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成语故事

篇一:成语故事奉公守法

奉公守法

战国时期,赵国大将赵奢足智多谋,英勇善战,立下显赫的功勋。赵惠文王封赵奢为马服君,官列上卿。

赵奢原来是一个普通的收取田税的官吏。他对赵王一片忠心,收税时大公无私,一视同仁。

有一次,他到赵惠文王的弟弟、平原君赵胜家去收田税,谁知道赵胜的管家蛮横不讲理,就是不肯缴纳田税。赵奢根据当时的法律,严肃地处理了这件事,杀了赵胜手下九个参与闹事的人。赵胜知道后,大发脾气,扬言要杀赵奢。赵奢知道赵胜要杀自己,不但没有躲避,反而找到赵胜,对他说:“您是赵国王族的贵公子,却放纵管家违反法律。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国家必然衰弱。国家一旦衰弱,其他国家就会来侵犯我们,甚至把我们灭掉。到那个时候,您还能保持现在这样的富贵吗?但是,您要是能够奉公守法,那么百姓也会以您为榜样,天下就会稳定,国家也就强盛起来了。您身为王族公子,怎么能不重视国家的法令呢?”

赵胜听了这一番话,知道赵奢是个有才干的人,于是就在赵惠文王面前建议提拔赵奢。赵惠文王听从了赵胜的建议,任命赵奢为统管全国赋税的官吏。从此,赵国的赋税公平合理,百姓富足,国库得到了充实。

后来,人们就用“奉公守法”这个成语,指某人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做事非常规范。

我们都知道向人征收赋税是一件很难的事,因为人们都不愿意把自己的东西交公,所以征税的人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都很困难。但是,在战国时代,有一个征税的人,他非常厉害,无论是谁都应该纳税,他就是赵奢。

赵奢,是赵国的田部吏,专门负责征收田赋。可当时,征收田赋特别难,尤其是征收官家的难。那些当官的都不愿意交纳赋税,并且还凭借自己的权力抗税。因此,当时有一种说法:征收小官的,小难;征收大官的,大难;征收王亲国戚的,更难!由此可见,当时征收赋税是多么的难啊!不过,赵奢不怕那些当官的,无论是谁,他都不放过。

当时,赵国的相国是平原君。有一天,赵奢带人来征收平原君的田赋。在去之前,很多人都劝赵奢别去了,毕竟人家可是一个国家的相国啊!可是,赵奢不听,带着工作人员来到平原君的门口。赵奢向平原君的一位家臣说:我们是来征税的!谁知这位家臣傲慢地看一眼赵奢,说:“你知道你站在谁家府门外吗?”赵奢耐着性子点了点头。

这位家臣更傲慢了:“既然你知道,为何又来征收田赋”?

“难道平原君就不该上交田赋?”

“废话!平原君与惠文王是兄弟。还交什么田赋?还不快快与我滚开!”说罢,他就要赶赵奢走。

赵奢怒了:岂有此理!大王有令违抗君不交赋者,斩,来人将他绑了,就地斩首!这就样,平原君的家臣因为抗拒,就被赵奢给斩了。

平原君的家臣一看赵奢把他们的人说斩就斩了,都非常的气愤,都纷纷上来攻击赵奢。不过,他们哪里是赵奢的对手,赵奢再斩了一位家臣之后,转眼间又有平原君八名家臣先后被斩。顿时,平原君的大门口血流满地。看到这种情况,赵奢的随从都害怕了:赵大人这下可犯大罪了!杀了平原君的家臣,岂不是虎口拔牙。

果然,平原君知道后怒不可遏,命令武士兵把赵奢擒进府内,二话不说,就要问析。

赵奢毫无惧色挺着胸膛问平原君:“你为何斩我?”

平原君冷笑说:那你先回答我,为何一连斩杀我九名家臣?

赵奢说:“拒交田赋,王法不容。”

平原君又问:“你知道我是谁吗?”

赵奢说:“知道!”

平原君大叫:“既然你知道我是谁,为何敢杀我家臣?你也太大胆了吧!说完,又想命令手下不赵奢带去问斩。”

不亏是赵奢,在这命悬一线的时刻,依然沉着冷静,说:你是赵国相国,名扬天下的贤公子,可你却纵容家臣拒交田赋,不奉承公守法。如果都像你这样不奉公,王法会失去作用。有法不行,那谁还交田赋?赋税难征,那国家还能维持下去吗?法律不能发挥作用,而国家又很贫困,到时肯定会发生内乱,一旦发生内乱,外敌就会乘虚而入侵略我国。到那时候,国家保不住,你的地位,你的财富,你的名誉,又怎能保得住?反过来说,如果你能够奉承公守法,带头交付田赋,那举国上下也会跟着奉公守法,那样,国家必定富强,社会必定安定,你必定更有地位、财富与名誉,天下人也必定会更加尊敬你。

平原君听了赵奢的一番话,备感惭愧,也深深地佩服赵奢!于是,亲自给赵奢松绑,连连对他道歉。后来,平原君把赵奢推荐给了当时的惠文。

赵奢小传

赵奢,生年不详,大约死于公元前260年以前,赵国名将,曾担任掌管赋税的“田部吏”。赵奢在中国赋税思想史上的主要贡献,是他坚持以法治税。他认为,以法治税是以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破坏税法会导致国家法制削弱,而国家的法制一旦遭到破坏,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国家就会衰弱,诸侯就会乘机进攻,政权就会灭亡。赵奢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他认为,税法不仅平民百姓必须遵守,贵族官僚也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这就是执行公平。做到了执行公平,国家就会强盛,政权就会巩固。赵奢掌管赵国赋税期间,“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也为后世树立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执行如山的税官形象。

篇二:法治小成语

法不阿贵 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做到法不阿贵,可能会遇到种种习惯势力的阻挠,因此,我们一定执法守法,坚决顶住歪风邪气的侵袭。

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1]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法不容情

法律不会对坏人坏事加以宽容。

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但法不容情。” 法不徇情

法律不徇(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法制成语故事)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二回:“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直深戒。”

原文 墨者有巨子腹,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墨家有一个领袖叫腹(黄享),居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国的惠王(对他)说:“先生你的年事已高,又没有别的儿子。寡人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你的儿子了。先生你这件事就听我的吧。”腹(黄享)回答道:“墨家的法律说:?杀人的人处死,伤人的人处刑。?这是用来禁止杀人和伤人。而禁止杀人和伤人的法,是天下(人应该遵守)的大义啊。王您虽为了他开恩而命令官吏不要杀他,腹(黄享)我却不可以不按照墨家的法行事。”腹(黄享)不听惠王的,还是杀了儿子。

儿子,每个人私人所爱啊,忍受私利而行大义,领袖腹(黄享)可说是公道啊。 枉法徇私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出处 元·五磐《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

违法乱纪

违犯法令,破坏纲纪。 邓小平《克服目前西南党内的不良倾向》:“而且还会做出违反共同纲领和政策的事情,作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使自己完全居于无理和被动地位。”

约法三章 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以资遵守。

汉·荀悦《汉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

执法如山 王猛执法如山是出自司马光的《资治通鉴》的一个典故。秦王坚自河东还,以骁骑将军邓羌为御史中丞。八月,以咸阳内史王猛为侍中、中书令、领京兆尹。特进、光禄大夫强德,太后之弟也,酗酒,豪横,掠人财货、子女,为百姓患。猛下车收德,奏未及报,已陈尸于市;坚驰使赦之,不及。与邓羌同志,疾恶纠案,无所顾忌,数旬之间,权豪、贵戚,杀戮、刑免者二十余人,朝廷震栗,奸猾屏气,路不拾遗。坚叹曰:“吾始今知天下之有法也!” (选自《资治通鉴.晋纪》)

前秦王苻坚从河东返回,任命骁骑将军邓羌为御史中丞。八月,任命咸阳内史王猛为侍中、中书令,兼领京兆尹。特进、光禄大夫强德是强太后的弟弟,他借酒逞凶,骄纵蛮横,抢人财物子女,是百姓的祸害。王猛一上任就拘捕了他,进上奏章请求处理,没等回复,强德就已经陈尸街市。苻坚见到奏章后迅速派使者来要将强德赦免,但为时已晚。王猛与邓羌志同道合,斩除邪恶,纪正冤案,无所顾忌,几十天时间,被处死和依法黜免的权贵、豪强、王公贵戚有二十多人,震动了朝廷上下,奸猾之辈屏声敛气,境内路不拾遗。苻坚感叹地说:“我到如今才知道天下有法律了!”

明镜高悬

明镜高悬,传说秦始皇有一面镜子,能照人心胆。比喻官员判案公正廉明。出自《西京杂记》卷三:“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碍。”

据《西京杂记》载,刘邦攻入秦都咸阳,进入咸阳宫,巡视秦王室存放珍宝的仓库,只见其中金银珠宝,不可胜数。但是其中最令刘邦惊异的,却是一面长方形的镜子。它宽四尺,长五尺九寸,反正两面都能照人。如果用平常姿势走近它,照出的人影是倒立的人像。如果用手捂着心口走近它,就能照出人的五脏六腑,一部分一部分看得清清楚楚。如果有病的人捂着心口去照它,就会从中看到自身疾病所在的部位。如果女子的心术不正,被它一照就会发现她的胆特别大,心脏跳动也异于常人。据说秦始皇怕人怀有异心不忠于他,所以经常让宫女们照这面镜子,发现谁的胆特别大,谁的心脏跳得特别,就杀掉谁。

因为此镜功能奇特,后来人们以“秦镜高悬”来比喻当官的人明察是非,断狱清明。唐代诗人刘长卿在《避地江东留别淮南使院诸公》一诗中写道:“何辞向物开秦镜,却使他人得楚弓。”后来,许多当官的人为了标榜自己的清正廉明,都在公堂上挂起“秦镜高悬”的匾额。由于人们对“秦镜”的典故不太熟悉,所以就将“秦镜”、改为“明镜”,“秦镜高悬”便演变为“明镜高悬”

了。

后来,就用“明镜高悬”比喻官吏能明察秋毫,光明正大,执法严明,判案公正。也说“秦镜高悬”。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到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比喻作恶的人终究逃脱不了天法的惩处。出自《老子》。

春秋时期,大哲学家老子认为人世上的一切都符合一种宇宙自然规律,这种规律控制着整个宇宙的演化,任何违背这种规律的人和事物都会遭受相应的惩罚,这正是《道德经》中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原文

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是以圣人犹难之。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应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选自出自老子的《道德经》第七十三章

译文

勇于坚强就会死,勇于柔弱就可以活,这两种勇的结果,有的得利,有的受害。天所厌恶的,谁知道是什么缘故?有道的圣人也难以解说明白。自然的规律是,不斗争而善于取胜;不言语而善于应承;不召唤而自动到来,坦然而善于安排筹划。自然的范围,宽广无边,虽然宽疏但并不漏失。

法外施仁 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 明·李清《三垣笔记·崇祯》:“其驰驱通义一带,亦不无微劳可悯,乞皇上法外施仁。”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十三回:“当朝的圣人最恼的贪官污吏,也还算法外施仁,止于把他革职,发往军台效力。”

正身明法

端正自身行为,严明法纪。出处 《晋书·元帝纪》:“二千石令长当袛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

言出法随

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多用于布告。出自 毛泽东《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

1.一王之法----一王:一代王朝;法:标准。一个时代的规范。

2.一定之法----一定:固定不变。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再改变的法规。

3.入境问禁----境:国境;禁:禁止,指法令或习俗所不欢物事项。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先要问清楚那里有什么禁令。

4.十法九例----十种法律倒有九种是民间的成例。

5.匕鬯无惊----形容法纪严明,无所惊扰。同“匕鬯不惊”。

6.口含天宪----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

7.大经大法----根本的原则和法规。

8.大纲小纪----指大大小小的法律条文。

9.大明法度----明:严明;法度:规矩,制度。大力严明制度、法规。

10.乡规民约----指由当地村民共同制定并要求共同遵守的规约。

11.水懦民玩----懦:怯懦,软弱;玩:轻视。比喻法令、政策过宽,百姓就会轻视,不遵守,以至犯罪。

12.王法无情----王法:封建时代称国家法律。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

13.正理平治----指合乎正道的礼法规范,使社会安定有秩序。

14.正法直度----度:标准。严正法律,统一标准。

15.正身明法----端正自身,严明法纪。

16.严刑峻法----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

17.言出法随----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18.令不虚行----指制定的法令必须切实执行。

19.令行禁止----下令行动就立即行动,下令停止就立即停止。形容法令严正,执行认真。

20.居官守法----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21.必经之路----经:经过。必定要经过的道路。泛指事物必须遵循的规律或做事必须遵守的法则。

22.兴词告状----兴词:撰写并呈递状词;告状:打官司。写状词打官司。

23.网目不疏----网目:指法网;疏:疏漏。比喻法令法规细致周密

24.礼废乐崩----古代制礼,把它当作社会道德、行为的规范;把制乐人微言轻教化的规范。形容社会纲纪紊乱,骚动不宁的时代。

25.视为具文----具文:指徒有形式而不起实际作用的一纸空文。形容面对法规法令、文书条款等,仅将其看作一纸空文而全然不加以执行、实施。

26.伏法受诛----伏法: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诛:杀死。犯法被杀。

27.对簿公堂----簿:文状、起诉书之类;对簿:受审问;公堂:旧指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在法庭上受审问。

28.执法不阿----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29.执法如山----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30.执法无私----执行法令非常坚定,毫不动摇。

31.护法善神-----宋吕惠卿的别号。指法律的维护者。

32.坏法乱纪----破坏法制和纪律。

33.刑无等级----对犯人用刑不考虑其地位的尊贵和卑贱。

34.诛不避贵----诛:杀死;贵:富贵的人。惩治罪人没躲避富贵的人。形容法制之下不分贵贱。

35.论心定罪----根据犯罪人的动机和情节来判定其罪行。

36.法不阿贵----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7.法不徇情----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38.法成令修----指有法律为依据,行政命令也恰当。

39.法出一门----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40.法出多门----门:门径。指各部门各自为政,自立法制,使法令不能统一,无从执行。

41.法贵必行----法律贵在切实执行。

42.法无可贷----指按法律不可宽恕。

43.非刑逼拷----非刑:法律外的残酷肉刑。指使用残酷的肉刑进行审讯逼供。

44.非刑拷打----非刑:法律外的残酷肉刑。指使用残酷的肉刑进行审讯逼供。

45.私设公堂----私:私下,暗地里;公堂:旧指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指私下非法地设置审讯室。

46.纲目不疏----比喻法令细密。

47.纲纪废弛----纲:政纲;纪:法纪;废弛:颓废松弛。国家的政纲、法纪、秩序松弛不振。

48.纲纪四方----纲纪:政纲和法纪。用政策和法制治理天下。

篇三:关于法律的成语

关于法律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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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律

目无法纪

目无王法

法不阿贵

法不徇情

化外之民

结绳而治

金科玉条

居官守法

口含天宪

明正典刑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窃钩窃国

欺公罔法

深文周纳

绳之以法

舞文弄法

网漏吞舟

舞文弄墨

逍遥法外

言出法随

以身试法

以杀去杀

约法三章

执法如山

知法犯法 解释 科、律:法律条文。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不能变更的信条 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化:开化;民:民众。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即没有开化的民众。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 原指上古没有文字,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会清平,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 科、条:法律条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后指不能更改、必须遵守的信条。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处以极刑。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周纳:罗织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根据法律制裁。 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条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 网:渔网,比喻法网;吞舟:吞舟的大鱼,比喻大奸。网里漏掉吞舟大鱼。比喻法律太宽,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笔。故意玩弄文笔。原指曲引法律条文作弊。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知道法律,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徇情枉法

作奸犯科

例直禁简

法出一门

法无可贷

急急如律令

禁网疏阔 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奸:坏事;科:法律条文。为非作歹,触犯法令。 〖解释〗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谓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谓按法律不可宽恕。 本是汉代公文用语,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 指法律过于宽容。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三尺,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

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违犯法律条文。

亦作“舞文弄墨”。①玩弄法律条文,曲解其意。②玩弄文辞;耍笔杆子。

指曲解法律条文,妄生不实端绪,以加重人罪。

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

①谓犯法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亦泛指做坏事或与坏事有牵连的人不受追查。②谓置身事外,毫不关心。 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古代法律用语。援引律令,类比定罪。

律:规章,法则;科:旧指法律条文。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度:标准。严正法律,统一标准。

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因为犯罪,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是难以逃却的

【出处】清·梁启超《论权利思想》:“试一读欧美诸国法律发达史,如立宪政,废奴隶??等诸大法律,何一不目无三尺 弄法舞文 深文傅会 深文曲折 深文周内 违条犯法 舞弄文墨 析律贰端 析律舞文 逍遥事外 刑期无刑 引律比附 玉律金科 正法直度 执法不阿 罪责难逃

血风肉雨 自血风肉雨中熏沐而来。” 【解释】形容剧烈残酷的屠杀或性格刚强【示例】清·曾朴《孽海花》:“虽说~的

精神,断无惜香怜玉的心绪。” 【故事】

卖法市恩

以法为教

以杀止杀

以身试险

踊贵屦贱 〖解释〗市:买。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解释〗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解释〗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解释〗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踊贵屦贱”喻指严酷的法律

“石邑深涧”用来形容森严的法律。事实上,执法必严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秩序,但是立法的原则应该基於扬善。如果法律森严却不扬善,那么这些严厉残酷的施暴者本身也免不了被老百姓扔进那山涧的结果。 石邑深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