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样本

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通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户型:室 厅 厨卫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件1:施工图纸;附件2:装修报价单)。

1.4 工程承包方式: (全包/半包)。

1.5 工程期限80天,开工日期2012年月 日,竣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详见附件二:装修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监理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3.1 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师(甲方委托的设计师/乙方设计师)提供,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施工现场留一份。

3.2 无论图纸由哪一方提供,乙方须对图纸内容进行消化审核,如有标注不详或不合理之处,及早提出进行补充更改。审核无误后乙方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设计方案不详或不合理为由变更施工内容。

第四条、甲方义务

甲方装饰装修的住房应合法拥有或经所有权人同意。

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 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5.2 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5.3 早上8点前及晚上7点后,以及中午12点至1点半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5.4 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5.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5.6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5.7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8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

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周期。(见附件6:装修工程变更单)

6.2 本合同所述及的“工程内容变更”,不仅指具体的项目,也指某具体项目中的具体数量变化。变更费用在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清。

6.3 工程中非甲方意愿增加项目或属乙方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

第七条、材料的供应和验收

7.1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3:甲供材料表。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4:乙供材料明细表。

7.2 甲方根据附件三提示时间提前进行材料采购,同时乙方在开工前要提供大致的工程进度表,以便甲方安排材料采购时间。

7.3 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到达现场,乙方经品质、数量验收后方可使用,一经使用即视为合格,由此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理由,拒绝修理或赔偿。

7.4 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7.5 对于已接收的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负责保管,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6 乙方所供材料必须与附件4上注明的品牌、型号、规格、材质相符,并在进场时提前1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应禁止使用。未经验收乙方私自使用和施工的,乙方须拆除已施工项目,并按该项报价双倍赔付给甲方。

7.7 乙方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按整套房屋已施工部分所有费用的双倍赔付给甲方。

7.8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如遇市场断货,须提前告知甲方。

7.9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无论价格上涨和下跌,均与甲方无关,合同价格不受影响。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 下列情况工期可顺延:

(1)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

(2)甲方原因造成材料延期进场的。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

(4)因天气原因,甲乙双方确认不适合施工的。

8.2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3 工程延期费为50元/天。

第九条、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9.1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南通市装饰装修规范。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附件5:工程验收表的内容组织联合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之处乙方无条件整改。整改确有难度的,视情况乙方须作补偿。

10.2 乙方须在附件五规定工序完成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甲方验收,乙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装饰工程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10.4 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水电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1)

(2)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施工期间的装修押金由甲方(甲方/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整改,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返工费、误工费。

12.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

12.6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2.7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 劳动力管理

13.1 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工作和乙方施工人员进出小区证件费由乙方(甲方/乙方)办理和支付。

13.2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严格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工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工地堆放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

13.3 施工人员可在工地进行午饭无明火烧煮,不得在工地留宿。

13.4 施工期间甲方认为乙方施工人员因工艺水平、工作态度、品格等原因,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施工人员。

13.5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13.6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施工和保修期间乙方工程施工人员所发生的所有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15.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

附件1:施工图纸

附件2:装修报价单

附件3:甲供材料表

附件4:乙供材料明细表

附件5:工程验收表

附件6:装修工程变更单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紫金城公共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程 名 程 地 同 编 包 包订 日

称:紫金城小区公共装饰工程 点:阜阳市人民路与南京路交叉口

号: 【紫金】ZJC- 09(1)人: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人: 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期: 2013年10月8日

紫金城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1.21.3 工程内容:(见施工图)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⑵ 种承包方式:

⑴ 乙方包工、包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⑵乙方包工、包人工及辅助材料,甲方提供主材 1.5 工期: 30天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暂定价为(人民币)600000元;金额大写: 陆拾 万元(人民币)。 合同单价按下表执行,数量以实际计量为准。

第二条工艺要求

地面大理石铺贴、墙、柱面石材湿贴工艺 1、施工准备

1)施工前应将混凝土垫层清扫干净,洒水润湿,如垫层发现有空鼓现象,应

将其撬起,对空鼓部位重新找平;地面大理石底部防渗透处理完毕。 2) 如墙柱体基层比较光滑,应将其凿毛后用水泥掺801胶进行拉毛,保证大理石与基层粘结牢固; 3) 检查墙柱体的垂直度 2、操作工艺

1) 根据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熟悉各部位尺寸和做法,弄清洞口边、角等部位之间的关系; 板块之间接缝要严,一般不留缝隙;

2) 根据实测情况,确定石材粘贴面厚度,在墙柱面上做几个灰饼; 3) 嵌缝:全部大理石装饰完毕后,应将表面清理干净,并按板材颜色调制水泥色浆嵌缝,边嵌缝边擦干净,使缝隙密实干净,颜色一致。 3、质量要求

1) 板材与基层粘接应牢固,不应有空鼓;

2) 表面整洁、颜色一致、接缝平直、图案拼合自然; 3) 石材板块边角方正、无裂纹、无缺棱掉角等缺陷。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将准确的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提供给乙方,以备甲、乙双方执行此合同过程中业务联系之用。 3.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接驳点,费用乙方自理。 3.3 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和工艺施工。

4.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4.3 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因违反安全防护规定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4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4.5 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条例,由于施工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4.7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8 负责做好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4.9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五条工程变更

5.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单》,明确调整的价款及工期的相应增减。

5.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负责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 5.3工程增项或变更,在不影响施工计划的前提下,不顺延工期。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 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整修并承担费用。

6.2 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洽谈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6.3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应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6.4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有法定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6.5 如甲方指定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以及整修并因此延误工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人推

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更换约定材料,且乙方材料已进场,甲方负责承担材料运输费、搬运费。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发生上述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8乙方代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经甲方和现场监理验收,并保持和样品一致,否则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 ⑵不可抗力;

⑶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约定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安装电器等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质量标准

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3、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5、 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在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篇三: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1.2工程内容: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详见预算清单)承包方式。

1.4工程期限: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自首次工程款足额支付及钥匙交付3天后计算工期)

1.5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为(大写,半包价(大写)整(¥: )。

第二条 工程监理

2.1如本工程发包人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2.2承包人有专业监理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3.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费(大写) 元。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开工前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和相联的社会关系。

4.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由发包人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发包人指定为本工程代表人,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结算交款等事宜,发包人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承包人的意见

均需通过代表与承包人接触。

4.7申请装修许可证及物业管理处应付的保险费、装修押金等手续费用均由发包人负责支付(物业管理需公司交纳工人出入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保护。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委派项目经理为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协调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若遇特殊隋况,承包人可作更改,并告知发包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施工项目时,须提前与承包人设计师、工程监理签订设计变更,设计师核价,双方签定变更单并与公司财务部结算付清增减工程款后交工程部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人员无权先做后签。

6.2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人自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还应赔偿。

6.3发包人在合同签定后,若删减项目,则不得超过造价10%,并且发包人须缴纳承包人减项总价8%的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供应到现场。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于承包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7.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等,必须与报价单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相符。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工程量变化超过10%或设计变更较多、较大;B不可抗力;C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停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8.5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支付赶工费。

第九条 质量标准

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3·15"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定,经认证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定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定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 环保检测

10.1所用装饰材料全部由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保证环保检测;如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在发包人指定点购买,承包人不予保证环保。

10.2验收合格,十五天后保证检测环保但发包人在十五天内必须保证保持每日通风4小时以上。

10.3发包人请检测部门检测时,须是双方认可的权威机关。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1.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A水电隐蔽工程、B瓦工、C木工、D油漆工结束时;发包人要对各阶段的工程质量及时验收,发现问题通知承包人返工或返修。如返工或返修仍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1.2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一周内组织验收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验收隋况,逾期视为工程合格,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1.3施工结束后如发包人已将装修钥匙换用后,发包人视为工程合格。

11.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起保修期为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缴款时请保存好承包人的收据,工程最终结算时凭收据结帐。发包人在付足余额后,承包人将装饰家居及钥匙交给发包人正常使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其入住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

1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消防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如因承包人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导致发生的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3.2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如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导致发生的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责任

14.1.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以及由

发包人引起的其他原因等,除工期顺延,还应偿付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误工的实际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1‰。

14.1.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或规格差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仍表示使用的而影响工程质量,其材料费、返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14.1-3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14.1.4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工期并顺延。

14.1.5发包人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承包人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14.1.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遵守装饰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有发包人提供给工人的小中、晚点等,发现一次,罚款发包人100元,第二次发现再罚款100元,若第三次发现类似现象,承包人将撤场停工,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2承包人责任

14.2.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无偿返修或返工,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2.2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视情况予以赔偿。

14.2.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已累计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不含主材费用)。

14.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15.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采取协商解决或请家庭装饰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15.2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泰州市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6.2工程量在±3%范围内一次性包定不再调整;如出入较大时按实加相应损耗结算;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6.3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

经办人:

承包人(盖章签字): 经办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