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开工令后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20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①合同协议书,②招标文件,③中标通知书,④投标书及附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⑧施工图纸,⑨招标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提供图纸6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投资控制与工程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签证单及联系单的确认以及付款及其它重大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投资控制工程现场管理及与外层协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技术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开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10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的相关时间内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开工前10天内发包人组织交底、双方及监理、测绘方签字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0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整个合同工期内。

(9)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正式开工后再提供图纸4套。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监理提供工程进度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进度款申报表,一式五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免费提供办公房2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备案资料;20天内完成场地临时围墙、宿舍、工地大门、七牌一图等,并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资料。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方无偿保护,交付使用后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与费用。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高压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施工期间确保周围地下管线、地上各种线路、临近建筑物的安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的其它措施费内,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整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场,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装表计量,按工地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并在当月工程款中由发包人代扣。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方必须配合其它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开工前10天向发包方提供两份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3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为乙方创造必要的开工条件,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而使乙方原承诺的工期受到实质影响 ,乙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同时乙方理解甲方前期准备工作的难度,免予费用索赔,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因此引起的工程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依据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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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

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

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2、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重庆高院的意见》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1、具有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除外(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

【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认为: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江苏高院第四条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种情形——也就是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江苏高院第五条认为认定为以上挂靠行为,还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

(1)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高院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

——由此可见江苏高院和安徽高院在认定挂靠经营上是有分歧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

【安微高院认为: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5)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参考自《江苏高院的意见》)

(6)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参考自《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自《江苏高院的意见》第六条)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安徽高院司法解释》第7条)

(三)、下列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1、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参考自《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第18条)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

3、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安徽高院的司法解释》第6条)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问题: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意见》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五)、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

(七)、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

(八)、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参考自《深圳中院意见》

三、关于违约责任、责任承担的问题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深圳中院指导意见》、《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三)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广东高院意见》

(四)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五)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六)“三无”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后,承包人仍然依发包人的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负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七)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四、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五、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如果该使用部分的质量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呢?);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工程质量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对造成质量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该条与上述最高院的第十三条有些差别)

六、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而行使拒绝交付工程的抗辩权问题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承包人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意见》《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的抗辩权。(此处的抗辩权性质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还是留置权性质的权利?)

七、关于工期的问题:

(1)、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2)、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等,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

方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浙江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浙江高院意见》

第十二条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浙江高院意见》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解美川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

【关键词】 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1.1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2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2.1 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通用条款》共有

11部分47条。基本内容包括:

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

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

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 质量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 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

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 材料设备供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㈧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 违约、索赔和争议。包括: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 其他。包括: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

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

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2.2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 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 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⑶ 合同工期

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文执行。

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0.00m以下工期+±0.00m以上工期。

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⑷ 质量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⑸ 合同价款

① 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 追加合同价款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 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a、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b、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 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

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方式。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

(1) 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

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㈠ 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㈡ 施工能力(业绩)

㈢ 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㈣ 社会信誉

㈤ 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

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

(2)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㈠ 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单体建筑工程:

① 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② 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㈡ 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如:人防工程中,统一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㈢ 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如: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

(3) 关于合同价款

㈠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如: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㈡ 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㈢ 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4)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如:“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

(5) 质保金的返还

根据法规的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在合同中应重申法定(或约定)各分项工程质保期限,同时,明确各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不要简单约定:“质保期届满ⅹⅹ天内返还”的不明确说法。同时应注意质量保修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