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污水处理工程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

立合同单位: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考虑到本工程的具体

情况,合同双方就甲方污水处理工程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内容、方式、要求

1.1 乙方对甲方污水处理工程除土建工程外承包。合同范围包括工

程设计、设备、电气工程及管道安装调试和甲方技术人员培训

及售后服务。消防、绿化、道路及照明系统由甲方统一负责实

施。

1. 2 甲方提供设计水质、水量参数如下:

见附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1.3 要求乙方处理出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一级排放标准。CODcr:100mg/l,BOD5:30 mg/l ,SS:

70 mg/l , 色度:50倍,PH:6-9。

二、 双方责任、权利及协作事项

第1条 甲方的工作

2.1.1提供施工用电及用水接至施工现场。

2.1.2 将污水处理系统所需的电源接到污水处理站内的电控柜上。

2.1.3 给水管接到污水处理区边界。

2.1.4 车间污水管接到集水池。

2.1.5 若有必要,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需的手续。

2.1.6 调试期间,操作工、药剂及时到位。

2.1.7(环保)竣工验收测试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在本合同总价内。

2.1.8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2条 乙方的工作

2.2.1 完成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任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向甲

方提供施工图贰套。

2.2.2设备、管道、电气及控制仪表的代购、安装及调试。调试前如

有需要甲方配合做好准备工作的,应提前至少十天通知甲方。

2.2.3 污水处理的技术调试。

2.2.4 为甲方培训污水处理操作工名。

2.2.5 提供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壹份。

2.2.6 提供污水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2.2.7 乙方保证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能达到设计标准。

2.2.8 保质期: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乙方保证承担的质保设备(除易耗品外)在设备安装

完成之日起壹年内免费保修(甲方人为操作失误除外)。壹年

后的设备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 项目验收

3.1 乙方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出水达到第一条第3款污水

处理要求指标,采用现场运行方式,由当地环保局现场采样测

试验收。

3.2 由甲方向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验收,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

准,即为验收合格。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4.1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百万元整(¥200.00万

元整)。

4.2 支付方式:

4.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支付乙方按总额 20 %整,计 40.00

万元整。

4.2.2乙方图纸交付甲方一周内,甲方即支付乙方按总额40 %整,计 80.00 万元整。

4.2.3乙方土建完成,设备进场时,甲方即支付乙方按合同总额 30 %

整,计 60.00 万元整。

4.2.4本项目经当地环保局验收达标后一周内,甲方即支付乙方按合

同总额7 %整,计 14.00 万元整。

4.2.5本项目经当地环保局验收达标后半年内,甲方即支付乙方按合

同总额3 %整,计 6.00 万元整。

五、违约责任

5.1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每天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支

付滞纳金。

5.2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合同生效后不能履行,责任方应按

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

六、 保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有关本合同业务时所获得的一切情报不经过对

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即使在本合同结束后,该情报的保密也一

直延续到非获取方的原因而公开为止。

七、不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有关本合同业务时,一方给另一方及第三者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害及费用时,该

方应负责处理解决,而不给另一方的当事人及其职工造成任何麻烦。

八、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所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可根据需要进行协商,并可另行

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2.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意见有分歧时,尽量谋求协商

解决。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时,可由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待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条款履行完毕

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九、其它商定事项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行:

帐号:

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 户 银行:帐号:电话:(盖章)

篇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合同书

项目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

发 包 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甲方)

承 包 方: 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订地点: 广东东莞

签订日期:2011年 11 月 15 日

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总体发包给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

1.2 发包方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 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

1.4 承包方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

1.7 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

1.12 开工日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 2011年 11月20 日。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

2.2 工程地点:东莞市长安镇

2.3 工程内容: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50000吨/天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的公辅设施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协议等文件。

第三条 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本合同书

2合同附件

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

4技术协议

5现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 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 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合同标的

4.1 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

标见技术协议。

4.2 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 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4.3 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 和保卫责任。

4.4 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 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

4.5 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 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伍仟伍佰万元。合同双方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

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6.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壹仟万元整,其余款项待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 2012年 10月 1日前联动试车结束,,2012 年 11月20 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8.1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 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合同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 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 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

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8.3 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 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8.4 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 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8.4.1 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 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 费用。

8.4.2 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 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 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 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快解决并有义 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

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 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合同项目” 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

8.5.1 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 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 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 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

8.5.2 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 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

篇三: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合同

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KJT20090905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农业发展银行建湖县支行 承包人(施工单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

见证人(建设单位):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

工程土建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各称: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

2.工程地点: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厂区内

3.工程造价: 万元

4.工期时限: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止,共天(日历日)。

二、承包形式和承包范围:

1.承包形式:固定价包工、包料、包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 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乙方应完成的工程

见(合同附件一)。尽管上述工程有具体规定及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工程范围,但

与乙方承包的工程有相连、相关或相通的工程或工作,在合理的理解和公允的判

断下应由乙方完成的。乙方应予完成,不得漏项,不得虚报。

三、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执行总价包干,详见分项工程及报价汇总表(合同附件一)。

2.本合同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包工包料条件下的固定不变

价。

3.因变更产生的工作量增减按实计算,并由甲方现场签字为准。

变更部分单价执行合同附件二中的相应子目清单单价,总价让利 %。

四、合同价款支付:

1.本工程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汇款结算。

2.具体支付方式:在建设方付款方式同步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支付。

2(1)按本合同附件一(分项工程及报价汇总表)中完成工作量的50%(A/O池

及其他构(建)筑物完成立模或形象进度的50%),付实际总价的25%。

(2)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量,付至实际总价的50%。

(3)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实际总价的60%。

(4)甲方整体工程验收交付建设方使用后付至总价的70%。

(5)土建工程余款在甲方整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第六个月和第十二个月分二期付

清。

五、工程分包及转包:

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的工程分割后分包给他人施工。

六、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适用标准和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其它现行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范等。

七、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

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3套。

2.如有设计变更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图纸,乙方应及时配合施工。

八、甲方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姓名和职权:

1. 甲方代表:杭小旦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施工日常协调管理,进行隐蔽工程、中间体、日常检查并签署确认书。

2.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履行本合同工程项目和全面管理。)

九、甲方义务:

甲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与业主协调,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及建设方共同协调提供出口(接点进入施工场地范围内);甲方供给乙方所需的水、电应按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

3.甲方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的材料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5.协调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临水、临电等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以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十、乙方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及有关文件。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进场计划。

3.乙方负责的下列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附材料一栏表,详见(合同附件二)。

4.乙方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的材料,在到货前一天应通知甲方代表准备查验,并在进入工地时向甲方代表出示产品合格证,检验单,且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必须运出工地,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保管好承包材料的合格证、检验单,以便工程验收时向验收方提供。

6.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防护工作。

7.负责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粉尘、防火、施工噪音等工作,并承担因此发

生的一切责任。

8.负责已完工工程的管理保护,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并承担其费用,直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

9.负责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各木的保护,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

10.搞好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工作,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其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安全施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2.如本工程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或交通要道附近,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此而引起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13.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14.积极配合甲方土方、水电、设备等项目的施工,不计取配合费。

十一、施工进度: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

3.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际进度与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十二、工期延误:

1.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1款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履行义务而直接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书,甲方须在两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凡确认的,工期得以顺延。

2.凡因甲方直接原因导致乙方窝工损失的,双方应商定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并以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3.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开工、滞缓施工的,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凡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和工程实际进度晚于经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的,均为工期延误。但因政府有关部门迟延验收造成的工程竣工验收延误,不视为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5.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若乙方不能完成,除按违约责任处罚外,甲方有权组织力量进行协助作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满足形象进度要求。

6.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程度,公平合理的协商处理。

十三、隐蔽工程和中间检查:

1.凡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确认书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中间检查:甲方代表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过程和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有权根据检查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3.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对中间体的检查不代表对工程的验收。

十四、设计变更:

1.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自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费用计算:按清单子目相应项目另加违约金。

十五、工程验收:

1.甲方初验:

(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初验。

(2)甲方根据图纸、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内容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工程的质量、数量、内容进行初步验收。

(3)乙方对甲方在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方面的问题,应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改和增补,并通知甲方进行复验。

(4)乙方向甲方申请初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的有关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甲方初验包括对资料的验收。

2.竣工验收:

(1)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期内,使全部工程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完成竣工验收;凡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迟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期为工程延误,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

(2)当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不能无故拖延验收时间。

十六、保修:

甲乙双方签署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甲方按保修书规定享受权利,乙方按保修书规定履行义务。

十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窝工损失,并有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窝工确认书的,该窝工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

(2)甲方若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给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给甲方1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甲方仍不能给付,自宽限期满,由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欠款的利息。乙方不得以甲方延期给付合同价款而要求顺延工期。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与甲方相关人员应保持正常、健康的工作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贿和变相行贿,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工程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非甲方原因导致工人浪工连续俩天不能按施工计划完工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10000元承担违约金,若工期延误达5天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的5%计算的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延误开工5天,甲方有权不经催告单方解除合同。

(4)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更换、修补或返工,直至达到该标准;因更换、修补、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补、返工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工程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经更换、修补、返工也不可

能达到或仍未能达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但甲方同意让步接受的,双方可协商降低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甲方按降低后的合同价款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若甲方不同意让步接受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的5%计算的违约金。

(6)上述第2款第(2)项和第(5)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或在上述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7)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8)本合同关于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排除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和政府有关验收部门致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十八、保险:

乙方负责为本合同项下工程和施工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

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达成协议。 二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十一、合同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的情况的,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

二十二、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约定事项处理完毕之日终止。

二十三、其它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

2.甲方任何员工的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3.合同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的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合同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