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施工后签施工合同处理意见

篇一:工程施工先建后补合同书(参考)

副 本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先建后补工程建设合同书

(协议编号:SXZLDH—2010—02)

工程名称:×县种粮大户×××项目_

管理单位: ×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单位:×县××镇种粮大户×××

监理单位(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先施工后签施工合同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管理单位:×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建设单位: ×县××镇种粮大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20xx年×县×土地治理项目土

地平整、开挖疏浚沟渠等部分建设内容采取先建后补的建设模

式,为确保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标准、质量、规模如期完成,

甲、乙双方为明确职责,经商定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县种粮大户×××土地治理项目土方工程_ 2、实行先建后补工程范围:

(1)开挖疏浚渠道13.075公里;

(2)土地平整3400亩。

具体内容详见实施方案附表

3、建设方式: 先建后补。即甲方委托乙方按批准的设计自行组织施

工,竣工验收达标后 ,甲方对项目建设按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二、甲方职责

1、甲方在工程实施前,须提供如下资料和条件:

(1)先建后补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图;

(2)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相关技术要求;

2、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甲方有权利对先建后补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进度、质量

和投资,进行监督和评定。

4、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好地方工作。

5、如有必要,甲方负责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负责

上报市级审批备案。

6、甲方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审核工作,乙方应予

以配合。

三、乙方职责

1、乙方在施工前,应提供如下资料和条件:

(1)工程开工报告;

(2)乙方与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技术方

案。

2、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上级审批的实施方案、技术要求及确定

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保证规模、质量到位,并按合同如期完成。

3、乙方应做好项目建设资料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完工后

连同竣工总结报告提交甲方。

四、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标准和方式

1、财政补贴范围标准

(1)开挖疏浚渠道16条13.075公里,折合土方19212方,单

价5.21元/方,总价100000.00元;

(2)土地平整3400亩,折合土方131533方,单价2.5元/方,

总价3288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补贴金额肆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428800.00)

2、补贴方式

先建后补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认定合格后,根据工程决算书并经中介机构验证审计后,甲方按验证审计后的决算金额扣除10%质量保证金,按审计决算金额的85%直接补助给乙方,超出甲乙双方协议工程量的投资额部分甲方不予补贴,低于甲乙双方协议工程量投资额部分甲方按预算单价相应扣减补贴金额,质量保证金待上级验收工程质量无问题后支付。

根据县级报账制原则,乙方申请拨款时应提供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书、施工(供货)合同、发票、市县验收单、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业主单位支付的银行相关凭证等相关附件。审核合格后资金由甲方一次性汇给乙方。

五、奖励与处罚

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工程或

施工内容给予处罚;

(1)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的单元工程,甲方可责令乙方即时返

工重做,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按设计规模施工,非经甲方同意备案,甲方有权责

令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其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能按协议工期完成建设任务,非经甲方同意备案(雨

雪等特殊天气不能施工,经甲方确定后除外),每延期一天,甲方处以乙方协议补助金额的1‰罚款,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未按协议履行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或补

偿;

(1)甲方超过工程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非经双方同意,乙

方有权拒绝执行;

(2)甲方保证按约定的程序和时间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若因甲

方付款不及时所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其他: _

六、开竣工时间(非客观原因不得变动)

开工时间: 2010年3月20日

竣工时间: 2010年6月20日

试运行期: 2010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

七、其它。

除本协议条款外,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后附表也是本合

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三份。正本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副本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二: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承揽任务量的不断加大,施工合同的签订逐年增加,施工合同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签订好施工合同,能够为履约过程中的签证、索赔以及工程款回收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对我们来讲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公司各层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较往年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需不断加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一、首先,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对于在市场中逐步萌生的个体发包人,则应着重审查其履约能力。通过严格审查,从而杜绝违法合同与无履约能力合同的签订。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近年来,我们在与建设单位洽商及签订施工合同时,普遍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很好的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极为详尽,能够避免因合同双方粗心大意或有意为之而造成的不公正,为将来合同的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目前在省内推行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近几年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纳入了合同条款之中,如详细规定了工程结算、审计的期限,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省内的建设项目尽量采用此文本。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必要,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三、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民扰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我们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四、先施工后签合同问题要引起高度警惕。

工程项目的主要条件尚未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之前,切不可盲目进场施工。公司曾有个别项目在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甚至工程价款及其确定因素等关键性内容也未与甲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盲目施工直至竣工,使我们陷于处处被动的局面。当前市场环境中,我们本

身处于弱势一方,必须抓住施工前合同签订的有利时机,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万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边干边与甲方协商,在推诿扯皮中丧失掉自身的权益。

五、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大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因此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更应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确保赢利空间。

六、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此类情况应引起重视,尽量避免。

七、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我们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以及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八、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与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九、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为避免纠纷,我们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十、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我们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的。

总之,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在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能因为我们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就一味地迁就发包人,要敢于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四项注意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情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

第二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由于这类协议仍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

评析:“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期,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

评析: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1-02-13 20:24:41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