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篇一: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筑伯乐招聘网--()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筑伯乐招聘网--()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篇二: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主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日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水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l.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互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地

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又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官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

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篇三: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通用合同条款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13版合同”)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广西也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与99版合同相比,13版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8项新的制度。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0条,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47条,0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4条,13版合同虽然条款减少,但约定的内容可不少。这里,我主要针对13版通用合同条款简单讲一下。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1、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这里强调了图纸要经审查合格,明确了图纸的范围包括鸟瞰图、包括模型。

2、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施工现场应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期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1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3种情形:

①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而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②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③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也包括二次装修)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①缺陷责任期是扣留质保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就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而保修期则与质量保证金没有必然联系,即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满为由不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用保函);② 法律规定了部分工程的保修期最低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但缺陷责任期法律仅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2年,并无最低期限的规定。 2

也就是说,退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为2年,但法律规定防水保修期限是5年,虽然在满2年时质量保证金已全部退完,但在5年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漏水,承包人也一样要修复。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计算从实际竣工日期之日开始算,请大家结合上条内容来看。

5、基准日期:经招标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基准日期是判定某种风险是否属于承包人的分界日期。通常而言,在基准日期以后,因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变化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顺延工期。如,南宁市从2013年11月商品砼分有优质砼和普通砼,而文件规定,C50以上砼、超高层建筑或异型结构的建筑、跨江桥梁、城市立交必须使用优质砼,若工程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即使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能调的,我们也可以调,以基准日期为固定的一个时间节点调整。再比如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了某个比基准日期更严格的规范,实施此规范要增加很多费用,也是可以增加的。

二、条文解析

1、图纸提供的时间:发包人最迟不能在工程开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可以办理签证。

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发 3

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屋面一做法有5项,而施工图屋面一做法共有7项,我们投标只针对应清单描述报价,与图纸不符就属于清单错项,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②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如果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按2013清单计价规范,即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③未按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即没有按有效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如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土壤类别、土方运距,如果描述为“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就是没有按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承包人有权拒绝进场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若发包人未办完上述证件承包人进场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承包人也应承担其相应过错法律责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办得,合同是无效合同,施工许可证因为是签了合同之后再办理,所以无施工许可证合 4

同还是有效的,但违反有关规定,是要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但经我手的合同,如果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专用条款能修改,我都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发包人不能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仍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的,则所引起的违规罚款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的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协调处理施工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基坑支护时要注意,在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费用是由发包人承担的,如果发包人不愿意承担此项费用,施工造成临近建筑物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以请大家收集好资料。 5、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应当明确,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三方共同签订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由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

6、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前,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资料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