其他条款来综合分析这条规定的效力:

1、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法律,为了鼓励交易,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应该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合同的效力是不能被轻易否认的。部门规章属于部门内部的办事规程,理论上说只在部门内部产生效力,随着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扩大,行政规章才开始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管理效力。如果任由规章否认合同的效力,将会造成大量的无效合同,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无法实现,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交易自由。因此,严格的从法理上讲,《试行规定》第六条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2、然而,结合《试行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可以理解第六条的规定意义何在了。

《试行规定》第二条“《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根据上条规定,我们就不难发现,《试行规定》的效力只及于试点项目,而并非及于其附件《标准文件》本身。由于试点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试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制作招标文件的政府机关的行为的一种约束,而不是对《标准文件》专有条款效力的约束。既然是约束本级或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那么该规章第六条的效力应该是没有异议了。

3、像FIDIC条款一样,《标准文件》并非只限于政府招标项目中才能适用,当事双方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约定适用《标准文件》的合同条件。但是由于《标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条文或表述,来禁止专有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应该可以理解为,在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适用《标准文件》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专有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是有效力的。

4、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探讨

虽然违反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过程中,在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完善的时候,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都已经承担了大量的判别合同效力的社会作用。

而现代社会,合同越来越呈现复杂化、专业化的倾向,每个合同中都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性条款。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制定者,不可能对每个行业的技术细节都知之甚详,因此很难制定出针对每种合同技术细节的全国性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因此,每个行业内部的大量的技术规范都是由各个专业的部委制定并推广的,而这些技术规范又是日常的大量合同所必须遵守的。

同样,由于每个地方发展条件的不同,地方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在合同实施地也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在许多时候,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不完善或无法事无巨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效力又该如何体现呢?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否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却并非对合同效力全然束手无策:

(1)如果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是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暂不完善,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制定的,那么该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在各自范围内应该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2)如果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制定是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目的是对法律或行政法规做出解释,那么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可以获得行政法规同等的效力,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3)如果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三)争议评审机制探讨

建设施工合同的过程非常复杂,合同期限一般也很长,且牵扯到多方利益及面对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因为存在着以上特点,几乎每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

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外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1999年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提供了如下几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仲裁、诉讼。这几种方式都有一定的缺陷。由于双方立场不同,和解通常难以达成;而以监理人为核心的调解,由于难以保证监理人公正的立场,其调解也很难为双方接受;诉讼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终极手段,但是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诉讼往往效率比较低下且不确定因素较多,而仲裁则费用昂贵,且这两种方式均会使双方对簿公堂,破坏合作关系,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正是由于上述争议解决方式均存在各种不足之处,1999版的FIDIC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了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工程界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2007年11月由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争议解决方面,也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99版)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设置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下面我们就对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价。

一、争议评审组的产生和构成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我们对比一下FIDIC条款的相关主要内容:

(1)争端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DAB)的产生。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提出将争端提交DAB的意向,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28日内,由双方联合任命一个DAB;

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 如何处理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

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

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异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异同

2011-04-20

黄鹏

一、合同文本背景介绍

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周期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当事人各方自行订立的合同往往无法顾及到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或者由于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造成各种建设工程纠纷,不仅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重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颁布以来已在国内建设工程项目中广泛采用。

200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标准文件》更大程度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一些施工惯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二、适用范围的对比

《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项目。。。。。。

由于《标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条文或表述,来禁止专有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所以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适用《标准文件》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专有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三、关于监理人的约定不同

(一)、对于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权

相对于《合同范本》,《标准文件》突出了监理人的地位,更加体现了监理人的重要性。。。。。。

(二)、对于监理人的权限

《合同范本》中没有专门条款来约定监理人的该权限。但《标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即使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在争议解决之前,也应暂时执行。。。。。。。。

四、关于工程预付款及预付款保函的对比

对于预付款保函,《合同范本》中没有的相关规定,而《标准文件》开始规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形式和作用。。。。。。

五、关于停工的对比

《合同范本》第12条约定了暂停施工,但只约定了暂停施工的主题,以及对工程停工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涉及工程暂停施工后的后续处理,以及停工期间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而依照《标准文件》12条的约定,暂停施工后,如果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监理人应当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无法复工的原因在承包人,则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无法复工的原因在发包人,则承

包人有权延长工期,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及和合理的利润。同时,该条也明确要求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时,承包人有权通知监理人在28天内准许其继续施工。如果监理人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将该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作为消项工程处理。

六、竣工结算条件的对比

(一)、关于存在争议的结算

《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对此只是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的最终结算中,发包人往往会利用一小部分工程所产生的争议而拖延给付大笔工程款,并以此要挟承包人放弃争议部分利益,而承包人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往往也无奈的接受发包人的安排。如此对承包人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为了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加强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标准文件》通用条款的17.5.2条第(3)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这样,即使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着争议,承包人也能尽快拿到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而对于有争议部分则提交争议解决程序,有利于争议得到更加公正的裁判。

七、解除合同的条件

两个文件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1、如果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根据《合同范本》,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而根据《标准文件》,承包人必须先发出通知要求纠正,通知发出后28日发包人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28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两个28日加起来也是56日,然而这个56日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范本》的起算时间是开始停工之日起算,而《标准文件》是从承包人发出通知起算,而且中间还要经过承包人停止施工这个程序。

2、承包人违约的

根据《标准文件》,承包人如出现违约情况,监理人会发出通知,如果28日后承包人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范本》条款下,则没有这个28日的宽限期,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八、关于索赔的对比

《合同范本》与《标准文件》都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索赔及程序进行了约定,但《标准文件》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进行了限制,即:

1、承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同时《标准文件》中对进行索赔时,监理人的工作约定的更加明确。

九、关于争议评审机制的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过程非常复杂,合同期限一般也很长,且牵扯到多方利益及面对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因为存在着以上特点,几乎每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 《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提供了如下几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仲裁、诉讼。而《标准文件》,在争议解决方面,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设置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标准文件》约定:在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后最长56日内,争议评审结果就能做出。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极大的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争议评审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并非终局性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果对争议评审结果不服,均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也来越高。99版的《合同范本》在实际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