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制度改革经验交流材料

篇一:试析合议庭制度改革策略研究

试析合议庭制度改革策略研究

一、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地方探索模式的比较

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模式称谓虽然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改革模式有三种:审判长负责制模式、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综合性改革模式。

(一)审判长负责制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福田人民法院、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深圳福田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佛山中院于2012年底开始推行)。另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411”模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等也在积极探索,致力于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主要特点:一是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除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外,一律由审判长签发。二是权责向审判长集中。赋予审判长案件分配权、人员调度管理权、业务监督权等多方面的职权。审判长的责任也相应增加,需对所在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三是虚化传统的业务庭功能。保留庭长、副庭长职位,但取消庭长、副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四是部分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如除民事审判团队、商事审判团队外,设立速裁快审团队、劳动争议审判团队、房地产审判团队。

在各地探索中,还有一种“主审法官负责制”模式。所谓“主审法官负责制”,就是将审判权集中赋予精英型法官,同时每一位主审法官对承办案件的质率负全责。这种模式以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也在实行。该模式虽然称谓与审判长负责制有别,但本质一样,都是组成审判团队,在团队首领主导下协同办案。

(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盐田人民法院为代表,核心是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主要特点: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如盐田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现有编制等确定法官55名,占全部人员的36%,非特殊情况不再增加。(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制度改革经验交流材料)二是人员分类管理。盐田人民法院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法官晋升走法官等级序列、司法行政人员走行政职级序列,司法警察走警察序列。三是实行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对接。将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相对应,确定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三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四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一级法院对应副调研员,并规定了法官晋升条件和程序。四是法官待遇大幅提升。按照盐田区人民法院改革设计,改革后处级职级的干警占全院干警比例将由12.8%上升到36%,退休时全部能晋升正处。在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盐田法院设臵15个专业合议庭,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一模式的探索还有山东法院合议庭法官随机分案制度和深圳罗湖区法院“3122”合议庭改革制度。

(三)综合性改革模式

该模式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为代表,其他法院没有实行。横琴法院是2013年12月份新成立的法院,其一改传统法院的设臵方式,确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简化、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等全新架构。一是管理机构简化。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不设立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部门设臵从传统的10多个常设部门减少为“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一个执行局,一个法警队。传统的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主要由法官会议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主要由院长、人事监察办公室及司法政务办公室履行。二是实施法官员额制。三是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致力于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则承担事务性工作。其他人员则按照工作性

质分属司法行政人员、法警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四)三种改革模式的比较

三种模式最终目的都是要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优化审判资源配臵,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权责利统一。但实现途径各异,利弊也各有不同。

审判长负责制模式是温和式改革,采取的是把裁判文书签发权集中由审判长行使方式,虚化庭长职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其优点是不打破现有庭室架构,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就能完成,改革阻力较小。缺点是审判长负责制下,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责任也主要由审判长承担,审判长实际成为了合议庭的领导,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化的阴影。同时,院庭长职责虚化,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源闲臵。

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是激进式改革。它的总体思路是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其优点是提高了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缺点是由于涉及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对接、职级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需要最高院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单靠一家法院难以推动,改革阻力相对较大。

综合性改革模式是颠覆式(或彻底式)改革,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法院设臵模式。其优点是减少了审批环节,压缩了运行链条,可以有效去除审判行政化,最符合目前最高院的司法机制改革思路,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肯定与认可。缺点是牵涉面大,当前诸多利益关系难以处理,只适合新成立的法院,目前借鉴难度较大。而且,由于横琴法院刚刚成立,该模式还没有经实践检验,效果如何尚不明确。

二、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策略建议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严格依法改革,合议庭改革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推进,确保改革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不能为求创新,突破现行宪法、法律规定。其次要遵循司法规律,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导向,紧密结合审判工作本质特点,确保改革始终符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如独立审判、直接言词审理等。再次要循序渐进推进,要坚持从现实国情和市情出发,结合法院具体办案数量、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理性设计改革路径,坚持从审判组织改革入手,根据实践发展逐步深化改革内容,分步骤、有节奏地推向全面改革,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改革合议庭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思路,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行一个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庭,“还权于合议庭”,减少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主管院领导负责,建立扁平化管理新格局。这种模式有利于消除审判的行政化倾向,但改革幅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引起的震荡和冲击较强。明确庭长进入合议庭作为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行使对其他合议庭案件的审批权,但对于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管理模式类似于扁平化管理模式,同时也具备扁平化模式固有的难点和弊端,为稳妥起见,可暂不取消庭室架构,而是采取对审判庭内合议庭进行改造的方式推进合议庭改革。

(1)组建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按照最高院改革精神和方案,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应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目的是让院庭长把主要精力放在最能展现其司法能力的案件审判上,保证本合议庭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能达到甚至超过他作为“管理者”所审核的案件的水平。院长庭长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配备助手、简化程

序、集中办理等方式予以合并、精简。这种做法符合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判。但考虑到长期以来的官本位观念影响,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设计照单全收,建议第一步先将副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组建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组成模式为1名审判长+2名法官+至少1名法官助理+至少1名书记员。辅助人员的数量根据合议庭工作量具体确定。合议庭较多,副庭长较少的审判庭,可以推选资深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可以采取自愿原则,鼓励其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院领导班子成员暂不编入合议庭。

(2)建立共同参与机制。“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承办人”独任审理,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庭前准备活动的安排,证据调查和案件最初处理意见的提出,基本上由该承办法官独自完成。”要解决合议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问题,就要建立共同参与机制,让合议庭成员真正共同审理案件、共同承担责任。一是建立共同阅卷制度。合议庭全体成员分别审阅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充分掌握决策信息。二是建立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制度。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后,要共同拟定庭审提纲。三是完善共同参与庭审制度。合议庭成员虽平等参与案件审理,但从担负的庭审工作任务来看,审判长应为主要角色,主审法官应为重要角色,合议第三人应为查缺补漏的校正角色。四是完善共同合议制度。为解决“合而不议”问题,合议庭成员不能仅发表结论性意见,要展示心证过程,充分陈述理由。实行分段、按序评议规则,对评议过程作出阶段性划分,明确各阶段评议内容。五是实行裁判文书共同签署制度。改变以往仅由审判长签批的方式,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对文书内容持不同意见的,可以签署不同意。共同签署后,同意意见占多数的,直接印发。不同意见占多数的,重新组织合议或提交审判长联席会、审委会研究。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篇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游走在法院边缘

实习名称:认识实习

实习单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11.24-12.5

实习人:于浩

怀着些许激动的心情,夹杂着瑟瑟寒风,带着老师细心叮嘱,我们一行人来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我们的实习旅程,同时也开启了我们认识司法实务的经历。两周的时间或许不是很长,但它却给了我一个这样充足的机会,让我能够走出校园,在一个特殊且有意义的环境下不断地认知和学习。远远望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论是审判庭还是办公楼都显得庄严而隆重,这里承载着维护人民正义的重托与法律尊严的使命。

带着这份崇敬,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二庭的书记员哥哥。就这样我来到了这个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施工等一切地上权的民二庭。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姐姐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和装订。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上诉确认单、开庭传票、宣判笔录、送达回证、退卷函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律师和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第三件事就

是给法官打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给地方法院的函。书记员姐姐们都为我打抱不平说这些不应该让我一个实习生做。由于是年底法官们都着急结案,所以就把这些他们已经判完的案子交给我去善后。虽然应付6个审判长,长时间打字总是让人有那么些吃不消。但是我觉得这些力气出得还是值得的,法官叔叔阿姨们告诉我不论做一个法官还是律师,其实最重要的就是找到最合适的法律去适用。法条用得对不对是最直接的评判标准却也是最难去掌握和拿捏的。所以,在这过程中我很认真地去打每一份判决和裁定,也很认真地去看法官的认定。因为是在中院,所以大多民事案件都是二审,虽然大多数案件都是维持原判,却也有少部分发回重审并附函。这样一来就让我更加清楚地看到地方法院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

接下来,我想说说在我实习的这半个月里由见闻而产生出的一点点感想。

首先,是在我刚到的第三天。我们组的一个法官和书记员姐姐要带我去瓦房店,后来考虑到我已经在法院订餐就没带我。在我的追问下得知,这是个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大概是说兄弟4个继承了父亲留下的5间房子,大哥和二哥因为有别的事业把分得的房子都写条赠与了老幺。后来大哥得了重病,大哥的妻子就想把这房子给要回来。因为大哥重病不能来参与诉讼等原因,法官就亲自去了瓦房店开庭。曾几何时,我还一直认为法庭审理案件就应当在一个威严的法庭里面,穿着威严的法袍,敲击威严的法锤,庄严的宣读着判决。现在,我彻底改变了这个看法,一个法律的威严,不是靠那威严的外表来支撑的,其关键还是在能不能为民所用,能不能方便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只有能够为民所用的法律才是威严的法律,只有能够为民解决问题的法庭才是威严的法庭。从审判庭中走出去,从法庭里走出去,到田间地头,到乡村茅舍,去倾听老百姓对我们的诉求,及时帮助

解决他们的纠纷,化解矛盾,让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人民法官就在他们的身边。

其次,我想说说在我这半个月实习中的算是趣闻吧。就是在实习第二周的周一,那天因为塞车我迟到了15分钟并且还没吃上已经交是上钱的早餐。却在进法院门口的时候碰上了一件颇为镇静的事情。看到了一批人在门口“闹事”其中有一位阿姨喊得尤为响亮,又哭又喊。后来到了办公室才知道那位阿姨闹得就是我们庭,一早上我就接了内容相同的三个电话,全部是通知那位阿姨晕倒了、又晕倒了、再晕倒了。到了最后庭长火了,一个过了诉讼期间的案子再有理也于事无补。法律事实,客观事实,难道说只有两者的完全一致才能算是公平公正的裁判吗,以前我一直是这么认为。现在,通过半个月的实习,我发现我错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能否一致,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就能做到的。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也并不当然要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我认为一个裁判能不能说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关键是要看在法院查明事实和依法作出判决的时候是否严格按照了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只要按照了,不管其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否一致,均应认定为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反之,如果一个裁判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也许得出的判决和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不应认定为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当然,在法院依照相关程序作出的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和客观事实不符合时,如何使双方当事人信服法院的判决,相信法院的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便成为法官难以解决却去必须解决的问题。

再次,这次中院实习我们有10个人被分在了负责申诉复查的立案二庭。抽空的时候我便去他们那里做客,对杨倩屋里的那个周波法官印象特别深刻。大家都说周法官因为不论是对当事人、律师还是其他的法官同行都特别凶而让人印

象深刻;我说和周法官的“凶”同样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有他超级熟练的业务,简直神了!神了也丝毫不夸张,他可以那么凶地骂其他法官是因为他有真本事,一眼就能看出哪个当事人说谎,哪个法官选用哪个法条是想倾向哪个当事人。好多人都指名让他审,人民真的需要这样的好法官。看着他们特别忙碌的身影,正好反映了“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子在我看来是非分明、轻而易举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而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面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有些人确实很冤枉,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具备其应当享有的权威性,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虽然只有短短两个星期,但是在法院的见闻却还有那么多那么多来不及一一赘述。听审刑事案件后,总是在心里感叹冲动是魔鬼;和中院门外的当事人要求鉴定患有抑郁症的狐狸们对眼儿,暗自感慨什么样的当事人什么样的要求都有;看着离婚官司一直打到申诉,总有一个人在说谎。

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

篇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大中法〔2008〕17号

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

大中法〔2008〕17号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1、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认?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离婚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时间点为提起诉讼之日,除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外,共同财产不论存在的实物或者钱款,均以现实存在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钱款当以留存的为处理原则。

2、贷款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将所投入的钱款予以返还,可以考虑贷款利息。(2)婚后贷款房屋,分劈时按照市值处理,对价款协议不了的,可选择竞价,也可在鉴定后处理。

3、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1)离婚时夫妻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可按《婚姻法》解释(二)21条规定处理。

(2)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是指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未交情全部购房款,可按《婚姻法》解释(二)21条规定处理;若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的,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对于动迁所得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按照夫妻财产处理。

4、离婚案件中怎样分割保险利益?

A、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B、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亲属为受益人,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5、离婚时如何确定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起诉离婚的时间即是确定共同债务的时间点。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在实践中考虑以下两个标准判断: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

6、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样确定?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按照《法发(1993)30号文》第11、1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处理。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高中,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包含初中毕业后接受的中专教育。

7、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 裁判主文需要注明债权债务数额,无需注明债权人或债务人。

8、探望权如何判决及其如何表述?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不宜就探视权作出处理。只有探视权纠纷后,作为单独的案件处理。在处理中,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9、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公司、家庭饭店,离婚时是否处理? 鉴于该类型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系婚姻问题,为了让案件及时审结,可以另案处理其他问题。

10、夫妻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当如何定性?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按照相关规定审理感情是否破裂,以及财产的分劈,若当事人反悔,当重新审查。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可以把该协议内容,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偿?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明确的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另一方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要求一方清偿。第二种情况,若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就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不应支持其诉求。

二、关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12、怎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数额?

该赔偿数额,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若对方不予认可,应以法医鉴定为准;对于转院治疗的情况,可视其合理性而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误工费数额及时间怎样确定?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14、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期限确定。注意: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其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其次,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15、交通费数额如何确定?

不仅包括受害人本人医疗发生的费用,而且包括家属为此发生的交通费。可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客观上需要程度、家属与受害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方面进行确定。

16、住宿费数额如何确定?

可以参照法释(2001)3号规定办。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17、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怎样确定?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8、营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鉴定结论中确定营养费标准的,按照鉴定结论计算;未确定标准的,可按每天15元计算。

19、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如何确定标准?

原则上实行的是“定型化赔偿”的 方法,即用国家普通适用型的标准。另外,为避免受害人以后重复诉讼将遭遇的麻烦以及风险,对该部分费用应判一次性给付。

20、所失利益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关于残疾赔偿金。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注意:在实践中是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准还是以伤残等级为准,该选择权在受害者,目前作法,可以向受害人释明,并根据其选择作出司法鉴定。若当事人选择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可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该项鉴定。

(2)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应当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被抚养人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且该收入高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除外。除上述所罗列之外的人要求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当注意的是,被抚养人有熟人的,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军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考虑角度:保护受害者。

(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处理。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若分配,可按照其近亲属的人数平均处理。公民因身体收到伤害而死亡,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予一并处理。若当事人诉请分劈死亡赔偿金的,可参照《继承法》规定处理。

21、怎样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

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焦点问题是如何处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受害人,按照(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处理。另外,针对大连部分地方出现的小城镇建设中农转非情况,目前审批实务中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处理。

22、怎样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计算的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大连地区居民的,依据大连市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计算。针对长海县农民收入普遍高于城镇居民的特殊性,可以按照当地统计局确定的数额进行计算。

23、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原则?

原则:抚慰为主,补助惩罚为辅;综合衡量原则。

24、对于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经鉴定构成几个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如何计算伤残赔偿金?

可在鉴定时要求鉴定部门作出综合评定。

三、关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25、如何采信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性质,该认定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从效力上看,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还应当在诉讼中进行审查。法院对认定书不予采信的条件当严格掌握。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如下异议的,并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对此可以不予采信(主体有误;制作、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采集违法或明显证据不足的;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推翻该认定书)。

26、怎样确立交通肇事处理的基本原则及赔偿比例?

(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为优,非机动车比行人为优,机动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