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婚故事

篇一:冥婚案例

冥婚案例一:

建安十三年(东汉末年),曹操的爱子仓舒(曹冲)夭折,曹冲之死,令曹操伤痛不已,尤其为此儿生前尚未议亲订婚感到遗憾。恰巧,司空掾邴原的小女儿,也在不久前夭折,曹操便建议两家联姻,让这对小儿女作为夫妻,合葬一穴。邴原以于礼不符回绝, “合葬,非礼也。(”《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曹操并不甘心,听说另有一户姓甄人家也有女儿夭折,便居间做媒,使已死的曹冲娶甄氏亡女为妻。两家于是挑选吉日举行“婚礼”,用夭者的木主替代“新郎”和“新娘”,其程式一如活人所行。然后再办葬礼,将两棺合葬一穴。 冥婚案例二:

太和六年,(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

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氏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资治通鉴?魏纪四?明帝太和五年》)

冥婚案例三:

这张相片是摄于1930-1933左右广东,左边的女子出生在一个大户人家独 女,男子是当地一有名帅哥,但家景不太好,富家小姐不幸早逝,亡去约十日后经6婆说媒,此男倒插门至女家继承家产。旧时风俗,成年男女未婚而亡不吉,有钱人家找活人嫁娶,一般人家是找故去的男女嫁娶,名曰阴婚。此女亡去多时用木架将其架立成礼故双腿悬空。

冥婚案例四:

“冥婚”在民国时期也颇流行,不少有钱有势的人家都会给早殇者办这门阴亲。这是一桩鲜为人知的蒋家“婚事”,说事这事,得交代一下蒋介石的父亲。蒋父名叫蒋肇聪,有三个儿子:蒋介卿、蒋瑞元、蒋瑞青。这里的蒋瑞元,就是蒋介石,也就是说,蒋介石是兄弟三人。蒋介卿是蒋介石的同父异母哥哥,是蒋介石父亲蒋肇聪第一任妻子徐氏生所;蒋瑞青则是蒋介石的同胞亲弟弟,即蒋介石亲生母亲、蒋肇聪的第三任妻子王采玉所生。蒋瑞青聪明伶俐,比蒋介石还有天赋,很讨人喜欢,蒋介石在《先妣王太夫人事略》里提到过这位弟弟,“其(蒋瑞青)居吾弟行为最末,而天赋殊姿,兄辈均莫能及。”

王采玉对小儿子自然疼爱万分,但不幸的是,蒋瑞青却没有福命,未及成年就病死了。蒋介石对这位亲弟弟亦很有感情,亲自为他写了祭文,手足之情溢于言表。蒋瑞青的死,让王氏遭受到很大的精神打击,悲痛异常,不久即病倒了。作为一位传统的中国母亲,王氏觉得很不住小儿子,未能把他带大成人。于是王氏做了她能做的事情,给小儿子办了一场“冥婚”:找了一个同样早殇的王姓女童,与小儿子合葬,给他娶了“媳妇”。后来,王氏又把蒋经国过继到蒋瑞青的门下当儿子,让蒋瑞青有了“后代”。女裙帔等毕备,媒者就墓备酒果,祭以合婚。”

古代文学作品中的冥婚:

唐人载孚《广异志》“王乙”条的故事是这样的,有个叫王乙的人,有一次因赶集从李氏庄门前经过。远远看见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孩,女孩也看见了他。两人有意,女孩便让婢女传话给王乙,让他晚上到庄上借宿。两人半夜相见,一番缠绵之后,女孩忽然觉得病了,有点心不在焉。王乙问是怎么了,原来女孩是翻墙来幽会的,翻墙时脚让墙角的爬齿刺破了,疼痛难忍。女孩临走时说,“看来我活不了了,如果你真对我有情,将来再经过时到我坟上看看,安慰一下我的灵魂。”后王乙当官东归,经过李氏庄时,听说女孩真的死了。于是私下与当年的婢女去女孩的墓上祭祀,伤心不已。不一会儿,那女孩竟然从墓里出来了,这时王乙倒地猝死。婢女见到王乙的灵魂已与女孩携手进入了坟内,于是两家结为冥婚。

据南宋人康叔闻所著《昨梦录》,宋时此俗在北方民间亦很流行,“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令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帖,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服冥衣,男带《元史·烈女传一》(卷200)记载,时有东平须城女子杨氏,以孝顺闻名,丈夫郭三去当兵后,她留下来悉心服侍公婆。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郭三战死疆场。杨母强行逼闺女改嫁,她流泪发誓不从。丈夫尸骨被送回乡后,公公考虑

到儿媳妇年纪轻轻的,将来必定改嫁,这样儿子在阴间就成了光棍,便打算托人给儿子找一个已死去女子合葬,给他办阴亲。杨氏听说后,更加悲伤,绝食五天,最后上吊死了,得以与丈夫合葬。

篇二:冥婚

冥婚小议

冥婚,亦称“冥契”、“冥配”、“幽婚”、“鬼婚”、“配骨”。旧时汉族替已去世的男女举行婚礼并迁坟合葬。因汉族民间迷信认为,人死后灵魂归至阴世冥界,故称替死者结婚为冥婚[1]。这种民俗由来已久,并且时至今日仍可见到。在我国北方的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北、陕西、山东、内蒙等,此风较盛。事实上,不止北方,不少南方及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甚至日本和部分东南亚国家也曾流行过类似“婚俗”。元代《马可波罗游记》中就有对鞑靼人冥婚的记载。[2]台南客家人“娶神主”之俗亦与我们所称之“冥婚”大同小异。可见,冥婚之风在我国不仅流传千年不绝,且盛行之范围也可谓遍及五湖四海。

一、冥婚之历史及现状

江林先生将冥婚的历史大致划为以下四个阶段:起源为殷商时期,发展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兴盛于隋唐五代时期,继续发展在宋元明清时期[3],这种划分应是比较妥当的。

从文献资料来看,先秦时期便已有了对冥婚的记载。《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郑玄注:“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对于嫁殇,郑玄注:“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合,死而合之。”郑司农说:“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孔颖达疏:“殇者,生年十九以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4]《周礼》中明文禁止迁葬与嫁殇,可见此俗在《周礼》之前已经存在,且应不是寥寥几例。多数学者认为《周礼》约成书于战国时期而非所托之周公所作,然此仍为我国古代可见的最早记载。至于甲骨文中所见的商王为其祖先娶冥之例,窃以为其以战俘生殉祭飨祖先之意为多,认其为冥婚或有不妥,但其所反映的“视死如生”之思想与后世并无殊异。 [1] 祁庆富[等]主编:《中华文化习俗辞典·文化习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 第1期。

[2]《马可波罗游记(第一卷)》。原文如下:“当某个鞑靼人有一个儿子,而另一家有个女儿时,虽然儿女们可能都已死去多时,但他们的家长仍可以替他们订立婚约。同时在纸片上画一些侍从、马和其它动物以及各种衣服、金钱、日用器具。家长们将这些纸连同正式订下的婚约付之一炬,以便送到阴间供自己的儿女享用,并让他们彼此正式结成夫妇。双方的家长在举行过这个仪式后,也就视为亲戚,和儿女们在世上真正结婚一样。”

[3][4]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第01期。

秦汉时期的冥婚几乎不见史载,这或许与此俗有违儒家思想且年代相去较远,文字多有亡佚有关。然并不可就此以为此俗不存于秦汉时期,郑司农之所言“今时娶会是也”便可证明汉代确有冥婚之俗。另外洛阳李屯东汉元嘉二年墓中所出的陶瓶腹上朱书的一篇镇墓文

[5],讲的便是早殇的一对男女由双方家长同意,经巫觋做媒,合坟结成冥婚之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冥婚始见于正史。其中最为出名的便是魏武王曹操为其子曹冲所办冥婚之事。《三国志·魏志·武文世王公传》载,邓哀王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其后,又有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资治通鉴·魏纪四·明帝太和五年》)。《北史·穆崇传》又可见:“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附马都尉,与公主冥婚”。这些都是皇亲贵戚之属,故可见于书载,现虽少见一般贵族、百姓冥婚的记载或相关实物资料,但亦可从当时上流社会的所作所为中窥得一二。

隋唐五代时期,冥婚更是多见,从皇亲国戚到贩夫走卒都不无例外。新旧《唐书》记载3例,出土墓志铭中发现10例,共计13例冥婚。[6]另外,不得不提的是笔记和传奇志怪小说中所载的冥婚故事,其当可看作是对当时冥婚习俗的反映。据统计(现可见),唐以前(魏晋南北朝至隋)共有此类小说27篇,唐代共有64篇,五代时期共4篇。[7]可见当时此风之盛。

以后各代,冥婚都见于书。如宋康誉之《昨梦录》对北方冥婚的叙述可谓十分详尽,从中可知宋代已有了专成冥婚的“鬼媒”一职。《元史·烈女传·杨氏传》中亦有载。另外,元代见于文字的还有前文所提的《马可波罗游记》,但其注解又言:“此风盖出于鞑靼,而非出于中国。据petis de la croix所引波斯某著作家之说,此风乃由成吉思汗所提倡,用以密结其臣民之友谊。见1205年颁布法令第十九条。今日(十七世纪)鞑靼人尚适用之。”[8]明清之际,还可见明杨慎之《丹铅录》,清赵翼之《陔余丛考》卷三十一,清陆容之《菽园杂记》卷五,清梁绍壬之《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清稗类钞》第五[5]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李屯东汉元嘉二年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7年 第2期。

[6]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 2005年第5期。原注为:“唐代墓志中有10例冥婚,周绍原编《唐代墓志汇编》载8例,周绍原、赵超编《唐代墓志编续集》载2例;较之姚文所录8例多出显庆一六三(张楚墓志)、元和O二二(李卅二娘墓志)2例。”

[7]宋文桃:《魏晋至唐五代冥婚小说研究》,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3-07-07。

[8] 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第01期。

册等等。[9]

若说笔记、小说之流尚有其不可尽信之处,各地方的方志中之所见当可谓信矣。方志大盛于清,所存亦多,故今冥婚之载多见于清、民国之际。如山西《隰州志》[10]、《介休县志》[11]、《直隶绛州志》

[12]、《大同市志》[13]、《左云县志》[14]等均有所载。

虽如前文所言冥婚之俗不绝于各代,但其却并不为作为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所认可。如曹操原欲与邴原结为亲家,邴原却拒绝道:“合葬,非礼也。”(《三国志·魏书·邴原传》)以后历代皇帝作此行径,也多为史官、儒士所攻讦、诟病。民间此俗虽不可尽,但各地方志均将此属列为迷信陋俗,持反对态度,认为“移风易俗,司

15民牧者所不得塞其责,而士君子亦当向乡党劝导之也”。[]

冥婚之俗虽可理所当然地视为封建迷信,但其并未随着我国封建时代的覆灭而湮没于滚滚历史洪流之中。如英雄刘胡兰牺牲后,还曾与和她一起牺牲的未婚村民石六地进行了冥婚。后刘胡兰烈士陵园建成,便在其母下胡文秀的坚持下拆散了女儿的冥婚。

时至今日,有关冥婚的种种仍可不时见诸于报。盗卖尸骨[16]、杀人卖尸[17][18]这等丧心病狂之行径虽为此中极端,但若无此俗,想必也少了这许多冤死亡魂。

二、冥婚之形式及试析

从历史上看,冥婚主要有三种形式:(1)娶死者为妻,又叫娶鬼妻。(2)嫁死者为夫,又叫嫁鬼夫。(3)鬼娶鬼或鬼嫁鬼。即男女双方死后,把女方的棺材抬到男方家里,然后象给活人一样举行婚礼,举行各种仪式。[19]由于所历时代久、地域范围广,加之“男女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个人的特殊要求等等诸多因素,[9] 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 2005年第5期。

[10]《隰州志》(明、清本重排本),1982年12月山西隰县县志编委会出版。

[11]《介休县志》(清嘉庆二十四年刊本),刻本。

[12]《直隶绛州志》(清乾隆30年刊本),刻本。

[13]《大同市志》(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11月第一版。

[14]《左云县志》之《天文志·风俗·丧》(光绪本),1992年10月翻印。

[15]《介休县志》(清嘉庆二十四年刊本),刻本。

[16]王庚星:《盗卖尸骨:恶俗诱发的丑行》,《家庭科技》,1994年 11期。

[17] 山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杀人卖尸配冥婚——洪洞县“2006·01·19”马宝虎团伙系列杀人卖尸案》,《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 第04期。

[18] 台建林:《如此民间封建恶俗止于何时》,《法制日报》,2007年1月25日,第008版。

[19]罗国杰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婚姻家庭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

冥婚之俗的具体形制可谓形式诸多,花样百出。江新建先生之《古代

21冥婚习俗》[20]及杨朝霞先生之《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中均有归述。

最为常见的一种冥婚形式,当是前文所讲《周礼》中所提到的“迁葬”,即生前本互无关系,未婚而殇的一对男女,由其家人将骸骨迁而同墓,从而使其能在阴间成为夫妇。此类冥婚的具体程序和仪式与普通婚礼并没有太大出入,“庆吊往来与生时结婚无异”[22]。除此之外,还有“

冥婚故事

迎茅娘”即用稻草扎成少女模样以礼迎娶合葬,“抱主成亲”及“迎柩归葬”即所谓人嫁鬼、人娶鬼,“冥婚女婿”即冥婚夫将冥婚妻的灵位移到自己家里中,使其有原配的地位,以享子孙的供奉、祭祀等等多种形式,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那么,这一素遭诟病的邪风陋俗流传千年不绝,乃至于今,究竟原因何在呢?侯法花先生之《冥婚的民俗学解读》[23]将其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即:灵魂不灭、家族意识、借冥婚获取实际利益及土葬的丧葬形式成为冥婚存在的重要的基础和载体。然私以为其后二者并不足以成为冥婚之流行的主要原因。

无可非议的,灵魂不灭这一观念是冥婚形成发展在意识层面内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古已有“视死如生”之说,死为生之延续,建阴宅、陪葬、供奉乃至冥婚等等都是这一思想观念的具体体现。在世之人自然无法窥得阴世之形状,故将阳世的一切一一搬用、嵌套,再加之以或美好或可怖的想象,并在道家神仙体系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较为“官方”的“冥府”。既然“冥府”与现实社会一般无二,那么它自然也应属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处于中国儒家的人伦观念和家族观念的统治之中。

在这两种思想意识的影响下,加之以早丧子女的亲眷对其的怜惜悲痛、寄希望于其能在阴世幸福和乐这一心理,冥婚乃盛。当然,人们出于对死亡和未知的恐惧而担心死者亡魂无所依托,返回阳间作祟,故为之婚配。也是原因之一。

三、结语

就冥婚的形式而言,夭殇男女之间的冥婚,只要不重金聘娶或随葬过厚,似乎对在世之人并无甚影响,甚至“男女”双方家庭相处与姻亲无异,还可“用以密结其臣民之友谊”。而活人与死者之间的冥婚,即前文的“抱主成亲”则以牺牲女子再结良缘的幸福为代价,是非常[20]江新建:《古代冥婚习俗》,《民族论坛》,1993年 第01期。

[21]杨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第6卷第2期。

[22]杜济美,郗济川:《武安县志》,民国二十九年铅印本。

[23]侯法花:《冥婚的民俗学解读》,《法制与经济》,2010年8月。

残酷的守节行为。

然而现今我国多行火葬,城市里的冥婚已甚少见,且多是原本的情侣一方意外身亡后,活着的一方为了寄托爱与哀思而以冥婚的形式把对方视同配偶加以祭奠,与本文所指之冥婚相去甚远。至于个别地区的农村,夭殇男女之间的冥婚依然存在,但活人与死者之间的冥婚应已不存。

篇三:历史本科开题报告 冥婚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中国冥婚习俗之我见

学 院: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 专 业:历史学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4年 4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