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代理合同

篇一:商铺代理出租合同

商铺代理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 址:

电 话: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传 真:

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XXXXX栋层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

米的铺位(以下简称商铺)交由乙方全权代理出租。甲方该铺买卖价格为: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二、代理出租合同的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

乙方应将铺位交还甲方,如乙方已对外整体出租不可分割时,在不低于市场

租金平均水平的情况下,乙方可享有该铺的优先租赁权。

三、代理方权限:

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可以将本合同商铺与其他商铺合租;

2、代甲方向租户收取租金;

3、代甲方收取和支付商铺所在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水电费、管理费、空调费、推

广费等各种费用;

4、代甲方行使出租人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商铺起租日期(自甲方交清全部转让款项次月起): 年

商铺租赁代理合同

月 日起计算商铺租金。

五、在开发商将商铺交付甲方时,甲方按开发商交铺之现状将商铺交付乙方出租。

六、出租租金收入分配及租金结算时间:

1、乙方保证在代理出租期内甲方收取的商铺租金达到以下标准:

商铺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商铺各年租金收入约定如下:

2、租金结算时间:乙方应于租期内每季度结算一次,在下一季度的第一月15日前向

甲方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帐。甲方收款账户为工行:

七、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

的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超过三十天后,从超过三十天后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延期超过六十天,从超过六十天后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2、甲方保证代理期限内不干涉该商铺经营者的全部合法经营活动,否则应赔偿因此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八、乙方负责承担在商铺出租期内所产生的水费及排污费、电费、管理费、空调费、

推广费、租金税,同时负责向相关单位支付、缴纳这些费用;其它费用的分担按

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九、商铺代理出租期内,甲方应确保商铺使用权明确。若甲方转让该商铺的部分或全

部使用权,甲方须确保该商铺的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即时将使用权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安排该商铺新业主签署愿意承接本合同的承诺书,确认已预付的租金数额。

十、已方保证承租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该商铺进行装修。

如因此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盖章):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篇二:独家委托出租商铺协议书

独家委托出租商铺协议书

合同编号NO: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独家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门面房/写字楼提供出租代理服务,促成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概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代理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第三条 乙方工作:

甲方将该房屋独家委托乙方,由乙方对该项目进行包装、策划、宣传、出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提供房产证明、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二)应对乙方的代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在委托期限及其期满后天内甲方和任一承租人成交都视为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都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佣金。若甲方私下与第三方成交则视为甲方违约须按照合同约定佣金双倍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完成甲方的独家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供的房屋为甲方积极寻找客户,

(二)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出租房屋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机密等保守秘密;

第六条 居间代理费

乙方协助促成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按照同等一个月月租金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支付。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日期:

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日期:

篇三:商铺销售租赁代理合同

房屋销售租赁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负责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销售租赁招商事宜,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项目位置

1.1 本案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项目基本资料

2.1 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本案的范围为本项目上委托乙方的建筑标的,具体如下: i.建筑面积约 ________㎡的商铺(详见附表a及附件各层面积表);

ii.该委托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2.2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2.3 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三条 销售面积、出租面积及其对应底价。

3.1 详见附表a 、b。

第四条 委托代理期限

4.1 委托代理期限:委托代理期包含前置期和销售租赁招商期。

4.2 前置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4.3 销售、租赁招商期为:自项目可预(销)售之日后的18个月。

注:项目可预(销)售之日是指甲方拿到预售许可证之日。

第五条 项目正式招商条件

5.1 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供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使用。

5.2 甲乙双方应在销售、租赁招商前共同确定《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以及销售租赁招商房屋的“一房一价”的价目表。

5.3 本案有抵押的,须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让或出租的证明文件。

5.4 甲方同意现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拟于 年 月 日前交乙方使用, 乙方确切入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商,甲方保证有权签订本合同及对本案有处分权。

6.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土地、建筑面积、房号等相关证明。

6.3 甲方确保本案产权清楚,并配合乙方办理各项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手续。

6.4 甲方承担广告、宣传资料及销售、租赁合同中的内容,确保与本案建筑结构、建材设备、规划等相符。并于乙方正式公开销售租赁招商前根据乙方通知提供必要的正本或复印件资料。

6.5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常驻代表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常驻代表人对乙方合理提出要求甲方予以解决或协助的问题,应予以解决或协助。

6.6 甲方确保本案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房。如发生交房时间延迟等因素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7甲方将为本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合适的物业顾问企业。

6.8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过程中,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销售租赁招商进度受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应负责销售租赁招商人员的招聘与岗位培训,传授销售租赁招商技巧,确保本案顺利招商。乙方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名单应在本案代理销售期前书面通报甲方,不得擅自更替。

7.2乙方应负责客户接待、签订定金合同、首期房款、租金的收取、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协助甲方签订销售、租赁招商合同及负责办理销售、租赁合同行政登记手续(含银行按揭等手续)。

7.3 乙方依甲方所提供之书面资料(包含建材设备标准、公建配套、交房竣工日、施工图、建筑结构、小区规划等相关内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资料,但向第三人公开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销售租赁招商广告费用

8.1 乙方有义务积极动员并使用乙方品牌、商家资源、办公资源及优质的客户资源,配合本项目销售租赁招商。

8.2 在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期内,如乙方要求增加广告宣传物时,之前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8.3 现场接待处的装修以及日常涉及的水、电,均由甲方提供。

8.4 凡现场接待处设备支出(含音响、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电话费、清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代理费用认定

9.1 凡销售、租赁客户正式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该首期款项后(含销售合同下的定金和租赁合同下的押金),并办理完成预(销)售登记或租赁行政登记手续后即视为乙方完成该物业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行为,相应物业面积计入销售、租赁招商成交面积;

9.2 代理佣金的计算:

9.3 当因招商需要,需低于招商底价招商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方可记入乙方招商招租成交面积并按照实际租金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第十条代理费用结算

10.1 乙方一次性支付时退还。

10.2本案项目代理销售、租赁面积及价格情况应按月统计,计算统计时间是每月15日。乙方应自行统计并制表交于甲方签字确认。

10.3 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含每笔预付款)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应付款0.1%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在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期间,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下,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将本合

同一切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得解除本合同。

11.2甲方确认本案指明的代理面积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但乙方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除外。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终止乙方的独家代理权。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计入乙方代理指标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11.3客户已签定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款项后,因甲方原因而退房,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佣金并将该户计入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指标;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房手续后,乙方应将该物业已收受之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退回甲方。

11.4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提出终止本合同履行,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撤销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的订定、解释、履约和争议解决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本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代表: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