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样本

篇一: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 名: 学 号: 学 校: 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2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

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法学毕业论文样本)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一)建房行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是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特点是:第一,建造行为不合法,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本身系违法建筑;第二,建造者不能因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不能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实践中,通常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以表彰购房者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第四,绝大部分是为对外销售而建造,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上建造的成片住宅房屋更以对外销售为主。

(二)建房行为合法,房屋买卖主体受限制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的建造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其特点是:第一,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物权法》第30条。)其所有权属于事实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二,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体范围受限制,

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第三,该类房屋因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登记属于“宣示登记”,而非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第四,该类房屋的买卖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但实践中超出限制买卖主体范围的情形很多;(例如,从2005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 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参见《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载《法制日报》, 2008年12月7日,第8版。)第五,该类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就房屋建造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我们将前者称做“违法?小产权?房”,将后者叫做“合法?小产权?房”。所以,不能笼统认为“小产权”房本身都是违法的。前者在土地使用、房屋建造、买卖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合法状态;后者的建造行为合法,只是在买卖等流转环节上不合乎规定。因此,对“小产权”房应区别不同类型,对其买卖效力也应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小产权”房还可作如下分类:第一,宅基地“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基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权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在其上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讨论。如果农地未经合法转用而在其上建造住宅房屋,则从根本上违法,此种违法“小产权”房应予拆除,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第二,自住型“小产权”房与销售型“小产权”房。依所建房屋是否用于居住,可作如此划分。因为,建造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对其所持态度不同;第三,按照房屋价值和使用目的可分为奢侈享受型“小产权”房(主要是别墅)和普通消费型“小产权”房。严格来讲,这种分类下的“小产权”房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标准,分别纳入其中。

三、“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态度与评价

从法学视角研究社会现象,有必要将该社会现象置于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判明,以此明确

法律对其所持态度,并作为进一步讨论这类规定得失的基础。“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也不例外。

(一)从禁止到有限保护

目前,我国规范“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59、61、62、63条。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上述规定看, 2008年之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态度。

随着社会对“小产权”房及其买卖行为的关注升温,政策渐趋放松。2008年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但对于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政府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下称“08政策”)。(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08政策”首次提出要保护“小产权”房购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12·4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12·4意见”统一了司法标尺,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四、利益分析基础上破解“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困境的思考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利益分析

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问题,应当把利益分析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群体构成、利益冲突来最终决定利益取舍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参见“名家剖析“小产权”房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眼透视”学术沙龙”, 2007年11月23日,周珂教授的发言。)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利益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集体组织级差地租利益、农

篇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版面格式

--《毕业论文》(封面)--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考生姓名 考号工作单位 职务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指导教师 职称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法律专业主考学校办公室制

--《毕业论文》(正文部分)--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 检察权 公诉权 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五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 ??

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释](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成绩部分)--

毕业论文撰写及答辩须知

撰写毕业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是提高和检验考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面反映考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国家自考委要求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考生,在毕业前必须撰写一篇论文。为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及答辩,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应在本专业课程内选择,以法学基础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与应用为主,具体可从《论文选题参考》中选题(《论文选题参考》附后)。

(二)论文中心论点明确,有一定新意;结构严密,合乎逻辑,文笔流畅,表达清晰。篇幅在4000到6000字之间。

(三)论文完成稿、制式封面一律使用16K纸打印。论文格式及字体大小参见“毕业论文格式示范”。论文连同《毕业论文》表装订成册(《毕业论文》表附后)。

二、时间安排

(一)每年上半年1月前、下半年7月前,考生在考区确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二)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考生将论文完成稿上交考区。

(三)答辩时间拟定为2月1日—28日、8月1日—31日,具体时间以考区的通知为准。

(四)考区于3月15日、9月15日前,将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毕业论文》表及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报送主考院校审查批准。

(五)待专业考委审核、全军考委审定通过后,准予毕业。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通过本科段大部分课程考试时即可着手毕业论文的撰写。论文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已发表的论文不能再用。严禁找人代笔,严禁抄袭,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

(二)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论文、参加答辩,或论文不及格,答辩未通过,均不能毕业。

(三)论文内容不能涉及个人隐私、有关单位的商业机密,特别是不能泄露军事机密。

(四)答辩时,须带供答辩时使用的论文内容简介(一般不超过10分钟的讲解时间),考生自备毕业论文1份参加答辩。

(五)考生须按时交纳论文指导及答辩费。

(六)考生撰写论文时有不明之处可与本考区办公室联系。

篇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范例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张 三

学 号2525252525

指导教师

专 业 年 级学 校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

诚信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所

撰写的《 》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文中所有引文或引用数据、图表均已注解说明来源,本人愿意为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毕业设计(论文)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内容摘要

以充分体现法律的目的并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也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存在滥用的危害,引发有悖于法律初衷的弊端,导致司法腐败,因此必须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的规范。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必然性 缺陷 规范机制

1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 2

........................................... 2 ............................................. 2 1、法律概念的抽象性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 2 2、是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造成的。“各种法律规范 ................ 3 3、协调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必然选择 ............................. 3 ................................. 3 ....................................... 3 ................................... 4 ............................................. 4 ................................................. 5 1、完善立法 ................................................... 5 2、加强立法技术,强化司法解释 ................................. 5

3、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 5

............................................. 5

1、修正现行法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规定 ........................... 5

2、完善申诉制度 ............................................... 6

3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 .......................................... 6

(三)主体的规范 ................................................. 6

1、必须建立法官独立制度 ....................................... 6

2、建立健全法官选任制度 ....................................... 6

3、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官自身修养水平 ................... 7

(四)外部监督的规范 ............................................. 7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文

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纷繁复杂的社体,

甚至出现司法领域内处理案件适用法律上的“空档”。

自由裁量权在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对其界定难以达成共识, 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做出决定” ①美国法学家约翰·享“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普通法系法官固有的权力,是指能够” ②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律规定不全理以及社会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的特点:(1)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法官被赋予了作出自由裁量的权力,这种权力会产生确定性后果而且不容置疑。首先权力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司法权的法官或法庭;其次,该权力只存在于司法活动之中;再次,权力的发生根据为法律所赋予,权力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司法权的法官。该权力只存在于司法活动中。(2)价值取向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的顺利实现。(3)自由裁量有限性。法官自由裁量权只能是相对自由的权力,它必须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一方面,它受合法性原则的限制。有法律规定时,它必须受该规定的限制,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备时受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等社会原则的限制;另一方面,它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为所欲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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